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工作變動和在上海籌備、操辦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環境法學院成立典禮暨首屆學術年會的等原因,《評論》的第2捲拖至今日纔得以問世,實是愧對期待著的讀者和熱心的投稿者。
同第1捲一樣,第2捲收錄瞭不少精彩的文章和有較大參考價值的文獻資料。鑒於環境法學的應用性較強的特點,第2捲增設瞭—個新的欄目“應用成果編”,專門用來發錶環境法學的應用性研究成果。下麵對本捲內容作一個簡要介紹。
國際環境法編收錄瞭8篇文章。
漢斯·布利剋斯的“《斯德哥爾摩宣言》的曆史”一文,被置於本捲之首。個中原因,首推其重要的史料價值;其次在於我與作者在聯閤國總部的巧遇。大傢知道,《斯德哥爾摩宣言》是國際環境法的曆史上第一座光輝的裏程碑。正如布利剋斯先生所言,“《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的意圖是給各國政府、組織和公眾敲響警鍾,它可能是1972年斯德哥爾摩會議留下的最引人矚目的部分”。在斯德哥爾摩會議上,布利剋斯先生擔任《宣言》的起草協調人,親身經曆瞭這個曆史性文件的誕生的全過程。他在文章中迴憶瞭《斯德哥爾摩宣言》的形成過程,披露瞭一些鮮為人知的談判背景。例如,發展中國傢當時對於環境保護要求的疑慮;蘇聯和東盟國傢的擔心和抵製;《宣言》中如何寫入瞭毛澤東主席的幾句名言;南方和北方所關心的側重點的不同;以及核武器問題在當時如何妨礙瞭中國的簽署等。這些迴憶,無疑具有很高的史料價值。可能是因為這個原因,布利剋斯先生2003年4月16日有意將此文帶到聯閤國總部第八會議室,藉聽取世界自然保護聯盟代錶的匯報時予以散發。我有幸代錶上海交通大學在匯報會上匯報瞭上海交大籌備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環境法學院成立典禮暨首屆學術年會的情況。會議上我的座位,正好與布利剋斯先生為鄰。他給我的感覺是和藹可親、沒有架子。席間,我們談到對利用核能的看法,他認為和平利用核能應當受到鼓勵。他祝願上海交大成功操辦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環境法學院的成立典禮和首屆學術年會,並親手交給我這篇文章。當時的布利剋斯先生剛從伊拉剋迴來不久,剛剛完成瞭世人矚目的艱難的伊拉剋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核查委員會主席的工作。他是以聯閤國總部法律事務部高級法律官員的身份齣席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的匯報會的。
“世界貿易組織與海洋環境”一文,齣自當代著名國際環境法學傢阿蘭·波爾先生。我很早就接觸到他的著作。他的名著《國際法與環境》是我編寫的教科書《國際環境法》的主要參考文獻之一。在2003年4月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環境法委員會在紐約舉行的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環境法學院籌備會議上,他是英國愛丁堡大學法學院的代錶。他當時是愛丁堡大學法學院負責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長。那是我第一次見到他。會議期間我們有多次交談,我們很快成為好朋友。我在會上邀請他給《評論》第2捲投稿。他欣然答應。有意思的是,他的“世界貿易組織與海洋環境”一文以《斯德哥爾摩宣言》的有關內容開頭,正好同前麵布利剋斯先生的文章銜接上。他的這篇文章,務實、嚴謹、具有很強的法學辨析風格。日益突齣的國際環境問題對不同條約體係中的爭端解決程序法提齣瞭挑戰。在這篇文章中,波爾教授首先分析瞭WTO的法律規定尤其是GATT同《聯閤國海洋法公約》之間的關係,然後結閤海洋環境爭端的解決,分析論述瞭《聯閤國海洋法公約》同《WTO爭端解決諒解》在爭端管轄權問題上的相互關係。他指齣兩套平行的爭端解決程序在實踐中帶來的問題,並建議在存在衝突的情況下,以協議的單一法庭代之。
“可持續發展三角形:國際貿易、環境保護和發展”一文,齣自美國休斯敦大學法學院的薩佛德·蓋尼斯教授。蓋尼斯教授曾在美國貿易代錶署工作。他也是齣席2003年4月份在紐約舉行的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環境法學院籌備會議的代錶。在會上,我們交談甚歡,他送給我一些他近年來發錶的論文。我選擇瞭這一篇。可持續發展的概念是當代國際環境法中的一個核心概念。對這個概念的研究,方興未艾。在蓋尼斯教授的文章中,他批評從“貿易——環境”、“環境——發展”兩對矛盾的角度看待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片麵性,提齣以“貿易——環境”、“環境——發展”和“發展——貿易”為三條邊的三角形模型來看到可持續發展問題,頗有新意。
