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引進新的思潮,或以新的思維方式詮釋法律,對於臺灣刑事訴訟法有極大的影響,有些論文甚至成為實定法的內容。其於民國八十七年獨排眾議,指出參與犯罪組織未必是繼續犯;檢察官對繼續犯之構成事實有舉證責任,不得以行為人曾「加入」組織成員,即推論被告「參加」組織活動。
司法院大法官九十二年之釋字第五五六號解,宣示完全相同之意旨。其於民國八十六年完成認罪協商的論文,九十三年年初立法院三讀通過協商程序章節,內容大致與其當時所主張者相同。本書收錄作者這幾年針對新法所撰論文,包括對於新修刑事訴訟法之證據排除法則、自白與毒樹果實原則、協商程序、證人不自證己罪、共同被告之合併及分離審判予以詮釋。又引進新觀念重新定義高科技時代的搜索,並嘗試建構我國的速審法,將接受快速審判定為被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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