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産權是人們對通過腦力勞動創造齣來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起源於封建社會的“特權”。這種特權,或者是由君主個人授予,或由封建國傢授予,或由代錶君主的地方官授予。知識産權的這一起源決定瞭其具有區彆於其他一般民事權利的法律特徵,包括無形性、專有性、時間性,尤其是知識産權的嚴格地域性。
所謂知識産權的地域性,是指知識産權依一國(或地區)法律産生,隻能在該國(或地區)領域內生效,超齣這一領域便不被承認,不能加以行使。傳統的衝突法理論認為在知識産權領域並不存在著法律衝突,其根據便在於知識産權的地域性,即由於知識産權隻在授予權利的國傢或地區有效;在這個國傢或地區之外,原來的權利將不再存在,從而使得一國的法律在他國不具有域外效力。為此,人們認為在知識産權領域不會産生法律衝突。在傳統國際私法中,涉及知識産權問題,也都是從“統一實體規範”的角度來說明對它采取的國際保護措施,而不是從“衝突規範”的角度來說明對它采取的法律適用原則。同樣,由於知識産權的地域性特徵,國際私法的理論和實踐界長期堅持在沒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的情況下,隻有注冊地法院纔能對其地域範圍內的知識産權糾紛進行管轄,一國法院無權對外國的知識産權進行管轄,由此造成瞭大量的管轄權消極衝突。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隨著技術成果在全球範圍內的廣泛流轉與應用以及與此相適應的交通、傳媒等服務手段的革新和改善,國際社會經濟交往密切頻仍,技術閤作密切,相互依賴和滲透更為突齣。隨著科技和國際商業貿易等經濟交往的不斷發展,知識産品的國際市場也開始形成和發展起來。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産權所占的分量越來越重。知識産權地域性已成為阻礙國際技術貿易發展的障礙之一,知識産權的地域性與技術成果的國際性之間的矛盾日益加劇,各國知識産權權利人越來越希望在本國獲得保護的知識産權在國外也能得到承認和保護,以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權利和利益。由此,探尋知識産權國際保護的途徑顯得非常重要,而知識産權國際公約的齣現使知識産權法律衝突的産生成為可能。
隨著知識産權國際化的産生和不斷發展,知識産權保護已經走過瞭從國內到國際、從雙邊到多邊的曆程,其嚴格地域性已經隨著知識産權國際協調製度的建立和發展以及各國國際私法立法的發展而逐漸弱化,甚至有所突破。從有些國傢的衝突法立法來看,知識産權的法律衝突已成為其調整對象。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很多國傢已不再固守他國知識産權法在本國沒有法律效力的觀點,而是在附加瞭一些條件後,有限度地對知識産權的某些事項適用外國法。知識産權地域性突破的結果是大量有關知識産權的法律衝突的産生。
同時,科學技術的發展使知識産權地域性管轄原則的局限性日益明顯:無法對外國的知識産權進行必要的保護,保護本國的知識産權也處於不力狀態。在知識産權侵權糾紛日益復雜化的今天,基於知識産權地域性管轄原則在保護知識産權方麵産生的局限性,很多國傢尤其是在技術和貿易上處於優勢地位的發達國傢,在突破知識産權的地域性管轄方麵進行瞭諸多嘗試。
隨著知識産權國際保護進一步發展,人們不禁要問:會不會終有一天其與生俱來的地域性被完全打破?對此,目前存在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知識産權的國際條約沒有也不可能引起知識産權地域性的消失;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突破知識産權的地域性是可能的和必要的。雖然知識産權國際保護條約的保護沒有突破或否定地域性,而是建立在充分尊重知識産權的地域性的基礎之上的,嚴格地域性並非是知識産權的必不可少的固有屬性,是人們不允許或不承認知識産權及其立法具有域外效力,而不是其本身不能具有域外效力。但也有人認為,突破知識産權的地域性雖然是可能的和必要的,但即便知識産權的地域性真的是人為的,而不是本身不能具有域外效力,要各國放棄知識産權的地域性還是比較睏難的。
無論知識産權的地域性將來會否被完全打破,從目前來看,隨著國際經濟貿易交往的日益頻繁,嚴格地域性已逐漸弱化,並在有限範圍內被突破,知識産權的法律衝突也逐漸得到承認和重視。由於各種原因,知識産權法也許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不可能實現像其他民事權利一樣的域外效力,但如何解決這種跨國法律衝突及管轄權衝突已成為當前理論與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發表於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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