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傳
張衛平,男,1954年10月生,
山東省萊蕪人,1983年畢業於西
南政法學院法學係,1986年畢業
於該校研究生部,同年留校執
教,1993年至1995年作為訪問學
者曾在日本東京大學和一橋大
學學習研究,現任西南政法大學
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代法學》
主編。主要著述有:《程序公正實
現中的衝突與衡平》;《破産程序
導論》;《中國審判理論研究》(閤
著);《中國民事訴訟法學》(閤
著);《民事訴訟基本模式:轉換
與選擇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
辯論原則重述》;《論訴訟標的及
識彆標準》。
陳剛,男,1965年3月生,安
徽省閤肥市人。1993年畢業於西
南政法大學研究生部,獲法學碩
士學位。1993年至1995年在安徽
省高級人民法院從事審判工作。
1995年春返西南政法大學攻讀
博士學位。公開齣版譯作三本,
發錶論文三十餘篇,民事訴訟法
學方麵的主要論文有:《證明責
任概念辯析》、《論民事訴訟製度
的目的》、《直接開庭:民事訴訟
體製改革的一大誤區》等。
《法國民事訴訟法導論》是法國民事訴訟製度在發達國傢是頗具特色的,例如,民事裁判機構的多元化和程序多元化、訴權的製度化和具體化、事前程序與審理程序的分離、書證優先原則、審級的多元化、緊急審理程序的設置等等。法國民事訴訟之所以采書證優先原則既關係法國民事紛爭解決的傳統,也與法國實體法重證書行為有密切的關聯。如果離開法國法觀念、法文化和實體法的背景,法國的書證優先原則是很難理解的。
直接將外國學者的著作通過翻譯介紹給我國讀者,讓中國讀者嘗到“原汁原味”,當然不錯。但這種“原汁原味”有時卻難以讓國人直接喝下。其一,有的法律術語很難完全直接、簡單地“兌換”為中文的法律術語;其二,如果沒有相應的知識結構,難以理解外國法學者作中關於法律製度、法律術語的錶述;其三,外國的法學著作總是以特定的讀者為對象,在特定的背景和要求下所著,有時與國內讀者的取嚮相差較大。《法國民事訴訟法導論》是作者所掌握的有限資料和理解的基礎上,利用自己的知識結構寫成的。
發表於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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