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論
第一節 神學的定義與對象
一、定義
“神學”(Theology)一詞的原義是:“有關天主的探討”(聖奧斯定天主之城第八章節一節)(注一)。所以神學是有關天主的科學。
二、對象
神學的原質對象(material object)首先是天主,其次是與天主有關係的受造諸物。“在神聖的道理裏,一切事物都與天主有關,因為它們或是天主自己,或以天主為其根源與目的(Omnia pertractantur in sacra doctrina sub ratione Dei,vel quia sunt ipse Deus,vel quia habent ordinem ad Deum ut ad principium et finem.)聖多瑪斯神學大綱第一部第一題第七款(注二)
講到神學的體製對象(formal object),先須區分自然神學(natural theology)與超自然神學(supernatural theology)。自然神學由柏拉圖所倡導;聖奧斯定贊同梵洛(Varro)的意見,首創“自然神學”(Theologia Naturalis)這個名稱,自十九世紀起,又稱之為theodicy。自然神學就是運用理智對有關天主的真理的科學探討,因此可視之為哲學的頂點。超自然神學則是憑藉天主的啓示,對有關天主的真理所作的科學探討。自然神學的體製對象是運用理智通過創造物而認識的天主;超自然神學的體製對象則是憑藉啓示,因信仰所認識的天主(天主之城,陸,五;神,壹,一,1之2)。
自然神學與超自然神學不同之處是:(一)在認識的基礎上,一為單獨運用理智(ratio naturalis),一為利用被信仰所照耀的理智(ratio fide illustrata);(二)在認識的方法上,前者基於創造諸物(ea quae facta sunt),後者基於上主的啓示(revelatio divina);(三)以體製對象言,一是作為創造者與主宰的天主(Deus unus,Creator et Dominus),一是三位一體的天主(Deus unus et Trinus)。
第二節 神學是否科學?
一、神學的科學特徵
(一)根據聖多瑪斯的主張,神學是一種真正的科學,因為它以啓示底確定而基本的真理為原則,應用嚴格的科學推理方法,自其中引伸齣新的知識(神學的結論),而匯集成一完整而具有邏輯連貫性的知識係統。
然而神學是一種從屬的科學(Scientia subalternata),因它的原則本身對我們並不是直接顯著的,而是來自一種較高的科學,即來自天主在啓示中所傳示我們的真理。(神,壹,一2:神聖的道理是一種科學,因為它由一種較高的知識之光所建立的原則而來,此種較高的知識即天主與諸聖者所具有的知識。Sacra doctrina est scientia,quia procedit ex principiis notis lunine superioris scientiae,quae scilicet est scientia Dei et beatorum.)
中古士林派神學所探討的問題都屬於理論神學的範疇。二十世紀初葉,曆史研究的發展擴大瞭“神學”一詞的意義,使它也包括實證神學(Positive theology)。今日我們對“科學”所下的定義是:以係統化方法研究某一項對象所獲得的知識體係。神學具有一個對象,采取適用於此種對象的探討方法,並且集閤所得結果而成為一種完整、有係統的知識體係。神學和天主與教會權威的密切關係,並不傷損它的科學特徵,因為教會權威與天主所給予教會的啓示真理本質地不能分開,因此也不能與神學的對象相離。
(二)神學超越一切其他的科學,因為神學對象具有卓越性;神學知識具有最高底確實性,因為它基於天主的不能錯誤的知識;神學的實用目的是永久幸福、人類的最終鵠的(神,壹,一,5)。
(三)按照聖多瑪斯的意見,神學同時是理論科學與實用科學,因為在啓示真理的光明下,神學一方麵觀察第一真理——天主,和一切與天主有關的事物,另一方麵以人生最高的精神目標做齣發點,來觀察人的道德行為。理論神學高於實用神學,因為神學首要宗旨是神聖真理的認識,又因為倫理神學的最終目的,也在助人完善地認識天主(神,壹,一,4)。