“在區域政府間治理中加強可持續發展:‘東盟方式’的經驗和教訓”一文,齣自國立新加坡大學法學院的許慶玲教授和美國紐約佩斯大學的尼古拉·羅賓遜教授。羅、許二教授分彆擔任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環境法委員會的主席和東南亞區域副主席。我同他們在環境法的國際交流方麵共事多年。他們曾應我的邀請訪問武漢大學和上海交通大學。2003年在上海舉行的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環境法學院成立典禮暨首屆學術年會標誌著我們之間的閤作達到一個新的高度。我國高度重視同東盟國傢的友好關係。新加坡在東盟國傢的環境與發展閤作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此文將東盟國傢的閤作方式總結為“東盟方式”,其特點是:一、不乾涉國內事務;二、在協商一緻的前提下進行規劃和協作;三、更注重通過非司法途徑如協商來解決爭端。文章評述瞭基於“東盟方式”的東盟國傢區域環境治理的國際框架的運作情況,對我們認識東盟國傢在可持續發展方麵的閤作機製頗有幫助。
菲利普·桑茲教授是另一位當代著名的國際環境法學傢。對他,我在《評論》第一捲的前言中有些介紹。他的名著《國際環境法原理》是我編著的《國際環境法》教科書的另一個重要參考文獻。他欣然將(國際環境法原理》(第2版)的第21章(外國投資)奉獻給《評論》第2捲,我感到十分高興。隨著各國對環境問題越來越重視和國內環境政策與環境法的發展,“環境徵收”的問題已經提上瞭國際法的議程。在“外國投資”這一章裏,菲利普·桑茲總結瞭迄今為止國際法和國際司法判例在這個問題上的發展,為人們探討“環境徵收”問題提供瞭一份新的重要的文獻。
"WTO框架下的‘環境例外’措施及其運用規則”齣自國傢環境保護總局政策法規司彆濤博士。彆濤博士長期工作在國傢環保總局的法律部門,是一位環境執法和環境行政復議方麵的專傢。正確的理解和解釋WTO規則中的“環境例外”條款,無疑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彆濤博士的文章對國際貿易的基本規則與“環境例外”措施的關係、環境例外措施基本內容、環境例外措施的運用規則和中國有關環境例外措施的實踐做瞭精闢的分析和論述。文章對於人們正確理解和運用WTO框架下的“環境例外”頗具指導意義。
“生物安全與環境法的新課題”一文,齣自復旦大學法學院法學學士,韓國國際法商大學國際法研究生呂炳斌。文章對《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做瞭全麵的評述。
“全球環境法學界的盛事——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環境法學院成立典禮暨首屆學術年會綜述”齣自我和上海交大姬兆亮老師。文章對2003年11月在上海隆重舉行的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環境法學院成立典禮暨首屆學術年會做瞭全麵的介紹。此文曾發錶於《現代法學》2004年第2期。
比較環境法編共收錄14篇文章。
其中“環境立法的若乾問題”、“從法律實施看立法方法——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立法方法的探討”、“論環境資源法在中國新型工業化中的作用”三篇文章構成一組,都是關於環境立法的文章。本捲收錄這組文章的目的是配閤國傢有關部門當前正在進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修訂工作,提供一些中外學術見解和參考資料。
“環境立法中的若乾問題”一文,齣自國傢環保總局副局長王玉慶先生。王玉慶先生多年來分管我國的環境法製建設工作,為我國的環境立法和環境法的實施傾注瞭大量心血。他對我國環境法學的研究工作十分關心,一貫給予大力支持,並提齣過很多重要的指導意見。“環境立法中的若乾問題”一文,從法的執行的角度考察和總結瞭我國環境立法中存在的幾個重要問題,對於完善我國的環境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從法律實施看立法方法——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立法方法的探討”一文,齣自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翟勇先生。翟勇先生多年來一直從事國傢的環境立法工作,親自參與瞭多部環境法律的起草,具有環境立法工作的豐富經驗。文章基於作者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執法檢查實踐,從該法的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齣發對我國環境法律的立法方法做瞭比較深入的探討,從實踐上升到理論,作者運用這種研究方法,提齣並論述瞭“法律規範統一性問題”等一係列有關環境立法的立法方法問題,為完善我國的環境立法貢獻瞭一份重要的文獻。
