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mational Covenant 0n Civiland Political Rights)(以下在不會發生歧義的地方簡稱《公約》)是《國際人權憲章》的三大主體部分之一。該《公約》自1966年12月聯閤國大會通過、1976年3月生效以來,至今世界上已有大約一百五十個國傢加入瞭該《公約》。《公約》起草、形成的過程是具有各種不同意識形態、持各種不同人權主張的國傢共同參與的過程,因此,條約本身就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傢各種人權價值理念、人權主張相互妥協的結果。特彆是今天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傢對《公約》的認同更是反映其所具有的人權理念價值的普遍性。《公約》不是對某種特定形態的人權、特定的人權憲政體製和特定的政治經濟製度的認同,它本身的開放性錶明瞭其所具有的對各種不同社會經濟政治製度下人權憲政製度的兼收與寬容,正是這種開放性使公約逐漸為越來越多的國傢認同、加入和批準。 但是,任何妥協都不可能超越價值理念上的不同,不能完全抹平人權主張上的差異。更何況,從總體上說,《公約》更多地體現的是西方社會基本的人權價值理念。在《公約》越來越成為大多數國傢承認的過程中,準確地理解分析《公約》所具有、所體現的人權價值理念與締約國人權價值理念的差異、衝突,從中找齣協調的途徑與方法對使締約國人權憲政體製與《公約》確立的人權憲政體製相協調有著重要的意義。
發表於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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