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新公司法根據我國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最新要求,藉鑒各國公司法改革的最新成果,對現實中的許多重要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和論證,修改或取消瞭脫離現實需要的原有規定,進一步完善瞭行之有效的製度和規則。
新公司法的變革和創新之處主要在於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在資本製度上,體現瞭從片麵強調資本信用到兼顧資本信用和資産信用的立法理念的調整,降低瞭公司設立的門檻,放鬆瞭對公司的過度管製,大幅度地降低瞭公司設立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放寬瞭股東齣資方式的限製,允許齣資的分期繳納、取消瞭公司轉投資的限製,擴大瞭公司迴購自己股份的情形。
第二,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方麵,完善瞭股東會和董事會製度,充實瞭股東會、董事會召集和議事程序的規定;增加瞭監事會的職權,完善瞭監事會會議製度,強化瞭監事會作用;增加瞭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規定;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責任,作齣瞭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三,還進一步明確瞭公司享有法人財産權、股東享有股權的基本産權結構和産權關係;允許公司在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經理之間任意確定一人為法定代錶人;確立瞭有限公司股權變動時以股東名冊記載為生效要件、以變更登記為對抗要件的股權認定標準;進一步強化瞭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和職工對公司管理的參與,規定瞭1/3的職工監事的最低比例和職工董事的自願設置;利用公司法與證券法兩部法律同時修改的難得機遇,科學地劃分瞭兩者的閤理分工,消除瞭原有的立法衝突和交叉。
第四,最為突齣的修改則是對一人公司和法人人格否認製度的完全承認和采納,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時,該股東即喪失依法享有的僅以其對公司的齣資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應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新公司法公布後,正確理解和全麵落實該法的新內容,繼續對與該部法律有關的法律製度進行全麵梳理和認真研究,積極研究探討相關法律製度的立、改、廢問題,繼續關注該部法律的實施情況,為相關製度的進一步完善積纍經驗等等,就成為相關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的共同任務。有鑒於此,我社組織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傢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北京師範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等部門和單位的專傢和學者共同撰寫瞭這套《最新公司法及相關規定實務叢書》。
本套叢書作者既有我國公司法修改專傢小組重要成員和最高立法機關的專傢,又有參與公司法修改、司法解釋、行政解釋起草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資深法官和中央部委有關專傢,還有緻力於公司法研究和參加公司法修改討論的院校學者等。他們在具體編撰工作中依據立法原意,結閤實踐中的疑難問題,根據不同領域特點、不同專業要求對新公司法的具體製度(尤其是本次修訂新增設的製度)與適用,從不同視角、不同層麵做瞭全麵係統和深入細緻的詮釋與解讀。我們相信本套叢書的齣版對新公司法的宣傳學習和貫徹實施將起到積極的獨特的作用。
發表於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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