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導言
第一節 犯罪現象及其原因
第一目 犯罪現象,法律的抽象
一、對犯罪現象法律定義的分析
二、犯罪現象法律定義的後果
第二目 犯罪現象,人的現實與社會現實
一、對犯罪現象的現實主義法學觀念的分析
二、犯罪現象的原因
三、犯罪現象現實主義法學觀念的後果
第二節 社會對犯罪現象的反應
第一目 社會反應的法律方麵
一、法律對犯罪行為的規定:確定什麼是犯罪及犯罪的輕重程度
二、同犯罪行為鬥爭的形式,為刑事政策提供的各種措施
三、製裁措施的導嚮,懲治犯罪行為的目的
第二目 社會反應的科學方麵
一、刑法的地位
二、刑法的內容,刑法各項規定的不同標的
三、刑法在科學上的加強:與其他人文科學或
社會科學的聯係
第三節 犯罪現象社會反應的演變
第一目 起源
一、私人復仇與私人戰爭時期
二、私人裁判時期
三、公訴裁判時期
第二目《刑法典》之前的法國刑法
第三目 中間階段的法律與拿破侖法典
第四目 刑法在近代與當代的發展
一、從王朝復闢到第二帝國結束
二、實證主義法學學派
三、刑事懲罰實用主義
四、新社會防衛運動
五、當代立法
第五目《刑法典》的改革
第一部分 犯罪與犯罪人
第一編 刑法的重大原則
第一章 罪刑法定原則
第一節 刑法的淵源
第一目 條約與國際協定
一、羅馬條約
二、歐洲人權公約
第二目 本義上的法律
第三目 執行權力機關的法規
一、1958年憲法以前的情況
二、1958年憲法以來的情況
第二節 罪刑法定原則的意義
第一目 罪刑法定原則對犯罪的定義的適用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範圍
二、對法律條文的解釋
第二目 罪刑法定原則對各種刑事處罰的適用
一、對罪刑法定原則的批判性評述
二、罪刑法定原則對刑罰的適用
三、罪刑法定原則對各種保安處分的適用
第三節 法律的適用範圍
第一目 刑法的時間效力(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
一、實體刑法不溯既往
二、形式性刑事法律的即行適用
第二目 刑法的空間效力(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
一、在法國實行的犯罪
二、在共和國領域外實行的犯罪
第二章 犯罪的主要分類
第一節 依犯罪的嚴重程度對犯罪進行分類
第一目 區分的原則
一、對區分的說明
二、對區分的批判
三、適用上的睏難
第二目 區分的意義
一、有關管轄權與訴訟程序方麵的意義
二、有關法律實體上的意義
第二節 依犯罪的性質進行分類
第一目 政治犯罪與普通法上的犯罪
一、區分的標準
二、區分政治性犯罪與普通法上的犯罪的意義
第二目 軍事犯罪與普通法上的犯罪
一、區分標準
二、區分的意義
第三目 恐怖活動罪與普通法上的犯罪
一、恐怖活動罪的定義
二、區分的意義
第二編 犯罪的特有構成要件
第一章 事實要件
第一節 成立犯罪,必須要有行為或事實
第一目 事實要件:作為與不作為
一、作為的犯罪行為或實行的犯罪行為以及不作為的犯罪行為
二、以不作為“實行的犯罪行為”
第二目 按照事實要件對犯罪進行區分
一、依據犯罪的實行方式為進行的區分
二、以犯罪結果為依據進行的區分
三、依據確認事實要件的時間進行的區分
第二節 犯罪結果在所不問:犯罪未遂
第一目 犯罪未遂的概念
一、“著手實行犯罪”
二、“並非自願放棄犯罪”
三、“有産生結果之可能”是犯罪未遂的構成要件嗎?不能犯
第二目 對犯罪未遂的懲處
一、適用範圍
二、懲處措施
第二章 心理要件
第一節 故意或犯罪故意
第一目 犯罪故意的定義與概念
一、傳統的概念
二、現實主義觀念
第二目 故意與動機
一、動機與犯罪之成立
二、動機與對犯罪的懲處
三、動機與訴訟程序
第三目 犯罪故意的類型與程度
一、一般故意與特定故意
二、單純的故意與加重情節的故意
三、確定的故意與不確定的故意
第二節 刑事過失
第一目 非故意犯罪中,以有過失為必要條件
第二目 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違警罪過失的區分
一、兩種過失的特徵
二、性質不同所産生的後果
第三節 故意犯罪與非故意犯罪之區彆
第一目 區分的原則
第二目 區分的意義
第三編 犯罪人與刑事責任
第一章 應負刑事責任的人
第一節 對應負刑事責任之人的認定
第一目 自然人
一、實行犯
二、共同正犯
三、教唆犯或“精神犯”
四、共犯,以正犯論處
第二目 法人
一、問題的提齣
二、由《新刑法典》産生的法律規定
第二節 共同犯罪
第一目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目 當受懲處的共同犯罪的條件
一、主要犯罪行為是當受懲處的行為
二、要有共同犯罪的事實行為
三、要有犯罪故意
第三目 對共同犯罪的懲處
一、視共犯為正犯的法定原則
二、“視為”原則的實施
第三節 對他人行為的刑事責任
第一目 因屬於某一團體或參加集體行為而引起的刑事責任
