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就是國傢確定私權之審判程序。屬於國傢司法事務,辦理此事務者,為法院。民事訴訟,是就某一人的私權,對於他人而保護之。因此在民事訴訟中,必有利害相反之兩造,為訴訟之當事人。民事訴訟程序,因當事人對於法院為確定私權之請求而開始,故當事人與法院之間就發生瞭一種關係,即當事人對於法院有受調查審判之權利,法院對於當事人,有為調查審判之義務。
關於民事訴訟之一切規定,總稱為民事訴訟法。它涉及訴訟行為的程式、條件及其內容,訴訟行為的效力等,再廣一點,還包括民事法院的權限及其組織等。民事訴訟法中關鍵用語有:訴訟標的、訴訟行為、本案,聲明及聲請、攻擊方法及防禦方法、證明及釋明、辯論及言詞辯論、當事人之訊問、職權高歌、裁判等。
法院與當事人,同為民事訴訟主體。法院由獨任推事或閤議庭、書記官和承發吏三者組成。關於民事訴訟事務,法律規定按一定標準分配於各個法院,法院依分配對其範圍內的事務進行處理,就是管轄。這種標準有三:法院職務之種類,訴訟標的之種類,訴訟案件之數量。依法院職務之種類而定者,為職務管轄;依訴訟標的而定者,為事物管轄;依案件數量而定者,為土地管轄。
發表於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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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法律史與法律文化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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