中古時代的方濟學派視神學為一種實用的或感情的科學,因為他們認為神學知識就基本質言,旨在推動感情或意誌。他們認為神學的主要目的是人類道德的完善,一如聖文篤(St. Bonaventure)所說:“使我們成為好人”(ut boni fiamus. Proemiu in IV libros Sent. q. 3.)。
神學到底是理論科學還是實用科學呢?由於人們對靈魂的官能有著不同的看法,這個問題有瞭不同的答復。聖多瑪斯與其學派和亞理斯多德,都承認理智是靈魂的最高官能;方濟學派與聖奧斯定則以意誌為最高官能。
(四)由於神學的對象是一切事物的至深與至高的原因——天主,所以神學是一種“智慧”。神學運用天主智慧所給予人的啓示真理,來觀察萬物的原因——天主,所以它也是最高的智慧(神,壹,一,6)。
二、信仰的科學
神學是一種信仰的科學。神學討論信仰的對象(信仰之體),即所謂客觀的信仰(fides quae creditur);兼論信仰的行為(信仰之用),即所謂主觀的信仰(fides qua creditur)。神學與信仰一樣,都接受聖經與傳承(遙遠的信仰標準)以及教會的信理宣布(較近的信仰標準),作為它們知識的泉源。但是神學既為一種科學,它還有一種知識泉源就是人的理智:它要以理智來探索和伸入超自然真理係統的全部內容,並且盡可能瞭解它們。聖奧斯定有一句話,恰好說明這個道理:“相信吧!然後你會明白”(Crede,ut intelligas. 訓道辭Sermo 43,7,9)。坎塔布裏的聖安瑟倫(Anselm Canterbury)也說過:“信仰追求理解”(fides quaerens intellectum,Proslogion,Proemiumf.)。他又說:“為瞭達到理解,我相信”(Credo ut intelligam,proslogion I)。聖維剋多的理查(Richard of St. Victor)說:“讓我們迅速從信心達到知識。讓我們盡最大的努力,以明白我們所信仰的事物”(Properemus de fide ad cognitionem. Satagamus,in quantum possumus,ut intelligamus,quod credimus. De Trinitate,prologus.)。
三、神學的分類
神學是一門完整的科學,因為他隻有一個體製對象,即作為啓示對象的天主與受造物。由於啓示是天主知識的傳授,依照聖多瑪斯的話,神學是天主的絕對而單純的知識在世人精神上所留下的某種標記(神,壹,一,3)。按照不同的目標,神學可分為下列各類:
(一)信理神學:即本書所討論的對象,還有基本神學(信理神學的基礎)。
(二)聖經與曆史神學:聖經概論、聖經解釋原則、聖經注疏學、教會曆史、教理史、禮儀史、教會法律史、教父學。
(三)實踐神學:倫理神學、教會法、教導神學,牧靈神學,部傳教學,包括要理教授法、講道學等。
第三節 信理神學的意義與方法
一、信理神學的意義
由於神學研究的對象——信理——是教會所昭示我們的,因此超自然神學的整個園地原都可稱為信理神學。然而,實際上,信理神學隻涉及有關天主及其活動的啓示底理論真理(應信之事的學理doctrina credendorum)。至於有關人的活動以及啓示底實踐真理則為倫理神學的對象(應行之事的學理doctrina faciendorum)。因此我人可采用謝本(Scheeben)對信理神學所下的定義:通過教會所定斷的信理而知道的,由天主所啓示有關天主及其活動的,整個理論性學理的科學底陳述(Dogmatik Einleitung,n. 2)。
二、信理神學的研究方法
信理神學的研究方法是實證與與思考雙管齊下。實證的信理神學告訴我們,教會訓導權威昭示我們某種神學理論在所必信(信仰宣示),這種神學理論同時也包含在啓示、聖經與傳承的泉源裏(聖經與教父學)。實證的信理神學在維護教會信道,駁斥各種歧見時,形成瞭討論的神學(護教與爭辯)。
思考的信理神學即所謂士林神學,是努力運用理智去思考啓示的內容,盡可能獲取對信理的更深刻的瞭解。
實證方法與思考方法應該同時采用。最理想的是權威(auctoritas)與理智(ratio)的和諧結閤,這也是教會所認為最理想的研究方法。教宗比約十一世在“學術的主天主”(Deus scientiarum Dominus,1931)訓令中,指示神學“必須兼采實證與思考兩種方法。”思考方法必須“遵循聖多瑪斯的教訓與原則”(第廿九條;聖多瑪斯quodl., IV 9, 18.)
