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就民事執行救濟製度進行瞭全麵和係統的研究。全書分為六章。
第一章集中探討瞭民事執行救濟的基本理論問題。權利救濟和權力製約的需要構成執行救濟製度存在的根本依據。此外,解決執行程序中發生的糾紛、防止新的糾紛的需要,也是該製度存在的依據。民事執行救濟製度的價值目標包括公正、效率和經濟。有瑕疵的招待行為構成瞭執行救濟的事實基礎。有瑕疵的執行行為可以區分為違法的執行行為和不當的執行行為。與此相對應,執行救濟製度相應地區分為程序性執行救濟製度和實體性執行救濟製度。
第二章分彆介紹瞭德國、日本、法國、瑞士、美國等國傢以及我國颱灣地區的民事招待救濟製度。
第三章介紹瞭我國現行招待救濟製度的現狀並分析瞭其缺陷。我國現行的執行救濟製度存在著諸多缺陷。首先,現有的案外人異議製度本身很不閤理。其次,缺乏對執行當事人的權利救濟方法。再次,未區分程序性執行救濟和褓性執行救濟,且實際上缺乏真止的程序性執行救濟。
第四章以浙江省紹興市中級法院的執行救濟改革實踐為範本,對當前實務部門的執行救濟改革進行瞭分析和評價。紹興市中級法院的執行救濟改革有頗多可取之處,但由於受現在製度框架的限製以及理論準備的不足,亦存在不少局限和缺陷,如執行監督和執行救濟混同、執行救濟的處理方式帶有濃厚的行政化色彩、未明確區分程序性執行救濟和實體性執行救濟、缺乏對執行救濟裁決不服的救濟方法、權力配置不閤理等。
第五章就我國今後的機構和執行裁判機構的設置問題進行瞭探討。首先針對有人主張將執行機構從法院剝離的主張,提齣並論證瞭民事執行權兼具執行權和司法權性質的主張,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論證瞭我國由法院行使民事執行權的現實必要性和閤理性。然後,對民事執行權的構成作瞭分析,提齣並論證瞭民事執行權應為單純的執行實施權的觀點,為執行裁判機構和執行實施機構的分離提供瞭理論依據。最後,就執行裁判機構的具體設置提齣瞭自己的方案,即將執行裁判機構從執行局中脫離,設置專門的執行裁判機構。
第六章就我國今後的執行救濟製度本身的完善提齣瞭立法建議。主要就如何構建程序性執行救濟製度和實體性執行救濟製度提齣瞭具體的思路,包括程序設計的原則、程序的運行等。最後,附帶就如何建立執行程序終結後的其他救濟方法,提齣瞭建議。
發表於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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