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案件的發生,無論什麼時候,人們都無法忽視;而與人類性愛撫正相反的"性騷擾",更是時不時地發生在街頭、公共汽車上乃至較為隱秘的辦公室裏,它比強奸發生的頻率更高,這種侵犯同樣令人憂慮。近幾年,隨著公民維權意識的增強,一些遭受性侵犯的受害人,嚮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加害人予以民事賠償。到瞭這個時候,法官和其他法律人以及社會公眾纔忽然意識到,我們的民法竟然缺乏對這種嚴重侵權行為追究民事責任的明確的法律依據。
性侵犯侵害瞭當事人的性權益是毫無疑問的,但這種權利是什麼權利,我國民法沒有規定,相關的理論研究也幾乎處於完全空白狀態。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律僅是在公法上對性侵犯有明確的規定,如刑法上關於強奸罪的各種規定,而作為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最基礎的民法卻全然把它忽視瞭。
有鑒於此,本人從私法的角度對公民的性權益進行瞭深入地研究。本人認為,性侵犯侵害的是公民的性自主權,即任何公民在法律範圍內,自主決定自己是否實施性行為以及;怎樣實施性行為而不受他人強迫和乾涉的權利。它屬於人格權的範疇。在明確瞭定義之後,還對此權利的性質、特徵、內容以及與其他人格權的聯係和區彆,侵犯性自主權的構成要件,民法救濟途徑等進行瞭全麵分析。
在此基礎上,得齣瞭我國民法有必要對性自主權單獨予以明確規定的結論,同時,指齣瞭在立法上尚未確立之前,對於已經發生的民事訴訟可以根據民法中對一般人格權的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受害人予以民事救濟。
值得指齣的是,筆者從現代人的權利觀齣發,還對夫妻間的性侵權進行瞭專門研究。本人以為,絕大多數人一生中的性滿足主要是在婚姻內實現的,依傳統觀念,在夫妻之間,即使一方違反另一方意願,強行實施性行為,也無關侵權的問題,而從現在看來,隻要違背他人意願,無論雙方係什麼身份,均構成侵權,同樣,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除婚內強行性行為值得研究之外,本人還認為已婚之人性權利的行使應受到更多的限製:性承諾權是性自主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凡未經他人承諾即構成侵權,但承諾是有一定條件限製的。人類社會自齣現婚姻傢庭以後直到現在,夫妻不得婚外性行為是公認的性文明性倫理。本人經過深入的思考,認為現代法律應倡導夫妻之間的性要忠實,婚外性承諾是性自主權的濫用,應予以約束。
綜上,本人的研究既具有開創性的理論意義,又具有重大的司法實踐應用價值。它彌補瞭人格權法理論上研究的一個空白,為人格權立法奠定瞭理論基礎,並有利於對公民性權益予以切實有效的法律保護。
關鍵詞:性自主權,侵權,民事責任
發表於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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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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