第四節 信理的定義與分類
一、定義
所謂信理,狹義地說,是由天主直接(正式)啓示,而由教會訓導權威所宣布的必須信仰的真理。第一次梵蒂岡大公會議曾宣布:“包含在聖經或傳承中的天主聖言,凡經教會以鄭重方式所定斷,或以一般的和普世的教導方式所宣示的一切:均應以對天主與公教會的信仰堅信之”(Fide divina et catholica ea omnia credenda sunt,quae in Verbo Dei scripto vel ttadito continentur et ab Ecclesia sive solemni iudicio sive ordinario et universali magisteric quam divinitus revelata credenda proponuntur. 鄧一七九二).
信理的概念裏包含兩個因素:
(一)天主直接(正式)啓示的真理(revelatio immediate divina or revelatio formalis)。這些真理應由天主明顯地或含蓄地直接傳示,所以應該包含在啓示的泉源——聖經與傳承——裏麵。
(二)教會的訓導權威所宣示的信理(Propositio Ecclesiae)。不僅僅是真理的頒布,這些真理宣布後,信友們有服膺的義務。教會頒布真理的途徑有二:由教宗或大公會議鄭重定斷(Iudicium solimne),或由教會平時的普世訓導權(Magisterium ordinarium et universale)所宣示。後者見於主教們所準行的要理問答書中。
以上的意見是比較普通的一種,由士林派學者所首倡。他們主張信理所指齣的真理必須直接而正式地包藏在啓示的泉源內,包藏的方式可以是明顯的或含蓄的。然而,司各脫斯派學者們(Scotists)與若乾道明會士神學傢如都耶茲(M. M. Tuyaerts)、加岱(A. Gardeil)、馬林•索拉(F. Marin-Sola)等,卻認為一個真理史要是間接地或潛在地(virtualiter)蘊含在啓示泉源內,就可以當作信理。那就是說,我人可以藉助來自理智的真理,將它從啓示真理中引伸齣來。在信理定斷上,司各脫斯學派的意見使教會訓導活動的範圍擴大,並使蘊含在啓示之泉源內的信理易於增加。但是這個意見的有效性卻頗成問題,因為按照這個看法,信理不僅基於天主啓示的權威,同時也藉助理性的知識,而教會則要求我們對信理應該具有對天主的信仰(fides divina)。
嚴格地說:信理是對天主與對教會兩者的信仰(Fides Divina,Fides Catholica)之對象。因為信理源自天主的啓示,所以是對天主信仰的對象,又因為教會訓導權威的不誤性,所以它也是對教會信仰的對象。一個已領受洗禮的人否認或懷疑某一項信理,就有異說之罪(教會法典1325條第二節,並自動地承受開除教籍之懲罰(法,二三一四)。
若有人確認某一真理由天主直接啓示,而教會並未製定它為信理時,根據若乾神學傢(如素阿勒茲Suarez,戴•路哥De Lugo)的意見:此人應以對天主的信仰(Fides Divina)來相信該項真理。然而大多數神學傢認為:這一教會尚未宣布的真理,必須經由許多神學傢的同意(assensus theologicus),始得作為信理,因為個彆神學傢可能錯誤。
二、新教與現代主義的見解
(一)新教放棄瞭教會的訓導權威,從而拒絕教會對啓示內容所作的權威性宣布,並認為聖經替自身作證。然而為瞭教義的一緻性,新教也承認信理多少從屬於教會權威。“信理是教會在某一時期所施的教訓”(艾勒W. Elert)。現代新教的自由派不僅擯絕教會對信理的宣布,而且也拋棄客觀的啓示事實,認為啓示是靈魂為天主所感的一種主觀的宗教經驗。
(二)爾弗來•洛阿西(Alfred Loisy +1940)說:“教會所宣布的所謂啓示信理並非由天而降,並由傳承百分之百地保存瞭原有形態的真理。曆史學傢知道,這些信理是曆代神學思想經過瞭艱苦工作對宗教事實所作的解釋。”(福音與教會)。根據現代主義的意見,信理的基礎是“天主嚮人啓示他自己”的那種主觀的宗教經驗(宗教成分)。整個的宗教經驗經過神學的探討與深究,然後以某種方式錶達齣來(理智成分)。這些錶達方式之一最後為教會權威所承認並宣布為信理(權威成分)。教宗比約十世在一九O七年所頒布的“可痛哭”(Lamentabili)論文與“牧羊”Pascendi,1907)通諭中,對這個理論加以嚴厲的斥責(鄧2022,2078,2079)。
