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重點科研項目《法律邏輯係統》成果之一 。本書內容包括:解釋推導、還原推導、演繹與類比推導、辯證推導、衡平推導及結語等。
王洪先生在其力作《司法判決和法律推理》中所展示的———那就是法律不是僅僅訴諸邏輯理性的單綫條開展,而是一種以邏輯理性為軸,以事實理性為緯,以價值理性為經的立體空間;法官所作的推理,不僅僅是“概念計算”,不僅僅追求法律的一貫性、確定性和安定性;而且應是強調在當前時代的具體條件、情境和價值燭照下解讀法律,強調發展法律,創造法律;而且應是重視對法律的目的或價值重構,追求法律對社會的適應性,法律和社會價值的契閤。
法官遇到的第一種情況是法律概念或術語、法律規定或規則模糊不清、含混歧義和籠統抽象。作者例證之後,運用現代邏輯學和語言學的成果論證瞭這種情況是必然的。在這種情況下需要使用的工具是解釋推導———進行明確化、確定化或者具體化的解釋或推論,發掘其含義,消除模糊、含混或疑義,從而獲得法律理由建立起裁判大前提。
法官麵臨的第二種情況是法律文字與立法本意、法律意圖、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存在反差或者有相悖之處。這時法官需要運用的工具是還原推導———對法律規定或規則進行解釋或推論,發掘法律規定或規則的真實意圖或目的、精神,消除錶達和目的、意圖、精神之間的反差。
法官遇到的第三種情況就是法律未規定。這種情況下法官需要的工具首先是演繹推導。作者批判瞭馮·萊特———安德森道義邏輯係統,建立起瞭完全彌補上述形式係統缺陷的O—P法律推理形式係統,從而為演繹推導的進行提供瞭基礎。其次是類比推導———從相關法律規定或規則推齣“類似的具體規則”。
法官遇到的第四種情況是法律衝突。作者從人的理性的有限、法哲學的成果、現代邏輯學的成果、經濟學成果論證瞭這種情況的不可避免。這種情況下法官需要用到的工具是辯證推導———對相互衝突的法律目的和價值取嚮作齣選擇,對相互抵觸的法律規定或規則做齣選擇,消除法律的衝突與抵觸,從而獲得可以適用的法律規定或者規則。
法官遇到的第五種情況是“惡法”。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所要運用的工具是衡平推導———對法律的有關規定或規則製定一個例外,或者說為拒絕適用、背離該規定或規則尋找一個正當理由,對法律規定或規則加以補救,從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在結語中,作者將法律推理從推理的依據和理由的角度分成瞭形式推理和實質推理,詳細比照瞭兩者的性質,從而使我們堅信法律從來都不是單綫條的,而是由邏輯、事實和價值形成的一個立體空間。
該著作的意義體現在:
第一,該書運用多個學科的成果,通過係統的論證摧毀瞭人們對於自己理性的幻想———人們不能夠製定齣完美的、沒有缺陷的、完善的、自足的法律。從這一前提齣發有兩個引申結論:法官不應是邏輯的機器,而應是也隻能是沿著多種路綫探尋法律的人———這是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充分的依據;法官所動用的推理資源隻能是邏輯理性、實踐理性和價值理性———這三個概念的提齣是對人類理性的整理和建構,厘清瞭不同的理性,在實踐和理論上都意義深遠。“三理性說”對於法官自由裁量和規則客觀性的互動關係具有極強的解釋能力,同時也使人們在對法官行為做齣預期時有瞭宏觀和總體的規則可循。就法官而言,這一觀念的植入將使法官産生思想上的變革:裁判並不是一種黑暗中的無序摸索,而是一種在多種綫路中選擇並決斷的藝術,從而有助於法官裁判從自發走嚮自覺。
第二,該書將事實推理和法律推理明確區分開來,澄清瞭法律推理研究領域一個長久以來模糊不清的問題。事實推理和法律推理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推理,其研究方法,研究領域,研究對象等是根本不同的。如果將兩者混為一談,那就無法對法官的活動進行學理上的歸類,無法進行深入的研究。這也正是我國法律推理領域的理論研究發展緩慢的原因之一。
第三,該書將法律解釋和漏洞補充看作法律推理的一部分,為解決法律解釋、漏洞補充和法律推理的關係問題提供瞭新思路。法律解釋、漏洞補充和法律推理之間是什麼關係,學者們意見不一。法律解釋、漏洞補充和法律推理的界限始終模糊不清。而作者認為,無論法律解釋,還是漏洞補充,或是法律推理,它們都是法官尋找法律理由的活動,都是法官訴諸邏輯理性、實踐理性或者價值理性而獲得解決的,從這個角度上看,將三者熔於一爐比較閤適。
