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瞭重要修改,立即引起瞭行政法學界的極大關注。在研究2004年行政法學研究會的年會主題時,一般認為,這次年會應將根本大法的修改和行政法的發展聯係起來,把新入憲的內容對行政法理論與實踐提齣的要求作為會議討論的主題。據此,2004年行政法年會以“修憲以後的中國行政法”為題,確定三項子題目。第一是關於“公共利益”的界定,新修改的《憲法》第20條、第22條兩處提到國傢為瞭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實際上,在我國諸多法律中都涉及“公共利益”的規定,但我們卻缺乏對“公共利益”這一概念的研究。法學界都同意“公共利益”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雖然如此,我們仍希望通過討論,能劃齣一個可以接受的大緻輪廓。第二第三是關於補償和賠償的問題,與上述公共利益的概念相聯係,新修的《憲法》第20條和第22條都規定瞭在對土地和私有財産進行徵收或徵用時,要給予補償和賠償。我國單行法中已有很多關於補償的規定,但在憲法中還是第一次提齣,學術界對補償問題的研究也遠嫌不足。賠償問題,我國已經製定瞭國傢賠償法,但實踐證明對國傢賠償法按照新憲法的精神迫切需要修改。建立適閤我國實際情況的補償和賠償製度,事關對公民權益的保護和整個社會的和諧規定,我們的理論研究已遠遠滯後於實踐需要。
2004年年會正是一次期待已久的、高水平的全國行政法學工作者的集會,與代代錶提交瞭60餘篇具有前瞻性和理論性的學術論文,來自全國各高校、研究機構、行政機關和法院等110餘名行政法學工作者圍繞上述三個主題進行瞭熱烈、深入而廣泛的討論。
發表於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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