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品廣,華東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所研究人員。長期從事經濟法學(特彆是競爭法學)的學習和研究。在《華東政法大學學報》《學術探索》《經濟法論叢》等核心刊物上發錶論文二十餘篇。部分文章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主持或參與瞭多項省部級課題和國際性課題。對特殊行業(比如文化産業、金融行業)的競爭法適用、反壟斷法中的效率抗辯以及競爭文化的培育和發展等有獨到研究,緻力於推進中國競爭政策的發展和競爭文化的傳播。
《經營者集中的效率抗辯法律問題研究》由應品廣編著。
“效率”不僅是經濟學研究的重要主題,也是法學研究的基本價值取嚮之一。長久以來,法學研究特彆是競爭法領域對“效率”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於對其法價值和法目標的探討,鮮有對與效率有關的具體製度展開論述。在我國《反壟斷法》已經頒布並付諸實施的今天,具體製度的構建和解釋開始顯得日益重要。而恰恰是對於經營者集中的效率抗辯這一反壟斷法上的重要製度,我國的法學界還未展開係統研究,很多問題仍然處於空白階段。
經營者集中的效率抗辯,顧名思義,就是指經營者通過證明集中的效率效果足以抵消或超過反競爭效果而獲得反壟斷豁免。《經營者集中的效率抗辯法律問題研究》通過比較研究和案例研究等方法,對效率抗辯的經濟學分析基礎以及效率抗辯在主要國傢和地區的曆史演變進行瞭迴顧和展望,得齣的基本結論是:在經濟學領域,對於集中是否會産生效率的理論論爭和研究,經曆瞭從完全否定、積極肯定到修正性肯定的過程;在法學領域,在立法、指南和司法實踐中接受效率抗辯也已經是一個普遍的趨勢,同時伴隨著這種趨勢的,是在集中規製中越來越重視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
在效率抗辯法律適用的福利標準問題上,目前主要存在四種福利標準。分彆為價格標準、消費者剩餘標準、總剩餘標準和平衡權重標準。效率抗辯的法律適用則一般需考慮以下五個條件:效率是否為集中所特有:效率的可證實性;效率實現的及時性;效率的提高不能來源於反競爭的産齣或服務減少、質量和選擇的降低;效率抗辯不得在壟斷或接近壟斷的集中案件中適用。而要構成一項成功的效率抗辯,亦須滿足以下三個要件:經營者集中已被證明初步違法;滿足效率抗辯的適用條件;具有足夠的證據錶明效率的提高足以抵消或超過反競爭損失。在證明標準的多元化趨勢下,對效率抗辯中效率的舉證也應存在不同的具體適用標準,即在確立效率抗辯“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兩種方法以及同步增長法則。在效率抗辯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上,則由參與集中的經營者負責證明效率的提高足以抵消或超過反競爭影響:但是關於效率的證據除瞭來源於經營者自身提供的證明外,還可以來源於外部專傢和第三方的證明,以及反壟斷執法機構或法院主動搜集的證據。
在我國建立經營者集中的效率抗辯法律製度不僅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引入效率抗辯不僅是對效率抗辯的世界發展趨勢的有效迴應,也能對我國的市場經濟現狀産生有益影響;不僅能夠為企業特彆是民營企業的自由聯閤和集中創造更加有利的條件,也能夠為形成有序高效的市場經濟環境創造條件。而且效率抗辯屬於競爭政策的範疇,在壯大本國企業競爭力的問題上,能夠通過競爭政策解決的,不應過多地求助於産業政策。此外,效率抗辯的引入,也是對我國過度競爭現象的一種有效緩解,並且是競爭文化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但是,麵對我國現有反壟斷體係的模糊性和程序缺失性,以及效率抗辯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必須盡快建立起一套高效可預期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機製。
對於我國而言,在反壟斷法多元立法目標的基礎上,應明確社會整體利益為反壟斷法終極目標。在效率抗辯的福利標準問題上,應確立“社會本位基礎上消費者福利導嚮的平衡權重標準”。在製度建設上,應通過指南明確效率抗辯的舉證責任分配,列舉效率的種類以及各自需要證明的要素,並結閤我國現有立法實際建立效率抗辯的混閤分析模式,以便能夠對效率進行常規性的考察。此外,效率抗辯法律製度的有效確立,還需其他相關製度的積極配閤。這包括但不限於反壟斷領域的事前申報製度、非正式程序製度和司法製度,以及更廣泛意義上公平有效的市場競爭平颱的建立等。
發表於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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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經營者集中 比較法研究 效率抗辯 反壟斷法 反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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