第四,該書基本上窮盡瞭法官所遇到的疑難情形。法律的模糊不清、含混歧義和籠統抽象,法律文字背離,法律未規定,法律衝突,“惡法”的五種疑難情況的概括,是目前相關著作中比較全麵的。作者以此為背景對原有法律推理理論中的一些工具進行瞭整閤,同時也進行瞭重大創新。縱觀一些理論著作,對法律情境的研究日趨細化,解釋方法日趨多樣化和復雜化。但是由於在情境分類時沒有嚴格遵循邏輯上劃分的規則,引起解釋方法適用範圍界定的睏難。解釋方法的適用範圍有交叉重閤的部分。解釋技術也存在著很多缺陷。有必要反思這種解釋技術的建構是否在理論上是閤理的。本書對工具的整閤和創新正是這種反思的體現。這裏的整閤和創新意味著對法律情境的再劃分,對解釋工具的再歸類,對工具有效性和完備性的提升。
第五,該書在研究方法上采用瞭自然科學和思維科學的一些研究方法,這在法學著作中還是比較少見的。如對數學歸納法的運用、形式係統的建立等等。特彆值得提齣的,作者憑藉其深厚的邏輯學和數學的專業背景對馮·萊特—安德森道義邏輯係統進行瞭深入的批判,同時藉助對於法律規則的深刻體驗和邏輯分析,在命題邏輯係統的基礎上建立起瞭完全彌補上述形式係統缺陷的O—P法律推理形式係統,從而為演繹推導的進行提供瞭基礎。這一成果在目前的相關著作中是獨創性的。
掩捲沉思,一種強大的、浸透瞭法律尊嚴和人類理性的空間感如此宏大地襲上心頭,一句先哲的話如此自然地跳瞭齣來:作為一個法官,我的義務也許是將什麼東西———但不是我自己的追求、信念和哲學,而是將我的時代的男人和女人的追求、信念和哲學———客觀化並使之進入法律。
王洪,男,漢族,生於1966年8月,四川江油人。1988年7月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法律係,獲法學學士學位;1991年4月於西南政法學院民法專業研究生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1991年4月留校在民商法教研室任教,從事民法、婚姻法教學及科研工作。1996年10月至1997年9月,受國傢教委選派在意大利羅馬第二大學(TOR VERGATA)“法的曆史與理論部”作訪問學者。2001年9月考取西南政法大學民法專業博士生,師從李開國教授攻讀博士學位。2002年2月至2003年2月,經意大利大使館文化處選拔,作為高級訪問學者參加意大利特倫托大學(TRENTO)舉辦的歐盟法和跨國傢法高級研討課程。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副所長,民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導師。2002年被重慶市聘為民商法學科學術科研帶頭人後備人選。主要研究經曆:我的學術之路大緻經曆瞭“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2002年之前主要緻力於婚姻傢庭法的研究,參加中國法學會“八五”期間重點課題《走嚮21世紀的中國婚姻傢庭》、參加承擔國傢“八五”社會科學重點課題《少數民族人口與計劃生育》(主要參加人)、獨立承擔中國?加拿大婦女法婚姻法實證項目研究課題《中外婚姻法比較》、獨立承擔西南政法大學校級重點課題《社會變遷與婚姻傢庭法》等課題,發錶學術論文十餘篇,獨著或閤著專著、教材8本,在學界小有影響。現在主要側重於民法學,尤其是閤同法、人身權、比較民法的研究,對國際統一私法、歐盟私法整閤傾注的心血甚多。參加國傢社會科學資金資助項目《羅馬契約製度與現代閤同法研究》、承擔西南政法大學校級重點課題《現代科技法律創新製度》(項目負責人)、參加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項目《中國農村地權改革研究》等課題。喜歡博覽群書,思考多於寫作,雖全身心投入,但成果欠豐。時常喜以“非淡泊無以明誌,非寜靜無以緻遠”自誡,為成為名副其實的真正學者而努力。
司法判決的三段論是法律、事實和判決;作者本書主要講的是找法律過程中的邏輯推理。理由是事實推理需要證據,結果是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必然結論,所以最為關鍵的就是法律推理。 幾種方法:解釋推理、還原推理、辯證推理、衡平推理和演繹類推。 解釋推理,講的是對法條進行字麵...
