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解釋》介紹:在過去十五年裏,解釋已成為法律學者的主要知識範式之一。就如20世紀60年代對規則的興趣和70年代對原則的興趣,在過去十年裏,很多法律理論的建構是圍繞著解釋的概念展開的。然而,甚為重要的一點,解釋是一個更加宏偉的範式:它不隻是法哲學傢感興趣的主題,在一些有影響力的哲學傢看來,解釋也是一般方法,一種法律理論的元理論。譬如,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就提齣瞭法理學的解釋性方法,以對抗傳統的分析性方法。後者有一個核心的假定,即在哲學問題:“法律是什麼?”與法律人的問題:“關於此問題或彼問題的法律是什麼?”之間,以及在前二問與道德問題:“法律應該是什麼?”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分。
德沃金晚近的法律解釋理論對這些觀念上的區分提齣瞭挑戰。他認為,闡釋法律的概念,必然與用以解決問題的法律是什麼的思考密切相關。在他看來,法律不僅僅是一項解釋性的事業,而且一定是通過參與者(participants)運用非常相同的方法被闡釋;理論傢和執業者(practioners)都在從事一種相同的推理,即試圖把最佳的解釋加於他們所麵對的實踐之上。為此,法律的概念與其特定要求之證成,不能再被視為是兩個相分離的問題。
不論好壞,此方法論上的發展和轉嚮,是《法律與解釋》撰稿者之間爭論的主要論題之一。德沃金的解釋性法律理論似乎支持法律理論中反實證主義者的立場。然而,饒有趣味的是,對其結論極為贊同的一些論者堅決反對其解釋性的方法,反之亦然。為此,贊同哈特(H.L.A.Hart)有關法律和道德的關係的許多結論的一些論者,在德沃金的解釋性方法論的轉嚮中獲益匪淺。然而,兩個陣營都承認解釋是理解法律的核心。畢竟,法律實踐的解釋性是普遍的,除非我們充分理解解釋由何者所構成,否則,對我們想要理解的實踐,不可能有一副清晰的畫麵。
解釋不單單是法律概念,甚或不是典型的法律概念。它在藝術和藝術批評領域,同樣發揮瞭重要的作用。這意味著,在這兩門學科之間存在著有趣的類似。而這種類似的範圍和有效性又是爭論的對象,其中有若乾爭論,在本文集裏彰顯無餘。然而,無多大疑問的是,法律理論和文學理論都對解釋的概念感興趣。因此,對諸如目的在文本解釋中的作用,解釋是否可能為客觀的真(或假),文本能否決定或有效拘束對其所作的解釋此類問題,這兩門學科顯然都有興趣,並且似乎需要關於解釋的一般理論。
本文集的多數撰稿者似乎承認,解釋和意義這兩個概念有著非常緊密的聯係。解釋主要是對解釋對象之意義的說明。然而,這個共同的齣發點,隻是開啓瞭關於意義的種類、核心和範圍的紛爭之門。也就是說,人們期待關於解釋的一般理論至少能為以下三類問題提供解答:可能的解釋對象;解釋核心及其規範基礎;和認識論的問題,此領域知識的可能性是什麼——譬如,存在正確和不正確的解釋麼?解釋在某種意義上是客觀的麼?
這些和其它有關解釋的一般問題,對於法律理論,尤其是裁判理論,意義非凡。眾所周知,人們期待法官解釋特定的文本。但是,何為文本?我們怎樣以及將什麼準確地確定為此處的解釋對象?假設我們已確定文本,那麼,我們可以認為這些文本對其可能有的解釋構成實質上的約束麼?那些解釋有某種客觀的狀態麼?說某種解釋為客觀的真(假),其意指所何?這些有關解釋的一般問題,對於裁判的正當性(legitimacy),有著重要的道德和政治意義。譬如,倘若文本不以某種有意義的方式約束解釋,那麼這種解釋的正當性基礎何在?法官如何能夠證成他們的成文法解釋。解釋在根本上區彆於創造麼?如果不是,那麼法官創造法律得到授權瞭麼?
一直以來,這種道德和政治上的關切,已經成為法理學的一部分。然而,從解釋的一般理論這一有利視角來考察,則是相當晚近的發展。因此,法律與文學之間的類比,盡管有可能爭論紛紛、問題重重,卻使得法哲學傢對這些傳統問題有瞭新的見解。
並非所有關於法律和解釋的主題都是新的;立法目的在成文法解釋中的作用,是那些古老的一代又一代反復齣現的法理學問題之一。《法律與解釋》的一些撰稿者就是沿著這一論辯傳統,不用說,得齣瞭不同的結論。然而,就立法目的在成文法解釋中的作用與一種適當的關於法律權威的理論密切相關這一觀點而言,他們或多或少還是一緻的。根據這一流派的思想,尊重立法目的之證成必定源於有關法律權威之正當性的考量。在此,解釋的概念和法律的概念之間緊密而又有爭議的聯係,再度顯現。因此,通過利用晚近對權威的分析,並與當代解釋領域的研究結閤起來,《法律與解釋》撰稿者對這些古老的爭論,提供瞭暫新而又令人振奮的洞見。
本文集的論文正如傑納斯(Janus,兩麵神)的麵孔;它們既迴望也前瞻。在某種意義上,該文集對過去十五年法律理論中的一個主要議題作瞭某種迴溯;同時,《法律與解釋》撰稿者也提齣瞭一些全新的且具有挑戰性的議題;其中有一些是嘗試性的;有一些則更為完整和全麵,並且所有議題要求有更多的思考和研究。
發表於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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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書實際是1993年特拉維夫大學一次研討會的論文閤集,集中瞭英美法係幾位重要研究者的觀點。 首先要說的是,既然是為研討會所做的文章,也不免良莠不齊。布萊恩·畢剋斯那篇就有充數之嫌。個人認為,乾貨比較多的是硃爾斯·科爾曼、布萊恩·萊特的《確定性、客觀性與權威性》...
評分這部書實際是1993年特拉維夫大學一次研討會的論文閤集,集中瞭英美法係幾位重要研究者的觀點。 首先要說的是,既然是為研討會所做的文章,也不免良莠不齊。布萊恩·畢剋斯那篇就有充數之嫌。個人認為,乾貨比較多的是硃爾斯·科爾曼、布萊恩·萊特的《確定性、客觀性與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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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這部書實際是1993年特拉維夫大學一次研討會的論文閤集,集中瞭英美法係幾位重要研究者的觀點。 首先要說的是,既然是為研討會所做的文章,也不免良莠不齊。布萊恩·畢剋斯那篇就有充數之嫌。個人認為,乾貨比較多的是硃爾斯·科爾曼、布萊恩·萊特的《確定性、客觀性與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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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默是拉茲的學生,所以,權威是本論文集的一大關鍵詞。
評分馬默是拉茲的學生,所以,權威是本論文集的一大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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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會議論文集,第一篇提到50年代“生活形式”60年代“範式”90年代“解釋”都是智識時尚,區分解釋的基本、有效性、正當性問題,理由主義地進一步區分現象的意義/文本的個體化標準為語義/句法、視有效為事先視現象為文本的閤理性價值之最大實現。第三篇有深刻敏銳的社科哲學的洞見,指齣法理學自身麵臨要求both成為實踐哲學和社會科學的方法論難題,展開討論內在/外在主義和哈特拉茲德沃金的諸爭論。第五篇整個是藝術哲學,比藝術哲學傢寫得簡明到位。第七、九篇是翔實、實在、紮實的法理學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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