“論環境資源法在中國新型工業化中的作用”一文,齣自武漢大學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青年教師趙繪宇。這是一篇命題作文。趙繪宇很好地完成瞭這篇作文。黨的十六大提齣中國要走新型工業化的道路。什麼是新型工業化?它同環境法有什麼關係?環境法如何適應新型工業化的發展要求?這篇文章比較好的迴答瞭這些問題。
“影響評價法的變革和創新”、“中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製定與意義”、“以環境法確保環境增益:澳大利亞可持續閤同與綠色抵消”三篇文章構成另一組,都是關於環境影響評價製度的文章。它們的發錶,有助於我們研究和完善中國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及其實施。
“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變革和創新”一文,齣自武漢大學法學碩士、中央黨校政治經濟學博士生徐正祥,是他碩士學位論文的一部分。徐正樣讀碩士學位期間,曾同我一起參加瞭國傢環保總局組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起草工作,對環境影響評價法做過很多研究。作者就環境影響評價法的幾個基本問題如:法律的性質和立法目的、評價程序、公眾參與、戰略環境影響評價等做瞭比較深入的論述。
“中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製定和意義”一文,齣自日本京都龍榖大學法律係北川秀樹副教授。北川教授是龍榖大學法律係的“中國西部開發與環境保護”課題組成員。為研究中國的環境影響評價製度曾多次來我國做調查研究。在這篇文章中,他以大量的事實和數據為依據,對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製度和新頒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做瞭比較全麵的分析和評價。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認識《環境影響評價法》。
“以環境法確保環境增益:澳大利亞可持續閤同與綠色抵消”一文,齣自澳大利亞國國際自願者,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所研究員孟哲思。這篇文章介紹澳大利亞新近齣現的兩種發展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製度的措施——可持續閤同和綠色抵消,頗有新意。
“法官在裁判環境與發展案件時麵對的主要問題”一文,齣自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的高等法院資深法官鮑爾·斯特恩。斯特恩法官不僅是一位著名的法官,也是一位著名的環境法學者。記得在1997年至2000年間,當我和澳大利亞悉尼大學法學院本·布爾教授負責執行中澳機構閤作項目“可持續發展法:教育、研究與培訓”時,我們曾帶領中澳學生多次造訪他的法院並聽取他關於環境與土地專門法庭的講課。2002年8月,當我在南非德班舉行的可持續發展與法官國際研討會上見到他時嚮他約稿,他欣然應允並隨後寄來此稿。斯特恩法官齣席瞭2003年11月在上海舉行的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環境法學院成立典禮暨首屆學術年會。澳大利亞的法律在世界上首次規定瞭生態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特恩法官從法官的角度,闡述瞭對可持續性(sustainability)概念的認識和生態可持續發展原則對司法部門的挑戰等問題。
“對自然的態度:一個變化中的全球倫理?一位南非環境法學者的思考”一文,齣自南非開普敦大學法學院彥·格拉紮斯基教授。2003年11月他齣席瞭在上海舉行的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環境法學院成立典禮暨首屆學術年會。南非是一個政治上剛擺脫種族隔離的國傢,一個經濟上的發展中國傢。他的這篇文章以南非的國情和法律為依據,闡述瞭這樣的觀點:人類對自然的態度,通過特定時期製定的、作為對全球環境狀況和特定國傢的社會經濟價值形態的反應的法律和規範而得到反映。他對法律製度能否接受生態中心主義的觀點錶示懷疑。
“自然不必做主體”一文,齣自山東師範大學劉國濤副教授。劉國濤副教授對“自然”能否成為環境資源法律關係的主體問題有過縝密的思考。他的結論是:“在應然法的層麵上討論‘自然’的法律地位,例如將‘自然’作為環境法的主體是可以的,也有重要的啓發、促進意義;但是,將‘自然’作為法律主體落實到實然法中,卻是不必要的”。
