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坚持以市为导向的同时明确了国家的宏观扶持政策,在尊重农民及合作社自治前提下对其运行予以适度规范,立足我国实际并合理借鉴了国际经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赋予其法人人格,从根本上解决了困扰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殊的财产权制度、表决制度、成员入社退社程序、盈余分配做出了基本适度的规定,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的同时,又将大部分权限交由章程具体规定;单设“扶持政策”一章,明确了国家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态度和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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