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早期雖然積極拓展對外貿易,但一直未製定有關管理貿易之基本規範,經濟部國貿局成立後,僅製定貨品齣口及進口審核準則二種,依法而言,其性質屬於行政命令,缺乏法律規範之效力。一九八九年初政府決定積極規劃重返GATT,為確立我國對外貿易政策及方針,乃研議製定貿易法,一九九三年二月經立法院通過並公布實施。我國貿易法採狹義立法主義,僅規範商品貿易為主,採原則性立法,旨在建立規範對外貿易之基本製度,不包括無形貿易。另經由本法授權製定各項子法,俾建立貿易法之完整體係,其主要立法架構如下:一、規範範圍;二、適用主體;三、適用客體;四、貿易障礙之排除與秩序之維護;五、拓展貿易措施;六、建立進口救濟製度。
發表於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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