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1919年8月15日生于湖北省枣阳县。1942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大学法律系,1943年5月任重庆地方法院学习推事(见习法官),1944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以及复试均取得第一名的成绩,被任命为重庆地方法院推事(法官)。1945年日寇投降,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奉命参与接收台湾省高等法院以及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方法院。为平反日本侵略者非法关押的大批抗日爱国志士,签发了第一个宣告爱国志士无罪的判决,该判决书也是中国收复台湾后司法机关在台湾的第一份判决书。1947年出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1948年任国立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1951年至1958年任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教员。1957年因发表“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一文、以及要求不要以领导人的讲话作为办案依据的谈话被错划为右派,1958年被错误地开除公职以及受到劳动教养处分,1966年至1979年被送到新疆劳动改造。1979年2月右派改正,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副研究员、研究员,1989年退休,2002年被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
发表于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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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怀栻法学文选 目录:
资本主义国家合同法
从经济法的形成看我国的经济法
应当认真地重视民法
完善民事立法和民事法学以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
正确阐述《民法通则》以建立我国的民法学
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
从民事诉讼法论日本法院对光华寮案判决的违法性
联邦德国调控宏观的经济的法律――《稳定法》
国营企业的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
>应该研究台湾的民商法与经济法
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现代中国的合同法
完善我国涉外经济法制的几个问题
经济法的意义和特点
论著作权
著作权的内容
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法经济法体系
论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合同法问题
海峡两岸民事立法的互动与趋同
评新公布的我国票据法
论民事权利体系
关于“以政策代法律”的问题
从德国民法百周年说到中国的民法典问题
关于日本民法的思考
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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