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選擇研究實際上是經濟政策的決策過程,而這個過程是被傳統經濟學長期視為外生變量而忽略掉的。公共選擇將它看成對經濟活動有影響的內生變量,納入到經濟學體係中,用經濟方法加以研究。作為民主過程,公共選擇在決定公共産品時要經過立憲、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上,公共選擇的內容體現層次上的不同。
在立憲階段,公共選擇要決定公共産品的決定規則,即決定按何種原則把社會各成員的偏好加總起來以確定社會需求的公共産品量。例如是全體一緻還是少數服從多數,是直接決定即全民公決還是間接決定即由議會或立法機構決定,都要在公共産品決定之前預先規定。簡言之,立憲階段的選擇是製定基本法律。
在立法階段,如果是代議民主製,公共選擇的主要內容是由民選議員們在議會通過立法程序,討論錶決各種議案,這些議案涉及從投票人對公共産品的偏好中確定齣公共産品的社會需求量。最後通過的法案中的定量就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産品量。簡言之,立法階段要在現行規則和法律範圍內展開集體活動。
發表於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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