“環境保護VS、私人産權:衝突與爭鬥——以美國北方斑點貓頭鷹爭端為例”一文,由鄭州大學法學院陳鼕博士投稿。公共保護地的公益同保護地所在地的業主的私益之間的矛盾,是各國的保護地製度中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陳鼕博士的文章通過對“甜蜜傢庭案”的介紹,揭示美國的《瀕危物種法》關於保護物種棲息地的規定在實施過程中齣現的與伐木業主的私人産權之間的衝突及其解決辦法。
“融閤民權和環境保護主義:在環境規製中尋找環境正義的空間”一文,齣自美國沃濛特法學院環境中心楊澤明教授。楊教授與2003年11月齣席瞭在上海舉行的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環境法學院成立典禮暨首屆學術年會,他曾任中山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同該校環境法學者李摯萍副教授有良好閤作,本文的原文載於《哈佛環境法評論》第26捲,2002年第1期。在這篇文章中,作者分析美國民權運動和環境保護運動所依據的不同理論範式,揭示瞭兩者之間的衝突,提齣應將其協調起來。
“在水分配和管理決策中綜閤考慮環境和其他公共價值”一文,齣自美國科羅拉多大學法學院環境與自然資源法中心的戴維·蓋奇斯教授和薩拉·馮·魏特玲教授。蓋奇斯教授是美國關於水資源法的著名教授。文章的第一部分介紹瞭美國的水法;第二部分簡要介紹瞭澳大利亞、南非和中國(參考我提交會議的論文)的水法及實踐;第三部分對美、澳、南非和中國的水法實踐做瞭比較研究。這是一篇很好的關於水法的比較環境法文獻。
“公害防止協定與環境行政閤同的比較研究”一文,齣自武漢大學環境法碩士生張慧勇。文章針對一些國內學者對日本公害防止協定的做法的推崇,對日本公害防止協定和我國的環境行政閤同做瞭仔細地辨析,發現兩者在性質等方麵有很大的不同。作者闡述瞭催生日本公害防止協定製度的內在動力,提齣瞭它對加強我國的環境行政製度的啓示。
“中國古代環境法律史論要”一文,齣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國傢法官學院王立副教授。對中國古代環境法律史的研究是我國環境法學研究的薄弱之處。王立副教授的這篇文章喚起我國環境法學界對這個領域的重視,很有意義。讀過我的《美國環境法概論》一書的人可能記得,當20世紀70年代初期美國人興起聲勢浩大的環保運動,推動政府加強環境法製的時候,他們不由自主地努力從本國曆史中尋找現代環境法的思想淵源。美國隻有兩百多年的曆史尚且如此,我們這樣一個有著博大精深而曆史悠久的文明古國,難道不是更應該對中國古代環境法律史予以重視嗎?感謝王立副教授的這項研究成果加強瞭這方麵的工作。
環境法與相關學科編收錄瞭1篇論文。
“全球倫理規範、地球憲章與環境法”一文,齣自英國愛丁堡大學哲學係奈傑爾·達沃爾教授。達沃爾教授雖是哲學教授卻兼任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環境法委員會環境倫理工作組負責人。他參與瞭《地球憲章》的起草。倫理學同環境法學有著密切的聯係。這篇文章中他論述瞭倫理規範在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倫理與環境法的關係、全球環境倫理等問題。
應用成果編收錄瞭一組嚮武漢市政府提齣的關於保護湖泊的政策法律建議。它們是國傢863計劃重大科技專項“武漢市漢陽地區水環境質量改善技術與綜閤示範項目”(項目編號:2002AA601020)的政策法律研究子課題的階段性研究成果。這組成果的意義在於其實踐性和現實價值。這四項建議是研究組將環境法學理論應用於地方環境保護實踐的結果,是“珞珈山齋”同“漢陽水泊”相結閤的産物。這個結閤是一個從睏惑到明瞭,從混沌到清晰的過程,是一個充滿對意誌、素質、能力和閤作精神的挑戰的過程。通過這個結閤,課題組的綜閤研究能力和社會實踐能力得到瞭極大的鍛煉和提高。這組成果還很粗糙,希望得到讀者的指正。
文獻資料編收錄瞭5篇文獻。
“禁止嚮非洲進口危險廢物並在非洲內管理和控製危險廢物越境轉移的巴馬科公約”、“美國與墨西哥關於危險廢物和危險物質越境運輸的閤作協定”兩份資料,係為瞭配閤國傢有關部門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修訂工作而翻譯的資料。
“哥斯達黎加共和國《生物多樣法》”是一份研究生物多樣性保護法的有用資料。
“哈德遜風景保存聯閤會等訴聯邦電力委員會案”是美國環境法曆史上經典案例之一,它最先提齣民間組織基於環境公益的訴訟資格問題。
“菲律賓奧波薩訴法剋蘭案”是世界上第一個以“代際公平”理論為依據提起的環境訴訟。奧波薩是該案原告,一個活躍的環境法律師。2003年11月他齣席瞭在上海舉行的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環境法學院成立典禮暨首屆學術年會。
以上介紹掛一漏萬。讀者通過閱讀全文定有大的收獲。
最後,嚮本書的各位學術顧問對本項工作的一貫支持錶示感謝並緻以崇高敬意,嚮本捲所錄各篇文章的作者、譯者和校對者和編委會全體成員緻以衷心的感謝。
發表於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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