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0日第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會議通過瞭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獲準成立;是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下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和《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並於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三部銀行法和《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票據法》及有關的金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行業自律性規範和相關國際慣例中有關金融監管的內容共同組成瞭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製度體係。
三部銀行法的頒布和實施,標誌著我國現代金融監管框架的基本確立。根據修訂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是:“在國務院領導下,製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修訂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強化瞭中國人民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和宏觀經濟調控上的職能,將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轉移給新成立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留瞭與執行中央銀行職能有關的部分金融監督管理職能,繼續實行對人民幣流通、外匯的管理、銀行間同業拆藉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黃金市場等金融市場活動的監管。至此,我國金融監管將分彆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個機構分彆執行。為確保四部門間在監管方麵的協調一緻,《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授權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製;《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五條分彆規定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製。
《金融監管學》正是在上述背景下産生的一門新興課程。我國1995年通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賦予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的職權,與這一規定相適應,有關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在《中央銀行學》中加以介紹的,同時在《金融市場學》、《證券投資學》和《保險學》等相關課程中也有所涉及。從20世紀50年代以來,製度經濟學、産業經濟學和信息經濟學等對管製的性質、有效性、效率、模式等問題提齣瞭許多新穎的、富有創見的理論,同時近年來金融監管也一直是近年來國內金融理論界和實務界研究的重點並取得瞭一係列研究成果。作為一門新興課程,《金融監管學》首先應當總結國內外有關金融監管一般理論的研究成果,然後再分彆考察商業銀行、證券、保險、外資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金融集團、外資金融機構、國際投融資等金融機構和業務的監管問題,本教科書的內容安排體現瞭這種思路。
本書的編寫是高等院校、監管部門和實務部門分工閤作完成的。參與本書編寫的作者大多都具有金融學、金融法學專業博士學位、具有副教授以上的職稱,多數作者還具有在國外學習、工作經曆,不少作者都已經是業界的名傢,我對他們的積極參與錶示由衷的感謝!在此我還要特彆感謝上海財經大學副校長周仲飛教授(博士生導師、英國倫敦大學金融法專業博士)、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的黃金老博士和北京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的李軍教授(西班牙馬德裏大學金融學專業博士,原中國科技證券公司研究部總經理)對本教材大綱提齣的寶貴建議和對我本人的極大支持和鼓勵。編寫人員及分工如下:對外經貿大學何麗芬(第一章)、衛新江(第二章)、楊超琦(第三、四章)、張玉英(第七章)、黃映紅(第八、九章)、上海愛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汪宏忠(第五章)、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楊正洪(第六章)、北京科技大學的李軍(第十章)、上海財經大學周仲飛(第十一章)、外交學院張華(第十二、十五章)、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的黃金老博士和江西財經大學桂荷發博士(第十三章)、國傢開發銀行吳雪林(第十四章),最後由本人進行瞭總纂。
本書適閤高等院校金融專業學生使用,也適閤金融學專業的碩士研究生使用,同時兼顧高等職業和大學專科學生的需要。適用專業範圍包括:金融學、國際金融、貨幣經濟、保險、證券、期貨、農村金融等相關專業。
發表於2024-11-27
金融監管學 2024 pdf epub mobi 電子書 下載
圖書標籤: 金融 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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