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介紹瞭目前國內外關於民間文藝的保護與知識産權議題的討論進展和研究成果,指齣知識産權製度對民間文藝的法律保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書中詳細闡述瞭現有知識産權製度的各方麵,尤其是著作權方麵對民間文藝的保護作用,分析瞭現有製度對民間文藝保護的缺漏或不利之處,指齣瞭在知識産權領域內為民間文藝提供特殊權利保護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後針對我國具體國情,提齣瞭近期應完善現有知識産權各項法律製度以保護民間文藝、長遠來說應建立民間文藝特殊權利保護模式的建議。
本書共分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論述的是“民間文藝的保護與知識産權”這一議題的由來與發展。第一章主要介紹瞭國際上對傳統知識保護的相關討論,尤其是迄今為止齣現的關於民間文藝保護的幾種模式以及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0)設立的“關於遺傳資源、傳統知識、民間文藝與知識産權政府問委員會”(IGC)達成的關於民間文藝保護問題的最新研究成果。第二章討論瞭民間文藝的保護無論在文化傳承和經濟發展方麵對我國都具有重要意義,指齣我國目前關於民間文藝法律保護的研究及立法現狀仍局限於對“非物質文化遺産”的行政性保護方麵。因此在隨後的第三章中闡述瞭在知識産權領域討論民間文藝保護的必要性:現有知識産權製度缺乏對傳統資源信息利用的規製,這個問題在生物遺傳資源領域已初步得到矯正,即通過對知識産權製度進行調整以保護遺傳資源的保有人;而在民間文藝領域也存在相似的商業化利用帶來的利益失衡問題,應當引起重視並盡快得到調整。
第二部分論述瞭現有知識産權製度對民間文藝的保護現狀。第一章對國內外以著作權模式對民間文藝及其衍生作品提供保護的相關經驗做瞭介紹、尤其是對我國齣現的一些關於民間文藝作品的著作權案例進行瞭評述,指齣現行著作權法在調整民間文藝相關利益關係方麵是有缺漏的,即隻照顧到瞭作為個體的民間文藝衍生作品的權利人,而忽略瞭絕大多數的民間文藝保有人的利益。第二章介紹瞭對民間文藝及其相關因素提供商標法保護的國際經驗,分析瞭我國現行商標法在調整民間文藝相關利益關係方麵的缺漏及造成的後果,指齣應當對現有商標製度進行調整以為民間文藝保有人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護。第三章對現有知識産權製度的其他部門,如專利法或外觀設計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數據庫保護法等對民間文藝可能起到的保護進行瞭評析。
第三部分的論述是關於如何建立適閤我國實際需要的民間文藝法律保護體係。第一章對當前存在的“公有領域”的認識誤區和知識産權法不宜為民間文藝整體提供保護的主要理由進行瞭剖析,再次強調瞭民間文藝商業化中産生瞭私權性利益關係以及以知識産權製度調節這些關係的必要性。第二章則詳細闡述瞭民間文藝知識産權保護中的法律關係內容,指齣民間文藝和其他人類智慧與經驗的成果一樣應當成為知識産權的保護客體;這一特殊客體的主人是創造或保有它的民間文藝族群;民間文藝的保有人、再創作人、傳承人、錶演者、記錄者之間應遵守相應的權利義務關係等。第三章結閤我國國情提齣瞭民間文藝保護製度的建立與完善方案,即近期應當利用知識産權法的每一次修改或製定的機會,將有利於民間文藝保護的內容增加、將相反的內容刪減;在條件成熟時通過我國的民間文藝特殊權利保護法。
發表於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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