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所包含的內容構成一個龐大的法律體係,涉及許多不同方麵,—其中金融服務貿易問題就是一個重要的新領域。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它構成現代經濟發展的基礎設施,為其他許多部門的發展提供資金的融通和交易媒介。金融政策還是各國政府調控國民經濟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金融的發展程度關係到整個國民經濟的狀況。鄧小平同誌說過,金融很重要,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搞好瞭,—著棋活;全盤皆活。因此,對WTO金融服務貿易特彆是與其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應當是研究WTO的重點之一。
截至目前,俄國對WTO及其相關領域規則的研究往往多限於介紹性質,有的著述中還多少存在廣些謬誤在金融方麵,有關WTO金融服務貿易的文章不少,但內容雷同的現象也較為普遍,有些文章在涉及我國金融業與WIO,規則的差距時常憑空而論,缺乏衡量的標準,避而不談我國金融業與W10的哪於製度或規則存在差距,也不將人世對我國金融業産生的影響與我國金融業與WTO要求的不符之處進行區分;似乎將金融業的問題個概歸結為我國金融業與WTO的差距。由於對問題的診斷不夠嚴謹,因此,所提齣的有關人世後我國金融業的對策也就缺乏針對性,不能解決人世給我國金融業帶來的特殊問題。雖然這類研究對於普及WTO相關知識是必要的,也有利於引起人們更多地關注入世對我國金融業所産生的影響;但僅停留在目前的水平和層次上顯然是遠遠不夠的。為應對人世給我國金融業所帶來—的機遇和挑戰,就需對WTO的各項規則包括其金融服務貿易問題進行具有專業深度的研究。
WTO是以組織製定、管理、實施和監督有關協定以及解決相關爭端為基本職能的國際經濟貿易組織,其有關金融服務貿易的內容在WTO框架內已形成相對獨立的規則體係。該體係主要包括三重結構:包含GATS本文、金融附件和金融承諾錶的實質性規定,由部長會議對金融服務的決議所構成的程序性規定,由金融服務承諾諒解書所組成的選擇性規定。WTO有關金融服務的實質性規定在整個金融服務規則體係中包含瞭WTO金融服務貿易規則體係的幾乎所有的實質性內容,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探討我國金融業與WTO金融服務貿易規則的差距以及人世對我國金融業的影響須以WTO的相關規則為標尺,因此,宜將法學的研究方法與經濟學的研究方法結閤起來。
韓龍博士近年來一直在從事金融、金融法和Wi口問題的研究,具有經濟學與法學相融閤的復閤型知識結構。在從事博士後研究期間,韓龍博士“嚴WTO金融服務貿易問題研究”為科研課題,在原有研究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復閤型知識結構的優勢,嚴謹治學,勤奮努力,經過深入、係統的研究取得瞭豐碩的成果。在此期間÷他獨自承擔瞭中國博土後科學基金項目“WTO金融自由化與金融監管的關係”;主持瞭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WTO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與金融監管體係建設”,圍繞WTO金融服務貿易問題發錶瞭多篇頗有分量的論文,並高質量地完成瞭博土後研究報告;獲得瞭有關金融學傢和法學傢的高度好評。
綜觀韓龍博士在以上研究基礎上所完成的這部著作,我認為具有以下突齣特點:
第一,將法學與經濟學的研究方法有機地結閤起來,取得很好的效果。讀完本書的讀者會發現,作者將法學和經濟學的研究方法結閤起來,至少取得瞭兩方麵的效果:其一,是對WiO金融服務貿易問題特彆是我國人世後金融業所麵臨的問題與對策的探討有根有據,士避免瞭泛泛而談,使研究顯得吏加嚴謹和紮實;其二,廣是充分運用法學和經濟學跨學科的交叉研究使得研究成果既超越解釋法律條文的局限,從更廣泛的視角來審視WTO巧金融服務貿易的法律問題,又將有關結論建立在經濟、金融學的牢固紮實的基礎之上。
第二,與已有的研究成果相比,該項研究更為深入、係統,具有創新性。在研究中,作者提齣瞭一係列獨到的見解,如認為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與金融監管的關係問題是WTO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在金融業現有的嚴密規製中具有發展的空間、必要性和可行性;WTO金融服務貿易規則體係尚處於“初級階段”,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在實踐中如何把握“審慎措施”的標準及其與政策的關係,等等。對這些頗具創新性的見解,作者論證充分,分析富有深度,具有閤理性和較強說服力。
第三,注重理論聯係實際,以解決我國人世後金融業所麵臨的問題和對策作為研究的齣發點和歸宿,尤其值得提倡。作者在從經濟學和法學角度對WTO金融服務貿易問題進行深入、係統研究的基礎上,係統地分析瞭人世對我國金融業的影響,提齣瞭我國金融業改革和發展的思路,並從WTO所蘊涵的理念的深度對我國的法製建設提齣瞭自己的見解。讀者將很容易看齣,這些思路和見解切閤我國實際,是可信可行的,因而具有相當的理論價值和對實踐的參考價值。
發表於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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