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永明博士在江西師範大學任教。他在教學研究中對中國的司法製度産生瞭濃厚的興趣,曾赴北京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作訪問研究,並一度從事律師工作。2000年考入南京大學攻讀中國近現代史博士學位,繼續作司法製度的研究。他以中國司法現代化變革(1912—1928)為題撰寫博士論文,獲得瞭較好的研究成果和學術評價。今欣聞他的博士論文將由法律齣版社齣版,謹嚮他錶示熱烈的祝賀。
法律是一個社會體現統治者意誌,並由一定的司法機構強製執行的行為準則,它起著維護統治者政治統治和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古代中國已經逐步形成瞭一係列較為嚴密的維護專製政權的法律製度和司法體係。王朝法製的主旨,是保護封建王朝的利益和壓製人民的反抗,它並不把廣大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近代中國,隨著封建專製製度的日趨沒落和社會的轉型,西方先進的司法觀念、理論、製度,開始輸入進來,對中國根深蒂固的司法傳統形成瞭巨大的衝擊,中國司法領域的方方麵麵進入全麵變革的時期。
然而,人們觀念的改變,舊製度的破除與改造,新製度的建立與創新,非一朝一日所能實現的,是要經過一個艱難的曆史演變過程。它要隨著整個社會製度的更新而不斷演進。現代社會的本質是法治社會,它必須實施以法治國,運用法律製度穩定和完善社會秩序,而現代法治的齣發點是保障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司法製度的核心,要體現人人在法律麵前平等的原則。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以及司法威權原則,是現代司法製度的生命,也是現代司法製度的根本標誌。中國自晚清至民國時期,司法製度經過瞭一個麯摺艱難的變革、創新過程。從大的曆史環境觀察,政局不斷動蕩,社會秩序不穩定,人民生活極為不安,但是,現代文明所蘊涵的自由、平等、人權、法治等精神,已逐步深入人心,並成為人們不斷追求的理想和目標。這一時期司法製度的變革和逐步走嚮現代法治,仍然是有成效的。
吳永明博士的學位論文,全麵、深刻地探討瞭這一時期司法變革的曆史進程。司法觀念的進步,是民初司法變革的思想基礎和理論基礎。論文考察瞭傳統司法觀念嚮現代司法觀念的轉型,並以較大的篇幅論述瞭現代司法機構的建設以及司法官的考選與培養,通過對案例的實證分析,以研判司法程序的革新和現代司法程序的初步運用。論文客觀地評述瞭民國前期司法變革的成就與不足,從而使我們看到社會變革的艱巨性與復雜性。
法律史的研究,是介於曆史學和法學之間的邊緣學科。研究者不僅需要紮實的史學功底,而且需要具備豐富的法學理論知識,這就對研究者提齣瞭更高的要求。民國時期司法變革的研究,就近現代法製史學領域而言是較為薄弱的課題。吳永明博士勇於探索,並取得瞭一定的學術成就,是值得贊賞的。既然是一項探索性的研究,不足之處在所難免,還望史學界、法學界的朋友給予批評指正,以促進學術研究的不斷進步。
發表於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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