天主教會麵對現代主義,重申教義內容源自上主,是客觀真理的錶示,其內容是恒久不變的。
三、信理的分類
(一)按內容分,有普通信理(dogmata generalia)與特殊信理(dogmata specialia)。前者為基督信仰的基本真理,後者則是普通信理中的特殊真理。
(二)按其與理性的關係分,有純粹信理(dogmata pura)與混閤信理(dogmata mixta)。前者是純然從啓示而來的真理,如天主三位一體(奧理)等,後者則也能是藉理性而知的真理,如天主的存在等。
(三)按教會的宣布分,有體製信理(dogmata quoad nos i. e. formalia)與原質信理(dogmata in se i. e. materialia)。前者是教會訓導權威所公布的應當相信的啓示真理,後者是未經教會明定的道理,因此嚴格地說並不是信理。
(四)按其與救恩的關係分,有必要信理(dogmata nacessaria)與非必要信理(dogmata non-ne-cessaria)。前者必須明白地相信始能得救,後者則僅有隱含的信心就夠(希11:6)
第五節 信理的演變
一、對信理演變的不正確看法
自由派新教(哈納剋A. Von Harnack)與現代主義(洛阿西Loisy)都承認信理有一種本質的演變,因而信理的內容隨時代而變易。現代主義派主張“科學的進步要求基督教教義對天主、創造、啓示、聖言降生成人、救贖等概念也有所改變”(鄧2064)。洛阿西宣稱:“正如科學(哲學)的進步給予天主存在問題以新的認識,同樣的,曆史批判的進步也給予教會與基督問題以新的概念”(一冊小書周圍Autour d’un petit livre, Paris 1903.24)。根據這一觀點,教會沒有恒久不變的信理可言,而隻有經常在演變中的信理。
安東•甘德(Anton Gunther +1863)將這種演變理論應用在教義上,已被第一次梵蒂岡大公會議斥為異說:“任何人若主張,由於科學的進步,可以給予信理以新的意義,而與教會所宣布的意義不符者,應被開除教籍。”(Si quis dixerit,fieri posse,ut dogmatibus ab Ecclesia propositis aliquando secundum progressum scientiae sensus tribuendus sit alius ab eo,quem intellexit et sensit Ecclesia. A. S.鄧1816)。教宗比約十二世於一九五O年所發錶的“人類”(Humani generis)通諭中,也譴責“信理的相對論”(dogmatic relativism),因“信理相對論”認為信理必須用每一時代通用的哲學名詞來錶達,並應導入演變中的哲學潮流。比約十二世說:“這種思想使信理變成瞭一枝被風吹打,嚮各方麵搖擺不定的盧葦”(鄧3012)。
信理不能變更的理由是:它所包含的真理都源自天主。天主的真理不改變,正如天主自身不改變一樣:“上主的真誠,必永遠常存”(詠116:2)。“天地要過去,但是我的話決不會過去”(榖13:31)。
二、 天主教對信理演變的看法
(一)從信理的原質方麵(material side of dogma)看來,即從啓示真理本身對人類的傳示言,在啓示真理因基督達到頂點與終點以前,曾經有一段基本的發展過程(希1:1)。大葛利哥裏教宗(Gregory the Great 590—604)說:“聖教先賢的知識與時俱進:在對全能天主的認識上,梅瑟比亞巴郎知道更多,先知們比梅瑟知道更多,宗徒們又比先知們知道更多”(In Ezechielem,,lib. 2, hom. 4,12)。
普遍的啓示終止於基督與宗徒們——確定意見。
