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法學》的內容可以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破産條件。破産法是特殊情況的債務清理法。具備特定的破産條件纔能啓動破産程序的大門。破産條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實質要件有破産原因和破産能力,形式要件有破産申請和破産管轄。
第二部分:破産程序。根據我國破産法的規定,破産程序有四個:受理、重整、和解、破産清算。我國采取受理開始主義,受理標誌著破産程序的開始;重整以拯救企業和債務清理為雙重目的,是積極的破産預防製度;和解是消極的破産預防製度;破産清算是傳統的債務清理製度。為推動破産程序的進行,在破産程序中設置瞭一係列破産機構。根據我國破産法的規定,破産機構包括三個:管理人、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
第三部分:破産實體。破産法解決債權債務問題,破産實體包括三個部分:一是破産債權製度,主要是破産債權的實現方式;二是債務人財産製度;三是與破産債權和債務人財産相關的其他權利製度,主要有彆除權、取迴權、破産撤銷權、破産抵銷權和共益債權。
第四部分:破産法律責任。破産法律責任是保證破産程序正常秩序的最終屏障。破産法律責任包括破産企業管理層的法律責任、債務人及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破産管理人的法律責任以及第三人的法律責任等,而這些責任主體承擔的責任方式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其司法責任等。
發表於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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