第二目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一、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的適用情形
二、因他人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
第二章 不負刑事責任或責任從輕的原因
第一節 不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原因
(具有證明效力的事實)
第一目 以有法律命令與閤法當局的指揮作為
行為閤法的證明
一、法律的命令
二、閤法當局的指揮
第二目 以有法律允許作為行為閤法的證明。
一、正當防衛
二、緊急避險
第三目 受害人的同意
一、受害人的同意沒有證明效力
二、犯罪的消失
第二節 不負刑事責任的主觀原因
(不可歸罪的原因)
第一目 精神紊亂或“神經―精神紊亂”
一、精神紊亂或“神經―精神紊亂”的概念
二、精神紊亂的效果
第二目 強製
一、身體受到強製
二、精神受到強製
第三目 刑法上的錯誤認識
一、行為人在法律上的錯誤認識
二、事實上的錯誤認識
第三節 某些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的特彆規則
第一目 犯罪人的個人情形及刑事責任的後果
一、犯罪前科
二、女性
三、年齡
第二目 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
一、1945年2月2日法令之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
二、1945年2月2日法令以來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規定
第二部分 製裁:刑罰與保安處分
第一編 有關刑事製裁的各項原則
第一章 製裁的形式
第一節 刑罰的主要特徵
第一目 刑罰的功能
一、刑罰的威懾功能
二、刑罰的報應功能
三、刑罰的社會再適應功能
第二目 刑法的基本特點
一、刑罰的“施體”性質
二、刑罰的“加辱”性質
三、刑罰的確定性
四、刑罰的最終性質
第二節 保安處分的主要特徵
第一目 保安處分的目的
第二目 保安處分的基本特徵
一、保安處分不具有道德報應色彩
二、保安處分的不定期性
三、對保安處分措施可以經常進行復議
第三節 刑罰與保安處分的關係
第一目 同時承認刑罰與保安處分
一、刑罰與保安處分統一論
二、刑罰與保安處分二元論
三、現在的法律規定
第二目 對各種製裁的共同保證
一、遵守法定原則
二、尊重人的尊嚴
三、司法機關的乾預
第二章 刑事製裁的名稱與分類
第一節 刑罰
第一目 刑罰的幅度
一、適用於自然人的刑罰
二、適用於法人的刑罰
第二目 依據刑罰之間的關係對刑罰進行的分類
一、主刑
二、附加刑
三、從刑
第三目 依據刑罰效果所涉及的對象對刑罰
進行的分類
一、觸及被判刑人的身體
二、往來行動上的自由
三、財産
四、職業活動
五、對某些權利的行使
六、名譽
第二節 保安處分
第一目 法國法律中實際運作的保安處分措施
的大體情況
一、作為保安處分措施得到正式承認的措施
二、以刑罰的名稱運作的保安處分措施
三、按照行政性製度運作的保安處分措施
第二目 依據為實現預防性保護而采取的手段
對保安處分進行的分類
一、按照采用的手段所追求的目的對保安處分
進行的分類
二、按照采用的手段的性質對保安處分進行的
分類
第三目 按照對個人自由權利的妨礙
程度進行的分類
一、對人的身體的限製
二、對人的往來行動自由的限製
三、財産
四、職業活動
第二編 製裁的適用
第一章 製裁措施
第一節 一罪適用的規則
第一目 免除刑罰的原因
一、法定的免除刑罰的原因
二、裁判上免除刑罰的原因
三、免權
四、刑事未成年
第二目 減輕處罰的原因
一、法律上的從輕處罰
二、裁判上的從輕處罰
第三目 加重處罰的原因
第二節 數罪適用的規則
第一目 再犯
第二目 纍犯
一、纍犯適用的原則
二、普通法上對纍犯的懲處
三、特彆製度
第三目 實際的數罪
一、實際的數罪的概念
二、在實際數罪情形下法律上處理
第三節 保安處分措施適用的規則
第一目 立法者的作用
第二目 法官的作用
第二章 製裁的中止與消滅
第一節 製裁的中止執行
第一目 刑罰的緩期執行
一、普通緩期執行
二、附考驗的緩刑
三、附公共利益性質的勞動義務的緩刑
四、附考驗的推遲刑罰宣告
第二目 假釋
一、假釋的範圍
二、假釋的程序
三、假釋的效果
四、假釋的期間與終止
五、批判性評價
第三目 刑罰中止執行的其他原因
一、半釋放的概念
二、刑罰的分期執行
三、被判刑人精神失常
第二節 製裁的消滅
第一目 刑罰因虛擬執行而消滅
一、刑罰時效完成
二、特赦
三、減刑
四、刑罰因被判刑人的年齡原因而停止執行
第二目 刑罰因判刑消失而消滅
一、大赦
二、復權
三、禁止權利、喪失權利與無能力的撤銷
附件:法國《新刑法典》總則部分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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