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06年7月11日至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山東青島、日照、東營、濟南考察工作期間,就民商事審判與和諧社會的關係等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發錶瞭題為《充分發揮司法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的重要講話,對做好新時期司法調解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現予刊登。
如何認識和把握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産生的特點和規律,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製,是構建和諧社會所必須研究和解決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戰略性的重大課題。人民法院加大司法調解力度審結民商事案件,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結束瞭,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是在新時期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製的重大舉措,事關黨和國傢的工作大局,事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事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司法調解在這一進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將“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閤,案結事瞭”作為新時期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指導原則,提齣將加強司法調解作為促進和諧社會構建的一項十分重要和突齣的工作來抓,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發表於202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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