自由派新教徒與現代主義者認為“新的啓示”使宗教不斷地演進。教宗比約十二世摒棄這種理論,並貶斥下列意見:“天主教的信仰對象——啓示——並未截止於宗徒們”(鄧2021)。
聖經與傳承給予我們明晰的教訓:在基督與宣揚基督福音的宗徒以後,即不再有啓示真理的補充。基督自視為為舊約法律的完成(瑪5:17、21等)及全人類的絕對導師(瑪23:10:“你們的導師隻有一位,就是默西亞。”;瑪,28:20)。宗徒們視基督為“時代的圓滿”(迦4:4),他們忠實地保全瞭基督所托付給他們的信仰遺産(弟前6:14、20)弟後1:14;2:2;3:14)。那些揚言著保有承自宗徒們的秘密信理或聖神的新啓示的異說者,都被教父們嚴詞拒絕。聖依來內(Irenaeus,反異說Adv. haer. Ⅲ,1, Ⅳ,33)與戴爾都良(Tertullian, De Praescr. 21)都詰難諾斯底士派信者,並重申:全部啓示真理已包涵在宗徒們的教訓中,通過主教們無間的傳承,完美無缺地保存瞭下來。
(二)從信理的體製方麵(formal side of dogma)言,即從啓示知識與教會對啓示真理的頒布,以及從教會的共同信仰言,信理有某種次要的進展(accidental development of dogma),其方式如下:
1、原來為教友們所隱含地相信的真理,經教會明確地宣布為當信之理。神2:2,1之7:前人所隱約知曉,而現代人能明白地知道的真理,為數日益增加(quantum ad explicationem crevit numerus articulorum fidei,quia quaedam explicite cognita sunt a postorioribus,quae a prioribus non cognoscebantur explicite.)
2、原質的信理(Material Dogmas)成為體製的信理(Formal Dogmas)。
3、為使信友們易於瞭解,並預防誤解與歪麯信理,將昔日相信的真理以簡明的定義錶達齣來,如基督的二性一位的結閤(Unio hypostatica),聖體聖血的自立體變化(Transsubstantiatio)。
4、昔日爭論過的問題,獲得解釋與定奪,異說遭受譴責。聖奧斯定天主之城,2:1:“敵人一掀起問題,就給予我們以研究的機會”(ab adversario mota quaectio discendi existit occasio)。
遵循上列方式演變的信理,首先須有神學的準備,並在聖神的指引下,由教會訓導權威所頒定(若14:26)。信理演變之産生、一方麵由於人類謀求啓示真理的較深瞭解的自然傾嚮,另一方麵由於外在的影響,如異說與無信仰者的攻擊,神學的討論,哲學與曆史研究的進步,禮儀的發展,與錶之於禮儀的一般信仰意識。
教父們也強調深安全啓示真理的必要性,以劃除其中晦暗之處,並發揮啓示的教訓。雷岸的聖文生(St. Vincen of Lerin 490以前)的古典式證言是:“但也許有人問:基督的宗教裏麵難道沒有進步嗎?當然會有進步,而且是一個大進步:隻是,它必須真正是信仰上的進步,而不是信仰的變更。當某一事物本身長大時,就有進步;然而當某一事物轉變成另一事物時,就有變更”(Commonitorium 23,鄧1800)。
(三)一位信友的神學知識加深與擴大時,在他個人的信仰裏,可以有一種進步。這種進步的可能性一方麵基於信理的深度,一方麵基於理智臻於完善的能力。
根據梵蒂岡第一次大公會議的解釋,個人在信仰知識上真正進步的主觀條件是:勤謹、熱誠與實事求是(Cum sedule,pie et sobrie quaerit. 鄧1796)。
第六節 教會真理
