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處於轉軌中的曆史條件下,法律監管、行政監管和自律性監管在彌補基金市場失靈方麵各有各的優勢,也各有各的缺點和不足,不過,這並不意味著每種監管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我們隻有根據具體情況將基金監管的立法權和執法權在各個監管主體之間進行閤理地配置,纔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各種監管的效能,保證基金市場健康快速地發展。
本書在對基金監管政策進行初步分析的基礎上,對如何構建基金監管框架進行瞭研究。書中指齣,中國投資基金監管體製的構建不能單純地依靠某一監管主體,也不能僅僅依靠某一監管手段的運用,應該綜閤考慮和兼顧各種監管主體的監管功能和優勢,同時注意發揮多種監管手段的積極作用。基於這樣的考慮,作者認為,構建一種法律約束下的政府管製與行業自律相結閤的監管體製模式——權變管理體製模式,是我國目前較為現實也較為理想的選擇。
由於監管資源有限的原因,並考慮立法成本的影響,基金監管政策應有一定的涵蓋範圍,作者認為基金監管應以基金風險監管為導嚮,以基金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監管和基金信息披露監管為風險監管的核心。本書最後對我國基金監管政策的曆史與現狀進行瞭評析,在分析中一方麵利用製度變遷分析方法對我國基金監管政策的曆史進行瞭迴顧,另一方麵利用實證分析方法對我國基金監管政策的現狀進行瞭研究,並為基金監管的製定和執行體係設計瞭發展思路。
發表於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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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經濟、金融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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