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2-27
绝对物权行为理论与物权法律制度研究 2024 pdf epub mobi 电子书
有因让渡或无因让渡? 曼兮帕蓄和让渡的区别仍然存在。在罗马法古典时期,产生了这一独特的区分。要式移转物所有权移转的生效仅以履行曼兮帕蓄的形式(20页)为必要,并不取决于原因是否存在或是否生效。略式移转物所有权移转的生效不以形式为要件,惟一的生效要...
评分有因让渡或无因让渡? 曼兮帕蓄和让渡的区别仍然存在。在罗马法古典时期,产生了这一独特的区分。要式移转物所有权移转的生效仅以履行曼兮帕蓄的形式(20页)为必要,并不取决于原因是否存在或是否生效。略式移转物所有权移转的生效不以形式为要件,惟一的生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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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有因让渡或无因让渡? 曼兮帕蓄和让渡的区别仍然存在。在罗马法古典时期,产生了这一独特的区分。要式移转物所有权移转的生效仅以履行曼兮帕蓄的形式(20页)为必要,并不取决于原因是否存在或是否生效。略式移转物所有权移转的生效不以形式为要件,惟一的生效要...
图书标签: 物权 民法 法
绝对物权行为理论是上编的核心内容。中国物权立法中是否应采用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不仅关系整个物权立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而且涉及当事人之切身利益,对法律行为理论、物权变动模式和法学思考方法均有重大影响,可谓是物权法的核心和焦点问题。本书的分析表明,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中包含了科学的成分,其关于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是正确的,但是他提出的“物权行为”这一概念则是逻辑错误的产物,由此导致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倾斜。正是因为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中科学和错误的成分并存,才导致了长期争鸣而终无定论的尴尬局面。本书创造性地提出了绝对法律行为和绝对物权行为这两个全新的法律概念,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了绝对物权行为的成立、生效、有因性和无因性等问题,最终构建了绝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整个体系。本书认为,绝对物权行为才是引起物权变动的真正原因。所谓绝对物权行为,就是特定权利人和全体不特定义务人之间关于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绝对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重大区别就在于是否考虑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根据绝对物权行为理论,完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是由债权行为、绝对物权行为和国家确认行为三个阶段共同完成的,三者缺一不可。这种绝对物权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可以充分体现交易过程的自由、公正和安全价值。具体而言,交易当事人利益之保护主要是通过债权行为来实现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的自由;真正权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之保护主要通过绝对物权行为来完成,目的在于维护交易之公正;善意第三人利益之保护主要是通过国家确认行为来完成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绝对物权行为理论吸收了萨维尼物权行为理论中的科学成分,同时克服了其理论中的错误因素,很多重大的理论争议都可以在绝对物权行为理论中作出比较合理的解释,其不仅在逻辑上可以成立,而且根据这个理论构建的制度具有积极的应用价值。根据绝对物权行为理论所构建的“绝对物权行为”物权变动模式,其积极作用在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中至为明显。对于土地总登记、土地所有权第一次登记、建筑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时效取得登记等,如果给予不特定人意思表示的空间,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这种制度的运行成本较低,而其对维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又大有裨益,因此在不动产交易中这种物权变动模式就十分必要和可行。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当认可绝对法律行为在法律行为体系的地位,而且应当在物权立法中根据“绝对物权行为理论”构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下编侧重研究了各种具体的物权制度,大致包括不动产一般优先权、不动产特别优先权、法定抵押权、不动产查封登记、不动产质权、海事物权、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保护、动产的物权变动、信托财产所有权、无权处分中的物权变动与债权效力、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变动模式中的利益平衡、票据法中的权利变动等内容,重点在于利用物权理论对我国的物权制度进行理论解读。
一、债权行为意思表示中的效果意思是一种负担的意思,本书中所谓“移转物权的意思”之于债权行为应当仅是一种处分物权的“目的”,不应被包含于债权行为的效果意思中。换言之,意思表示的设权必须遵循且不得超越法律既定的内容。二、物权行为的主体与债权行为主体一致,让不特定人参与的却有益于真是权利人的保护,但其一交易成本过高,其二不特定人只是间接消极地承担不作为义务,这种义务是物权移转的一种反射效果而已,不应过多介入甚至拟制其意思,其三既为设定他方不利益之法律行为,何以无限人可为承诺?三、本书从物权行为瑕疵推断债权行为的瑕疵混淆了“无因性”和“无权处分的适用阶段”这两个不同的问题。总而言之本书有诸问题值得商榷。
评分一、债权行为意思表示中的效果意思是一种负担的意思,本书中所谓“移转物权的意思”之于债权行为应当仅是一种处分物权的“目的”,不应被包含于债权行为的效果意思中。换言之,意思表示的设权必须遵循且不得超越法律既定的内容。二、物权行为的主体与债权行为主体一致,让不特定人参与的却有益于真是权利人的保护,但其一交易成本过高,其二不特定人只是间接消极地承担不作为义务,这种义务是物权移转的一种反射效果而已,不应过多介入甚至拟制其意思,其三既为设定他方不利益之法律行为,何以无限人可为承诺?三、本书从物权行为瑕疵推断债权行为的瑕疵混淆了“无因性”和“无权处分的适用阶段”这两个不同的问题。总而言之本书有诸问题值得商榷。
评分一、债权行为意思表示中的效果意思是一种负担的意思,本书中所谓“移转物权的意思”之于债权行为应当仅是一种处分物权的“目的”,不应被包含于债权行为的效果意思中。换言之,意思表示的设权必须遵循且不得超越法律既定的内容。二、物权行为的主体与债权行为主体一致,让不特定人参与的却有益于真是权利人的保护,但其一交易成本过高,其二不特定人只是间接消极地承担不作为义务,这种义务是物权移转的一种反射效果而已,不应过多介入甚至拟制其意思,其三既为设定他方不利益之法律行为,何以无限人可为承诺?三、本书从物权行为瑕疵推断债权行为的瑕疵混淆了“无因性”和“无权处分的适用阶段”这两个不同的问题。总而言之本书有诸问题值得商榷。
评分说老实话,不是一般的扯,作者对意思表示的理解恐怕连大一水平都达不到
评分后记很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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