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權,在憲法學上,通常指個人要求國傢提供直接的、實體性、必要的積極作為的權利,也稱為積極權利,與以國傢不作為為內容的自由權相區彆。由於一般認為隻有在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方麵的權利中纔需要國傢提供直接的實體性的積極作為,因此,也可以稱為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在二戰後,許多國傢的憲法中齣現瞭大量的社會權的條款,但社會權是一種什麼性質的權利?它效力如何?存在於它背後的一般性的法律科學原理是什麼?筆者在本文中遵循規範分析的方法和原則來分析瞭社會權規範的一般原理,並以此為理論依據來解釋我國憲法文本中的社會權條款。 所謂規範的分析,就是從一個假定作為前提齣發,通過嚴密的演繹推理,建立一個完整的、具有一定拘束力的規範體係過程。規範的分析是建立一般的社會科學理論的一般方法和原則,也是法律科學的最基本的方法和原則。它要求以法的規範體係為研究對象,而不是研究規範所體現的價值的正當性本身。一般的、抽象的研究要求研究首先建立一個可靠性假設,即做齣一個公認的價值判斷作為研究的前提,然後通過推理將該價值變成嚴密的、具有一定拘束效力的規範體係,在研究過程中,研究者應嚴格遵守中立進行邏輯推理。
發表於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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