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公平,是人類社會幾韆年來所孜孜追求的目標之一,而法律則是此種追求的重要載體。法律作為調整和規範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行為準則,更應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法律的公正與公平,除瞭源於立法公正與公平之外,為普通人所感知更多的,是法律實施過程中的公正與公平。後者包括兩個方麵,即執法公正、公平和司法公正、公平。法製本身的公正與公平,並不會自然而然地轉化為法律實施中的公正與公平,沒有執法、司法過程中的公正與公平,則再公正、公平的法律也隻能停留在紙上,也隻是一種美好的理想而難以付諸於現實。
法律實施過程中的公正與公平,可以分為實體公正、公平與程序公正、公平。實體公正、公平要求司法人員就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關係所作齣的裁決或者處理結果是公正、公平的,而程序公正、公平,則要求司法活動的過程對有關人員來說是公正和公平的。沒有程序公正、公平,要想達到最終的實體公正、公平,是極其睏難的。
程序公正、公平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堅持重事實、重證據的基本規則,堅決反對違法取證,反對和禁止執法、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的刑訊逼供。實踐證明,違法取證與刑訊逼供,是造成冤假錯案的主要原因。
盡管有人認為,“不用大刑,焉得實供”,但是在 “重刑之下,屈打成招”而産生的虛假證據,顯然是導緻工作失誤的重要原因。
發表於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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