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起因上看,目前的物業糾紛不外乎兩種類型,一種是開發商遺留問題引發的物業糾紛,一種是物業消費引起的糾紛。
從行業來講,應該解決的是觀念偏差的問題。現在社會上一般都會在三種假設前提下談物業糾紛,即第一個假設是開發商、物業公司閤謀形成強勢群體坑害小業主;第二個假設是隻要是業主,隻要是消費者,他們肯定是弱者;第三個假設是“物業管理收費包攬一切說”——隻要我交瞭錢,你就應該解決所有的問題。基於這三種前提,業主的觀念,甚至媒體的觀念就會發生偏差。從物業公司本身看,和開發公司的關係必須理清,實現分業經營。否則,開發和物業的“父子關係”、“親子關係”會讓業主自然而然地覺得物業管理公司是開發商的維護和售後服務者,就應該承擔所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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