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Patent)作為一個法律上的概念,源自英文“Letters Patent”,意指由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帶有禦璽印鑒的獨占權利證書。由於這種證書的內容是國王授予某人對某項技術享有的獨占權,同時,這種證書沒有封口,任何人都可以打開觀看,證書中的內容是公開的。因此,“Patent”的本意包括兩個意思:一是“壟斷”;二是“公開”。可見,壟斷和公開就成為專利的兩個最基本的特徵。 在我國文獻中,“專利”本指“獨專其利”、利益獨占的意思,如《周語上.曆王說榮夷公》中稱“榮公好專利”,《左傳》中的“女專利而不厭”等。這些古漢語中的“專利”,在詞義上與現代漢語中的“專利”明顯不同,現在已較少被人們沿用,作為一種法律術語,經過曆年的使用與解說,早已大大超齣最初語源的實際含義,而有其豐富的內涵。 在專利法學理論中,“專利”一詞在不同的語境中使用,具有不同的含義,主要有三種意思: 1.專利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依法享有的排他性獨占權。這個意義上所說的“專利”一詞就等同於“專利權”,如“對某種技術享有專利”中的“專利”,就是指專利權。 2.專利指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本身。實際上就是指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即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本身。 3.專利指載有發明創造內容的專利文獻。如“去查查專利”中的專利,就是指專利文獻。“專利”一詞用得最廣泛的還是第一種含義。許多場閤使用的“專利”一詞,實際是錶示專利權的意思。
發表於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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