李菊丹所著的《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研究》內容簡介:植新品種/植物創新的保護製度,由於各種錯綜復雜的曆史原因,美國和歐洲發展齣兩種各有特色的保護模式,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及TRIPs協議的締結和實施,在植物品種/植物創新保護的問題上,又增加瞭不少可能影響植物品種保護的國際力量。本書係統地討論瞭美國植物品種保護製度、歐盟植物品種保護製度以及植物品種保護的國際法律框架,尤其關注美國和歐盟立法選擇的原因、特點及其實踐運行情況,以及有可能影響各國植物品種/植物保護製度的國際力量及其原因,從而為中國的植物品種/植物創新的保護製度的完善與發展提供藉鑒。本書分為四編對上述問題展開討論。
第一編為“美國植物品種保護製度研究”。分彆以1930年《植物專利法》、1970年《植物品種保護法》以及1952年修訂的《專利法》為對象,探討美國植物品種保護製度的形成原因以及這些製度在實踐中的運行情況,尤其是這三種權利的授權要件、保護範圍及其例外,以及侵權認定等具體問題,從而考察這三種製度的相互協調問題。
第二編為“歐盟植物品種保護製度研究”。首先考察歐洲對植物育種保護方式的選擇曆史,探究歐洲當時締結UPOV公約,采用育種者權保護植物新品種的原因及其背後推動力量,然後以歐共體植物品種保護規則(2100/94)和歐盟生物技術發明保護指令(98/44)為綫索,考察歐盟現行植物品種保護製度的運行情況,討論歐盟植物新品種的授權條件、保護範圍及其例外以及侵權認定等具體問題,尤其關注歐盟植物新品種保護與生物技術發明保護之問的協調問題。
《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研究》的第三部分為“植物品種保護國際法律框架研究”。討論UPOV公約的締結和修訂、育種者權保護的發展趨勢、TRIPs協議所確立的植物品種保護最低標準,還討論《生物多樣性公約》、《糧食與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公約》所確定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機製與植物品種保護之間的關係,以及wIPO關於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機製和知識産權保護關係的討論,與安第斯共同體和非洲聯盟等地區的製度安排。
第四部分為“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研究”。首先考察中國植物新品種保護製度的整體概況,然後圍繞中國加入UPOV 1991文本的可行性以及歐美及國際植物品種保護實踐對中國的啓示等問題展開討論。作者認為,中國未來的植物新品種保護仍應以品種權保護製度為主,專利製度必然會隨著生物技術在植物育種領域的廣泛運用而參與到植物育種創新的知識産權保護中,遺傳資源的獲取與惠益分享機製也將在植物新品種權保護製度中得到貫徹。
結束語為“植物新品種保護的過去與未來”。簡要地敘述植物品種保護製度的整個曆史及其作用於其中的各種力量及其利益,從而得齣“品種權、專利和植物遺傳資源的惠益分享機製將共同作用於未來的植物品種/植物創新保護”這一結論。
發表於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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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知識産權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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