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無論是國傢,還是社會都處於巨大的轉型之中,隻有把司法過程放到這一宏觀背景之下去認識、理解,我們纔會深刻地看清司法現狀乃至其今後的發展態勢,從而纔能提齣真正符閤中國國情、滿足中國人民需要的建議。《北大法律評論》早在1999年就辦過“中國的審判委員會製度”、“中國鄉村社會的法律”主題研討關注中國司法中的問題。並且在以後的幾年中,不斷刊載這類有關司法問題文稿。對司法問題的重視,在其他雜誌和書刊上同樣也可以尋到痕跡。這的確是因為中國司法中存在諸多的不足,而司法對於中國的法治化又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的緣故。本次主題研討再一次集中關注瞭這一問題。
本輯主題研討主要收集瞭2004年5月15日《北大法律評論》主辦的“轉型社會中的司法過程”學術研討會的部分完成稿和部分約稿。第一篇是王亞新的《實踐中的民事審判(二)——5個中級法院民事一審程序的運作》。王亞新教授一嚮重視對法律背後的社會生活的調查工作。在“中國鄉村社會的法律”主題研討(《北大法律評論》第2捲第1輯)中的《圍繞審判資源獲取與分配》是對基層法院民事經濟審判認真調研的結果,而本文的考查對象轉移到瞭中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被認為具有集審判方式改革經驗之大成的意義,文章重點考查瞭該規定在2002年4月1日實施之前和此後,對象法院的程序運作是否改變或具有怎樣的改變。
陳瑞華的《無偏私的裁判者——迴避與變更管轄問題之研究》是從刑事訴訟中的兩個製度“迴避”與“管轄變更”入手,以邏輯推論和相關案例證明的方式提齣該製度在司法實踐遭遇的問題;然後,作者探尋設立這兩個製度的理論源頭,提齣“裁判的中立性和無偏私性”是公正審判的要求和保證,也是“迴避”製度與“管轄變更”製度的共同根基,從程序正義的高度為這兩種製度正本清源;最後,作者從“訴權與裁判權的重新配置”和“程序性製裁”兩個方麵提齣瞭自己改造和重構這兩種製度的設想,並反思瞭製度設計的限度。易延友在5月份的研討會上擔任陳瑞華教授的評議人,他的文章“司法權行使的正當性——由迴避製度看刑事訴訟程序之弊病”即為針對陳瑞華教授文章的評議和延伸。
傅鬱林《中國基層法律服務狀況初步考察報告——以農村基層法律服務所為窗口》一文是“中國基層法律服務現狀與發展”項目初步成果。該報告涉及的是“準司法”領域的研究。通過文獻資料調查、座談會、個彆訪談、實地或參與觀察等研究方式,作者調查瞭湖北、四川和山西省的ABC三市的鄉鎮法律服務所和司法所的基本結構情況,並考查其與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律師所等構成的大的司法背景之間的互動關係,得齣初步的調研結論為:允許基層法律工作者這種較低層次的服務群體在一定層次和一定範圍內存在,不僅在中國目前是必要而可行的,而且在中國這樣的大國很可能永遠都是必要的。
而侯猛《最高法院司法知識體製再生産——以最高法院規製經濟的司法過程為例》則指齣,司法體製改革的背後是司法知識體製的再生産問題,因此,整個司法係統必須改變法官壟斷司法知識生産或法官與少數利益集團寡頭壟斷司法知識生産現象。最高法院處理司法問題的知識是不完備的,作者從最高法院麵臨的競爭性博弈力量(信息來源或視角來源)、專傢(思維)和媒體(價值判斷)對司法知識的影響等幾個方麵指齣瞭中國最高法院司法所麵臨的影響力。並指齣司法市場應該嚮所有人開放,最高人民法院應該建立自己的司法知識傳統。
本輯主題研討沿用瞭5月份學術研討會的題目,因為所有的文章都同中國變革中的司法過程有關。美國大法官卡多佐把司法過程比喻為“釀造一種化閤物”的過程,法官藉助“邏輯、曆史、習慣、效用”的力量實現司法過程的最高精神理念,即法官創造法律。我們這裏所指的“司法過程”與卡多佐筆下的“司法過程”的意義並不完全相同。在中國,法官實施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創造法律,而這一過程同時又是法律實現的一部分。既主動又被動的法官和法院,在更廣泛意義的司法過程中,在規範、製度、理想、理性、知識和各種交織的社會力量所形成的約束下,會走到哪裏去呢?
發表於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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