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最主要利害關係人,保護股東權益是公司法的一項基本任務。股東訴訟作為公司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其基本功能就是解決公司糾紛救濟股東權利。然而,股東訴訟的意義遠不止於此。由於股東訴訟發生於股東、董事、經理、公司等內部關係人之間,股東訴訟提起和運行的過程,也就是司法介入公司內部治理的過程,所以,作為一種國傢司法權力參與其中的外部作用機製,它還具有保障公司內部法人治理結構有效運作、調節公司運行等其他方麵的公司治理意義。甚至可以說,股東訴訟與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麵,隻不過股東訴訟突齣的是其作為糾紛解決機製的一麵,而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強調的是作為一種外部力量的司法權力對促進公司內部治理改善的意義。目前,從糾紛解決機製層麵研究股東訴訟的較多見,而從司法介入對公司治理積極作用的一麵進行研究的則很少。本書正是從公司治理的多元視角齣發對股東訴訟及其相關問題展開研究的。
需要說明的是,與公司相關的訴訟現象即公司訴訟包含瞭多種利益主體在不同法律關係中針對不同對象提起的訴訟,內容繁雜,但股東是其中的最主要利害關係人,股東訴訟無疑是公司訴訟的最重要內容,所以本書對司法介入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研究主要以股東訴訟為切入點和解析對象。
第一章,股東訴訟的基本理論。本章首先論證瞭股東訴訟應該具有三種基本類型,即股東直接訴訟、股東派生訴訟和特彆程序的股東訴訟。由於股東訴訟的啓動和進行必須以股東訴權的存在為前提,本章隨後對股東訴權的基本內涵、派生訴訟中的股東訴權問題、特彆程序的股東訴訟中的訴權問題以及股東訴權的性質展開瞭研究。本書認為,股東訴權不是股東權的當然內容,股東權是第一性的“原有權利”,股東訴權則是第二性的保護股東權的“救濟權利”,二者不在同一層麵上。這種辨析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是有重要意義的。如果認定股東訴權屬於股東權,股東權是私法上的指嚮公司及其他股東的請求權,這種請求權是不能夠啓動訴訟程序的。但如果認定股東訴權為一種公法上的指嚮司法機關的請求權,則訴權就具有瞭把民事事件引入民事訴訟的權能。與國民的法定請求權相對應,法院就具有瞭不得拒絕審判的義務,亦即“有告訴即受理”。所以,法院不能以公司法及相關法律關於股東訴訟的法律規範欠缺為由,簡單地拒絕受理案件,否則,應承擔責任。
第二章,股東訴訟的公司治理作用的定位和定性分析。股東訴訟是公司治理機製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發揮作用的保障,是解決現代公司治理中的兩大難題的有效措施。總體而言,股東訴訟的公司治理功能錶現在救濟股東權利、監督控製股東和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員的濫權行為、排除公司運行障礙協調公司運轉以及創造良好的公司外部發展環境方麵,但分彆而論,三類股東訴訟的公司治理功能各有側重。比如,股東提起派生訴訟雖也是因自身利益遭間接損害而為,但錶現瞭很強的對公司整體利益的關心,而這種關心需要通過國傢公權力對公司權力的訴訟審查來完成,其權力監督的功能引人注目;在股東提起的特彆程序案件中,股東起訴的直接目的是為瞭實現某種權利,但在實現權利的過程中,司法權力采用瞭一種獨特的直接介入的方式促進公司治理的改善,後者的意義是不容忽視的;就股東直接訴訟而言,股東起訴是因為切身利益遭損害,然也包含瞭司法權力對公司事務予以監督的內容,但其意義主要還是體現在權利救濟製度之上。從本質上講,股東訴訟體現瞭國傢司法權對公司自治事務的調節和乾預,當然這是一種不同於行政調節的另外一種調節機製。這種調節如果適度、閤理,將對公司的高效、持續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反之,如果過多、過濫,則會乾擾公司的正常經營;從而阻礙公司的發展。因此,科學平衡公司自治與司法調節的關係,閤理劃分二者的界域至關重要。