評分司法判決的三段論是法律、事實和判決;作者本書主要講的是找法律過程中的邏輯推理。理由是事實推理需要證據,結果是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必然結論,所以最為關鍵的就是法律推理。 幾種方法:解釋推理、還原推理、辯證推理、衡平推理和演繹類推。 解釋推理,講的是對法條進行字麵...
評分司法判決的三段論是法律、事實和判決;作者本書主要講的是找法律過程中的邏輯推理。理由是事實推理需要證據,結果是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必然結論,所以最為關鍵的就是法律推理。 幾種方法:解釋推理、還原推理、辯證推理、衡平推理和演繹類推。 解釋推理,講的是對法條進行字麵...
評分司法判決的三段論是法律、事實和判決;作者本書主要講的是找法律過程中的邏輯推理。理由是事實推理需要證據,結果是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必然結論,所以最為關鍵的就是法律推理。 幾種方法:解釋推理、還原推理、辯證推理、衡平推理和演繹類推。 解釋推理,講的是對法條進行字麵...
評分司法判決的三段論是法律、事實和判決;作者本書主要講的是找法律過程中的邏輯推理。理由是事實推理需要證據,結果是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必然結論,所以最為關鍵的就是法律推理。 幾種方法:解釋推理、還原推理、辯證推理、衡平推理和演繹類推。 解釋推理,講的是對法條進行字麵...
最讓我感到震撼的是書中對“法律語言的局限性”的探討。作者沒有放過那些看似完美無缺的法律術語,而是像一個高明的解構主義者那樣,一層層剝開它們的錶麵光潔,直指其內在的模糊性與多義性。這種對語言工具的警惕,讓我意識到,每一次法律文本的起草,每一次判詞的撰寫,都蘊含著巨大的解釋空間和潛在的權力運作。書中對“模糊性”的包容與駕馭,體現瞭一種成熟的法律觀:承認不確定性是司法工作的一部分,關鍵在於如何專業、負責任地去管理和限製這種不確定性。讀完後,我感覺自己看世界的方式都有瞭微小的改變,學會瞭在接受既有秩序的同時,保持一份對語言和規則背後邏輯的永恒追問。
评分對於一個非法律專業背景的讀者來說,這本書的閱讀體驗堪稱一次思想上的冒險。它的結構設計非常巧妙,仿佛一個迷宮,每當你以為找到齣口時,作者又會拋齣一個新的、更復雜的維度讓你重新審視。我尤其喜歡其中關於“反事實推理”在司法過程中的應用分析。以往總覺得,法律的嚴謹性在於對既定事實的認定,但本書卻揭示瞭“如果不是這樣會怎樣”的假設性思維,如何潛移默化地影響瞭對現有判例的解釋和適用。這種對推理過程深層機製的解剖,讓人對“客觀性”這個詞産生瞭深刻的懷疑與再認識。它並沒有導嚮虛無主義,反而讓人更加敬畏於法律人必須承擔的責任——因為推理過程的不透明性,使得每一個環節的審慎都至關重要。
评分這本書的文字風格,非常老練且富有節奏感,讀起來有一種久經沙場的資深律師在與你促膝長談的感覺,既有學者的嚴謹,又不乏實踐者的犀利。其中關於“法律原則的衝突解決機製”部分,我反復閱讀瞭好幾遍。它沒有提供一勞永逸的公式,而是展示瞭一係列復雜的情境模型,迫使讀者自己去搭建一套適用的判斷框架。例如,它對“比例原則”在不同類型案件中權重變化的細微觀察,展現瞭極高的洞察力。這不像是一本旨在“教授”讀者如何做決定的書,更像是一本“邀請”讀者參與到法律決策的復雜博弈中的邀請函。這種引導式、體驗式的學習過程,比任何直接灌輸的知識都來得更深刻、更持久。
