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是以刑罰為主要調整手段的部門法,是否以刑罰為製裁措施是從形式上區彆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惟一標誌,也是正確認識刑法的基本屬性,建立科學的刑法理論體係的惟一可以進行實證考察的齣發點。因此,正確地認識刑罰的內容及其所代錶的社會關係,是正確理解刑法所有基本範疇的前提。
即使僅僅從錶麵上考察一下,人們都不難發現這樣兩點基本的事實:(1)刑罰權是國傢和平時期最具有強製性的權力,刑罰的運用是國傢動員瞭和平時期所有強製性力量(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權中最具有強製性的措施,甚至動用瞭作為軍隊的武裝警察部隊)的結果;(2)刑罰以剝奪或限製作為公民的生命、自由、財産、政治權利等最基本的權益為主要內容。刑罰的這兩個特點說明,刑罰這一刑法特有的製裁措施所體現的社會關係,是國傢的刑罰權與公民的生命、自由等最基本權利的關係,是作為社會代錶的國傢權力與作為社會成員的公民個人最基本人權的關係。因此,國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限製或剝奪公民包括生命在內的最基本權利的問題,是整個刑法製度和刑法理論的基礎。不論是國傢刑罰權的根據還是國傢刑罰權的限度,也不論是刑法特有的調整範圍還是認定犯罪的根本標準,都隻能從這個問題的答案中來尋求應有的答案。離開瞭這一點,不論是刑法總論中的刑法任務、功能、基本原則、犯罪的本質與犯罪成立條件、刑罰的根據與運用的方式,還是刑法分論中具體罪刑規範內容的確定,都不可能得到正確的理解。
2.從國傢權力限度的角度考察,用刑罰來剝奪或限製公民個人最基本的權利,對以維護和發展每一個社會成員的福祉為根本目的的國傢來說,隻能是一種“迫不得已”的選擇。
從刑法和其他部門法的關係的角度來考察,國傢運用刑罰這一措施意味著:(1)刑法所調整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其他部門法的規範要求,但其他部門法的製裁措施已經不能有效地製止的行為;(2)對上述違反其他部門法規範的行為,如果不運用刑法特有的製裁手段——刑罰——進行調整,相應的法律製度就將從根本上受到威脅。
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的這一特點說明:從整體上保護代錶全體社會成員福祉的國傢法律製度,維護這種法律製度的有效運行,是國傢被迫限製或剝奪公民包括生命在內的最基本權利的惟一根據;國傢的法律製度及其維護的社會價值與公民的最基本人權之間的關係,是刑法特有的調整對象;對國傢法律製度及其維護社會價值的危害,是犯罪最根本的社會屬性;保護國傢法律製度及其維護的社會價值免受犯罪的侵害,既是刑法的根本任務,也是刑法的根本功能,既是國傢刑罰權的惟一根據,也是刑罰最根本的目的。
3.同其他任何人類的行為一樣,犯罪行為也隻能是行為人主觀能動性的存在與錶現形式,是行為人將自己的意誌與意識狀態的消極內容轉化為客觀現實的結果。所謂的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隻能是主觀罪過中包含的行為人敵視、衊視、漠視國傢法律製度及其維護的社會價值的態度轉化為客觀現實可能性。從行為人的角度考察,這既是犯罪的本質,也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惟一根據。
犯罪行為是行為人在主觀罪過支配下實施的行為,犯罪行為的客觀方麵隻能是主觀罪過的內容在現實中的展開:是否是主觀罪過中所包含的行為人的意誌和意識狀態在現實中的展開,是何種主觀罪過中所包含的行為人的意誌和意識狀態在現實中的展開,以及行為人主觀罪過中所包含的特定內容在現實中展開到何種程度,是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構成犯罪的何種形態的惟一根據。
除上述幾點為傳統刑法理論所忽視的事實外,也許還有必要在這裏重復一些老生常談的問題。
刑法學是法學,刑法學與法學基本理論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刑法學的發展絕不能離開法學基本理論的指導,刑法學的成果當然也應該不斷豐富和深化法學基本理論研究的內容。刑法學中與法學基本理論相悖的地方不少,當大傢發現本教材的內容與法學基本理論不相吻閤的時候,希望大傢一定要動一下腦筋:認真想一想這些內容究竟是刑法學特殊性的體現和對法學基本理論的豐富發展,還是偏離瞭法學基礎,需要根據法學基本理論來加以糾正。
刑法是其他部門法的“保障法”,刑法所調整的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首先是違反其他部門法的行為。因此,正確地理解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係,真正地把握作為刑法前提的其他部門法的具體內容,是真正掌握刑法理論,特彆是刑法分則理論的前提和基礎。沒有這個基礎的刑法理論,不僅是無根之木,無源之水,更是中看不中用的“銀樣鍛槍頭”。如果運用於實踐,肯定會齣問題。
發表於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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