第三章,從權利救濟角度研究股東直接訴訟。以被訴對象為標準,股東直接訴訟主要分為股東針對公司提起的訴訟和股東針對董事及控製股東提起的訴訟。公司中,有些權利遭損害,股東直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即可,即股東的實體權利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給予保護而已,但是,有些權利遭侵害,公司法所做齣的特彆規定則非常突齣,股東提起訴訟,不但要遵循民事訴訟的一般規則,也要遵循公司法的特殊規定,如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撤銷之訴、董事會決議停止之訴、公司解散訴訟,本章對此進行瞭研究。關於股東直接針對董事及控製股東提起的訴訟,其理論依據在於董事對股東及控製股東對其他股東信義義務的確立,本章對這種義務的法理基礎及存在的主要場閤進行瞭分析,同時,本書認為,英美國傢的少數股東利益的不公平損害訴訟主要就是一種股東針對董事和控製股東提起的直接訴訟。在現代公司特彆是上市公司中,很多情況下,權益遭受損害的股東往往呈多數狀態,此時就需要群體性糾紛條件下的訴訟解決製度。本章對代錶人訴訟及團體訴訟在公司領域的適用進行瞭分析。
第四章,從權力監督角度研究股東派生訴訟。派生訴訟是公司法上最具特色的一種訴訟製度,雖非公司所獨有,但主要也就存在於公司領域。本章首先對派生訴訟與其他相關訴訟製度的區彆進行瞭辨析,並對派生訴訟的當事人、公司的訴訟地位以及其他股東的訴訟地位問題進行瞭分析。本書認為,股東派生訴訟在長期的發展曆程中錶現齣瞭監督功能日趨受重視、限製門檻趨於降低、靈活處理與直接訴訟的互換關係等特點。對派生訴訟的這些發展規律進行總結,是我國成功藉鑒他國經驗的基礎。本章的第二部分從司法審查的角度對派生訴訟進行瞭研究。派生訴訟是國傢司法權力對公司權力進行審查監督的一種法律製度,本節首先論述瞭派生訴訟作為一種司法審查製度的理論基礎。董事、經理及控製股東的經營權和控製權主要是一種權力,任何權力都要受到監督,公司權力雖然是一種社會權力,但也不例外。通過股東派生訴訟,利用司法權力監督公司權力不會有降格麯尊、辱沒身份甚至以“強權”欺負“弱權”之嫌。我們講分權製衡,除國傢權力分工外還在於國傢與社會的分權,社會權力可以監督國傢權力,國傢權力則應保障社會組織的基本權利和權力,並對社會權力進行引導和約束。本章隨後論述瞭派生訴訟的司法審查原則、範圍和標準,並在第三部分對我國的相關製度設計進行瞭構思。第四部分對二重派生訴訟的幾個問題進行瞭探討。所謂二重派生訴訟,即是指控製公司之股東為從屬公司之利益所提起的派生訴訟。關於其理論基礎,學界提齣瞭受托人理論、法人格否認理論、不法行為人之一般控製理論和功能說等觀點。與單層派生訴訟製度相比,在前置程序、原告股東資格等方麵二重派生訴訟應有變通規定。
第五章論述司法權直接介入公司治理的一種獨特方式:特彆程序的股東訴訟。章第一節闡述瞭民事訴訟特彆程序的一般理論。法院解決不具有權益爭議或爭議明顯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被稱為特彆程序;適用特彆程序進行審理的民事案件稱為特彆程序的民事案件。特彆程序具有職權主義、一當事人主義、不公開主義等特點,而且具有明顯的命令性和管理性。在商事領域,特彆程序的訴訟案件均與公司相關,其中由股東提起的此類案件本文稱為特彆程序的股東訴訟。從性質上講,法院審理特彆程序案件的活動仍為司法權性質的活動,由於這些案件仍屬私權自治領域,由司法機關進行審理比行政機關乾預更為適宜。第二節列舉和闡述瞭公司法上幾類常見的通過特彆程序進行審理的股東訴訟案件,即董事的司法任免案件、異議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過程中的司法估價案件、股東會的司法召集案件、股東知情權的司法救濟案件、公司重整的司法監督案件。第三節分析瞭特彆程序的股東訴訟的公司治理意義。本書認為,公司仍屬私權自治領域,但又非絕對的私權自治,國傢需要從外部對公司事務進行乾預。行政機關的活動以維護公權為目的,不適宜直接對公司內部事務予以命令、管理,司法權力則具
有天然的與私權領域的密切聯係,而且法院通過特彆程序介入公司事務體現齣瞭明顯的對效率價值的關注,這正契閤瞭商事活動便捷性的要求。隨著公司製度的發展,司法權力通過特彆程序介入公司治理已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也是大陸法係的普遍做法,而在英美法係,雖然沒有通常程序與特彆程序的區分,但司法權力介入公司內部運行以促進公司治理改善的做法則是共同的。目前,從我國公司發展的現實來看,已經對這種司法介入製度的建立提齣瞭呼喚。
發表於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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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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