评分這本書的魅力在於,它成功地避開瞭純粹的學院派術語,而是采用瞭一種更接近於哲學思辨的筆觸來探討法律推理的核心命題。我特彆欣賞其中關於“默示規則”和“語境依賴性”的論述。它挑戰瞭那種認為法律推理是完全綫性和可預測的傳統觀點,強調瞭社會文化背景、曆史沿革乃至法官個人經驗在最終裁決中所扮演的不可或缺的角色。有那麼幾章,我甚至覺得自己在閱讀一本關於社會心理學的著作,而不是法律書籍。例如,書中對不同司法傳統中“類比推理”的運用差異的對比分析,生動地展示瞭地域文化如何潛移默化地塑形瞭法律的“呼吸方式”。這種跨學科的視野,讓原本晦澀的法律思辨變得鮮活且富有生命力,它不再是高懸於空的教條,而是與人類社會脈動緊密相連的動態有機體。
评分這本《司法判決與法律推理》確實引人深思,它不僅僅是法學理論的堆砌,更像是一場關於“正義”如何被構建的深度剖析。初讀時,我原本以為會是一本枯燥的法律條文解析,但作者的敘事方式卻極具畫麵感,仿佛帶領我們走進瞭一間間真實的法庭。書中所探討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與“法律確定性”之間的張力,是我在其他任何教科書中都未曾如此直觀感受到的。尤其是在分析那些疑難案件時,作者並沒有簡單地給齣是非對錯,而是細緻地拆解瞭法官在麵對互相衝突的法律原則時,內心所經曆的掙紮與權衡。那種將抽象的法律概念具象化為具體決策過程的寫作手法,讓人不由自主地思考:我們的判決,究竟是冰冷的邏輯推演,還是帶有溫度的人性考量?那種對法律精神本質的追問,極大地拓寬瞭我對司法實踐的認知邊界,感覺讀完後,看任何一部關於審判的影視作品都會帶著一種全新的、更深層次的理解。
评分這本書整體上穿插案例說明中外法律法規中的法律條文模糊,法律缺位,法官們不僅是學會怎樣看待法條,要學會真正地明白法條的真實含義,真正的目的,立法者的預見性有限,同時立法大部分都是針對當時社會存在的突齣的問題而設立的.個人覺得這本書不是那麼好,邏輯安排尚好.可惜分析中過多引用他人的觀點,自己的分析占很少的一部分,同時有些案例均是以當時的判決為結果,均是以其作為一個正確的分析,帶有很大的片麵性
评分這本書整體上穿插案例說明中外法律法規中的法律條文模糊,法律缺位,法官們不僅是學會怎樣看待法條,要學會真正地明白法條的真實含義,真正的目的,立法者的預見性有限,同時立法大部分都是針對當時社會存在的突齣的問題而設立的.個人覺得這本書不是那麼好,邏輯安排尚好.可惜分析中過多引用他人的觀點,自己的分析占很少的一部分,同時有些案例均是以當時的判決為結果,均是以其作為一個正確的分析,帶有很大的片麵性
评分這本書整體上穿插案例說明中外法律法規中的法律條文模糊,法律缺位,法官們不僅是學會怎樣看待法條,要學會真正地明白法條的真實含義,真正的目的,立法者的預見性有限,同時立法大部分都是針對當時社會存在的突齣的問題而設立的.個人覺得這本書不是那麼好,邏輯安排尚好.可惜分析中過多引用他人的觀點,自己的分析占很少的一部分,同時有些案例均是以當時的判決為結果,均是以其作為一個正確的分析,帶有很大的片麵性
评分這本書整體上穿插案例說明中外法律法規中的法律條文模糊,法律缺位,法官們不僅是學會怎樣看待法條,要學會真正地明白法條的真實含義,真正的目的,立法者的預見性有限,同時立法大部分都是針對當時社會存在的突齣的問題而設立的.個人覺得這本書不是那麼好,邏輯安排尚好.可惜分析中過多引用他人的觀點,自己的分析占很少的一部分,同時有些案例均是以當時的判決為結果,均是以其作為一個正確的分析,帶有很大的片麵性
评分這本書整體上穿插案例說明中外法律法規中的法律條文模糊,法律缺位,法官們不僅是學會怎樣看待法條,要學會真正地明白法條的真實含義,真正的目的,立法者的預見性有限,同時立法大部分都是針對當時社會存在的突齣的問題而設立的.個人覺得這本書不是那麼好,邏輯安排尚好.可惜分析中過多引用他人的觀點,自己的分析占很少的一部分,同時有些案例均是以當時的判決為結果,均是以其作為一個正確的分析,帶有很大的片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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