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法律知識解答1.問:什麼叫土地徵用或土地徵收?答:土地徵用或者土地徵收是指國傢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強製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有,由國傢給予法定補償的行為。陟2.問:哪些單位可以徵地?答:根據憲法規定,徵地的主體隻有國傢,即隻有代錶國傢的法定相關部門纔能依照法定的程序徵收集體土地。除瞭國傢能夠徵收土地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無權徵收集體土地。實踐中,有些村集體組織以徵地的名義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齣租給其他組織或個人建房或者搭建其他建築,然後獲取一定的費用,這不是國傢徵地行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經過村民同意後可以將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暫時轉讓給他人使用,但不能齣賣土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3.問: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徵收土地?答:國傢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要求徵收土地。國傢徵收土地有一定的限製,即隻有在為瞭“公共利益”需要時,纔可以徵收土地。在其他情況下,國傢不可隨便徵收土地。至於什麼是為瞭公共利益需要,由於我國實行嚴格的徵收土地審批手續,能夠批準徵地的隻有國務院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因此對於是否是為瞭公共利益需要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
發表於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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