教會訓導權的目的原在保存啓示真理的完美無損,並正確無誤地解釋它們(鄧1800);教會信理宣布的首要對象(obiectum primarium)是直接啓示的真理與事實。然而教會在教義上的不誤性,也推及由啓示信理而來的或作為啓示信理之先決條件(次要對象obiectum secondarium)的一切真理與事實。這些真理與事實雖不是直接也不是正式來自啓示,但與啓示真理有著如此密切的關係,即反對這些真理與事實,便會傷及啓示真理。如果教會以決定性方式宣布這些真理,我們便稱這些真理與事實為教會真理(veritates catholicae)或教會訓誨(doctrinae ecclesiasticae),以彆於啓示的真理或教訓(veritates vel doctrinae divinae)。由於教會訓導權威在信仰與倫理教訓上的不誤性,我們應當以信心來接受這些教會真理(fides ecclesiastica)。
教會真理包括:
一、狹義的神學結論(conclusiones theologicae)。所謂神學結論就是從兩個前提——一個直接來自啓示,一個是理性所知的真理——推論齣來的宗教真理。因為兩前提之一是啓示真理,我們可稱神學結論為間接的或遠因的(virtualiter)啓示真理。
二、信理事實(facta dogmatica)就是與啓示真理有深切關係而並非來自啓示的曆史事實,例如教宗或大公會議的全法地位,聖伯多祿為羅馬主教的史實等。狹義地說,所謂信理事實,也指點某一詞句是否與教義相符。教會審核某一詞句時,並不按照作者的主觀意嚮,而僅憑該詞句的客觀意義(鄧1350 sensum quem verba prae se ferunt.)。
三、理智真理(truth of reason)。所謂理智真理,其本身並非來自啓示,但與啓示真理有密切的連係。例如作為信仰先決條件的一些哲學真理(超感學事物的認識,證明天主存在的可能性,靈魂的精神性,意誌之自由等)與頒布信理時所采用的哲學術語(人格person,主體substance體質變化transubstantiation等)。教會為瞭維護信理不受異說的乾擾,對直接或間接地危害教義的哲學思想,有貶斥它們的權利與責任。因此第一次梵蒂岡大公會議宣稱:“教會有譴責虛僞學說的權利與義務”(jus etiam et officium divinitus habet falsi nominis scientiam proscribendi鄧1798)。
第七節 神學意見
神學意見是對那些非明確地由啓示而來,或未經教會訓導權威頒定的有關信仰與倫理的見解,這些見解可被自由接受或擯棄。它們的力量係於支持它們的理由(與啓示真理的關係,教會的態度等)之是否充足。
當教會訓導權威明確地采納某一神學意見時,已往爭辯未休的問題便不再是自由探討的對象。教宗比約十二世在“人類”通諭(1950年)中說:“當教宗們在正式諭文裏,對某一爭論的問題,專意錶示瞭他們的判斷時,很明顯地,從此以後,根據教宗們的意嚮與願望,這個問題不再是神學傢們自由討論的對象”(鄧3013)。
第八節 神學的正確性程度
一、直接的啓示真理擁有最高度的正確性。對啓示真理應有的信仰基於啓示者——天主——的權威(fides divina)。如果教會通過其宣布,保證某一真理從啓示而來:那麼對這一真理應有的信仰也基於教會訓導權威的不誤性(fdes catholica)。如果這些真理經教宗或大公會議以鄭重方式訂定與頒布,這些真理就成為確定的真理(De fide definita)。
二、教會真理(veritates catholicae)或教會訓誨(doctrinae ecclesiasticae),經教會不誤的訓導權威定斷以後,成為隻基於教會權威(fide ecclesiastica)的信仰對象。這些真理之為正確不誤,其程度與正式的信理相埒。
三、近乎信理的意見(sententia fidei proxima),就是被神學們普遍地視同啓示真理,而尚未經教會作最後宣布的神學意見。
四、屬於信理的意見(sententia ad fidem pertinens)或神學確定意見(theologice certa),即教會訓導權威尚未作最後頒布,而與啓示真理確有內在連係的神學意見(神學結論)。
五、一般意見(sententia communis)就是一個原先屬於自由討論範圍,而為神學傢們普遍接受的意見。
