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對應因機動車的使用帶來的社會問題,世界各國,對機動車損害賠償糾紛都適用修正瞭的特殊侵權行為責任原則。即對機動車造成的損害,無須加害入主觀上有過失,也不要求受害人對此舉證,隻要加害人不能反證自己沒有過失,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有學者稱之為無過失責任,也有學者認為這是過失推定責任。
由於我國正處於經濟高度增長時期,道路建設與機動車的增長比率差距過大,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數量、質量差,交通法規有待於進一步完善,大眾交通安全意識和遵守交通秩序自覺性的培養還需要時間等諸多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已成為當前我國的一個嚴重社會問題。為消滅交通災害,我國製定並於2004年5月1日開始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機動車與行人的關係上,國人錶現齣空前驚人的“平等”欲望。短短幾個月,各路專傢學者紛紛發錶高見,批評該法對行人的“偏袒”和對機動車的“苛刻”損害瞭社會公平,削弱瞭法律的權威性。
其實,這些意見不過是我國法律界長期以來對機動車損害賠償糾紛是否應當適用特殊侵權行為責任原則、對所謂無過失責任類型的侵權行為是否可以適用過失相抵的爭論與疑問在社會上的反映而已。那些問題曾給實務帶來不良影響,有些地方甚至製定過在某種狀態下機動車撞瞭行人可以不負責任的地方性法規。為給實務界提供正確處理機動車損害賠償糾紛的理論依據,達到全國上下統一認識,全民齊心協力一緻行動,扭轉道路交通事故多發局麵的目的,筆者不揣鄙陋,將在理論與實踐的結閤上闡釋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與過失相抵的功用,作為本研究的課題。本研究的全部內容將迴答什麼是法律公平的問題,這裏僅做以下幾點提示。
第一點,侵權行為法是為公平地分擔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的製度。民法設置侵權行為法製度的目的,就是為瞭公平地分擔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侵權行為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負擔必須以法定義務作依據。沒有法定義務就不發生法律責任。雖然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修正瞭的特殊侵權行為責任,但它隻是在個彆地方(責任成立的要件和舉證責任的負擔上)與一般侵權行為的處理有所不同,但不會連責任依據都變成瞭與法定義務無關的東西。
一些人先給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加冕“人性關懷”、“以人為本”、“弱者保護”等華麗“桂冠”,然後振振有詞、慷慨激昂地批判它的“有失公平”。可是,這些“媒體法學傢”們缺乏最基本的法學常識,例如,一切法律責任都必須以權利義務關係為依據,沒有法定義務,就不負法律責任,等等。那些桂冠和慷慨陳詞以及滿有自信的批判完全是杜撰者自己的自作多情和自我陶醉,根本都是些與法律責任風馬牛不相及的東西。
第二點,機動車駕駛人要遵守駕駛上的注意義務。
道路交通是最體現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場所,無論是機動車,還是行人,都要同樣地遵守交通秩序。這裏,人的所有差彆,如性彆、職業、地位等都被抽象掉瞭,隻有以何種方式參與道路交通這一點,具有意義。人的道路交通參與方式決定其參與道路交通之際所負注意義務的種類和程度,並且,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時,他所負注意義務的履行情況就成為其應負責任的認定基準。這是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中,惟一對任何人都公平的基準。 具體而言,一個人,當他步行在道路上時,他負普通人的注意義務;當他駕駛機動車行駛在道路上時,法律就把他作為高速交通工具操縱者對待,被要求履行機動車駕駛業務上的安全注意義務。在道路交通中,每個道路交通參與者的角色並非固定不變,機動車駕駛入肯定也有走路的時候,步行者中也有具備機動車駕駛資格的人。因此,在道路交通中,隻能以交通工具決定參與者應負的注意義務。
在道路交通中,機動車駕駛人不僅要遵守機動車通行規定(行駛規則),而且還要遵守駕駛規定(駕駛規則),這就是他因機動車的駕駛而要比行人所多承擔的注意義務。這一義務中包含妥當處理所遇其他道路交通參與者(不僅行人,機動車亦同)違反道路交通法規情況的要求。你是一名機動車駕駛人,你就老老實實地履行你業務上的注意義務,不要為法律除瞭要你遵守行駛規則外,還要你遵守駕駛規則而不滿。如果你認為這是對你的“苛刻”,你可以放下方嚮盤加入被“偏袒”者的行列。這是法律為瞭實現公平,惟一能夠給予包括抱有不滿情緒的機動車駕駛入在內的所有道路交通參與者的答復。駕駛著機動車,又不讓法律要求你履行駕駛方麵的注意義務,要求法律免去你原本應負義務的一半,去和步行者講“平等”,這公平嗎?
在道路交通中,禁止帶有情緒者進入道路交通,是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係數的重要途徑。這是交通工程學的原則之一。每一位機動車駕駛入在接受駕駛培訓時都應該曾經接受過這種教育,如果沒有,那就是駕校的過失,如果國傢主管機關沒有要求駕校進行這種教育,那就是主管機關失職,國傢負有對所有機動車駕駛人員進行業務上注意義務教育的職責。
第三點,公平的責任認定基準有利於交通災害的消滅。
依據道路交通參與方式決定參與者的注意義務,會使道路交通參與者時時注意自己的“角色”,按照法律對該“角色”的注意義務要求行動,而無法攀比他人,因為在注意義務的遵守上,法律對不同對象有不同要求,隻有自己不斷提高注意義務程度纔能迴避損害的發生,從而迴避自己的責任負擔。這樣一來,提高安全注意水準就成為每一個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努力目標,就會形成全國上下自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局麵。這就是作為特殊侵權行為的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在及時妥當地救濟受害人,抑製損害發生方麵的作用。
損害賠償責任,就其基本而言,是裁判性規範。裁判性規範,隻能由該領域的國傢根本法,即民事基本法決定,而且,要由法官進行操作,這裏邊也有“高科技”,法律責任的認定是實現法律公平的過程,沒有法官的創造性勞動,法律公平常常無法實現。這也是需要受過專門訓練纔能勝任的業務,而且,這種級彆的“專業處理”事項,不能由社會輿論的好惡,部分國民的情感來決定,更不能由蹩腳的媒體法學傢決定,哪怕是行政法規(例如瀋陽辦法)也不得違背它。這是一個法治原則,哪個領域違背瞭這一原則,哪個領域的社會問題法律對應就肯定要齣問題。而且,損害賠償責任原則還要考慮與國際接軌,隨著我國國際交往的擴大,國民在境外遭受意外傷害的情況會不斷增多,如果我們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不與國際接軌,我國公民在境外遭受損害時的閤法權益就不能順利地得到保障。同時,外國公民在中國遭受意外傷害時的法律對應,也會發生問題。
機動車損害賠償是一個專業性、理論性極強的領域,但同時又是關係國民交通安全,需要全民共同解決的實踐性極強的問題,因此,本研究麵嚮全社會。為使更多人對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有比較清晰的瞭解,我們寫瞭這樣一個“導讀”,希望它能夠發揮作用。
我們誠懇接受實務對本研究的檢驗,我們衷心歡迎各界對本研究進行嚴厲的批判。我們深信,這些都將促進我國機動車損害賠償法製的建設,並提升我國法治國傢建設的水準。
發表於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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