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共由緒言以及六個篇章組成。
在緒言中,本書的原作者闡述瞭調查並撰寫該文的目的、意義和方法。作者認為,中國傳統社會嚮來缺少規製社會經濟關係的成文法律。近代以來,西風東漸,現代意義上的工商經營組織--公司的引進,改變瞭中國單丁以個人獨資或"閤夥"經營來組織社會經濟的落後局麵。特彆是移植自西方的工商經濟的基本大法--《中華民國民法》的頒行,極大衝擊瞭中國固有的商業習慣,而中國傳統社會的民間商業習慣不可能隨著一部民法齣現,瞬間自我調整,長久交易習慣巨大的慣性必將與剛剛齣颱的製定法産生瞭多方麵的衝突。本書作者就是從一個側麵將這種衝突展現在我們麵前的,這就是關於閤夥股東的民事責任,其民法規定與商業習慣之間存在較大的分歧。而分歧的核心,就是《中華民國民法》第六百八一條關於股東的“連帶責任”的條文。就 該條文,上海市商會等曾極力嚮政府呈請修正,以適應中國社會當時之商業習慣。
本書第一章簡述瞭當時中國商界閤夥組織的習慣稱謂、組織模式、閤夥契約模式等,並根據相當翔實的資料說明,在二十世紀二十年代初期,在民法、公司法等法律相繼齣颱後,閤夥仍是當時中國工商界最重要的經營組織形式,除便於大規模集資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的公司類型極少為當時商人所采用。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習慣於傳統閤夥經營模式的商人,對當時新民法對閤夥責任承擔模式的重構自然産生瞭抵觸心理,而由此齣現的商會呈請修改民法規定的活動,其社會影響是不容低估的。
第二章重點闡述瞭一般閤夥股東的責任。原書通過"檢討現行民法之連帶責任的規定、判例及其根據的習慣與按股分擔責任的習俗的對立",來闡述"於償付閤夥之債務發生不足額時,各閤夥員(股東)之責任負擔”;並通過“根據判例去研究業務執行人與閤夥員及第三者的責任關 係”來闡述“因執行閤夥之業務而産生的業務執行人的責任”。“並參酌日本學者發錶的關於閤夥的論文,把這些責任所根據的根木觀念,作綜閤的探討,因而闡明股東責任之茬法律上的性質,此點可以說是本文的重心。”
在第三章,原書作者“搜集新聞紙上‘退夥聲明’--近來多利用作對第三者迴避‘股東責任’的手段——的流弊所以發生的原因,來檢討所謂退夥的法律關係。”
在第四章,本書作者近乎全文援引瞭當時商界人士設計的,旨在緩解當時民法與民間習慣的衝突的"民法及商法上的具體救濟策--分擔無限公司方案"及其法理分析,並對該方案的反對論點同時予以介紹。
在第五章,作者也近乎實錄般地將當時關於閤夥組織引人商業登記製度的商界立法建議和盤托齣,呈現在讀者麵前。
最後,在第六章,作者進行瞭簡要的總述,提齣:中國傳統商界的閤夥習慣,在劇烈變動的中國社會缺乏國傢統一法律規製的局麵下,實際起到瞭“法的根據”的作用;而中國的閤夥習慣産生於傢族經濟中,帶有許多傢族關係色彩,並具有天然的自治色彩,慣行的絕對的“契約自由”,與現代商法的基本觀念是不一緻的;習慣於傳統閤夥經營模式的中國商人對公司這種現代的工商組織模式並不樂於接受。而所有這些都有待於在工商經濟長期發展中形成的商事習慣逐步確立,並使現代商法觀念深入人心後,民法中商法化的條款最終纔能為中國的商人所接受。
發表於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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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法律史與法律文化 法學 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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