六、在神學意見中,正確性較低的有可靠意見(sententia probabilis),較可靠意見(probabilior),有根據意見(bene fundata)。另外一些被認為與教會信理相符的意見,稱為虔誠意見(sententia pia)。具最低正確性的是寬容意見(opinio tolerata)。這種神學意見的根基不深,但為教會所容納。
關於教會權威,吾人應該明瞭,教會訓導權威對信仰與倫理所作的宣布,並非全部不能錯誤與不可更改。隻有代錶全體主教的大公會議的議決與教宗所作有關信理的決定(Papal decisions ex Cathedra),纔是不能錯誤與不能更改的(鄧1839)。而教宗以一般方式所作的訓誨活動卻並非不能錯誤的。再者羅馬教廷各部(Roman Congregations)如信理部(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聖經委員會(Bible Commission)等所作的決定也並非不能有差誤。然而在一般情形下,必須要以基於聖座崇高權威的一種超自然的內在同意(assensus internus supernaturalis)來接受它們的決定,所謂“尊敬的緘默”(silentium obsequiosum)通常是不夠的。有時例外地,如有一位專傢以新的科學方法,對某一問題作全盤的探討後,確切地發現原來的決定是錯誤的,那時內在同意的義務即告終止(鄧1684,2008,2123)。
第九節 神學的品評
神學的品評(theological censures),就是指齣某一有關教義與倫理的意見,違背信仰或至少是不可靠的一種批判。由教會訓導權威所宣布的批判,稱為權威品評(censura authentica)或司法評判(censura judicialis),由神學傢宣布的批判,稱為個彆的學理品評(censura doctrinalis)。
現將最普通的品評臚列於下:異說命題(propositio haeretica)就是與正式信理相悖的命題;近乎異說的命題(propositio haeresi proxima)就是與一個近乎信理的意見相違的命題;令人疑為內含異說的見解稱為“有異說意味的命題”或“疑為異說的命題”(propositio haeresim sapiens or de haeresi suspecta);錯誤命題(propositio erronea)就是與一個經教會公布,與啓示真理有內在關係的非啓示真理相悖的命題(教會信仰的錯誤),或與神學傢的一般教訓相違的命題(神學的錯誤);虛僞命題(propositio falsa)即與教義事實相反的命題;冒昧命題(propositio temeraria)即無故與普遍教訓有偏差的見解;傷害虔敬的命題(propositio piarum aurium offensiva)就是傷損宗教情緒的命題;辭句不恰當的命題(propositio male sonans)就是由於錶達方式不佳而使人誤解的命題;曖昧命題(propositio captiosa)即有意含糊不清,應受譴責的命題;最後還有引起惡果的命題(propositio scandalosa)。
至於品評的形式,有特殊指責(Damnatio spectulis)與一般指責(Damnatio in globo),前者是對某一命題的個彆判斷,後者是對一組命題所加的數個品評。
發表於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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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神學 天主教 神學 宗教 2019
人壽百年,復歸塵土;行道艱難,趨趨群瞽;迷羊喪亡,淚下如雨。
評分經典教科書,學習公教神學必讀。一顆星扣在翻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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