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榕,福建大田人,1964年5月生,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兼任福建省法學會訴訟法學專業委員會常務副主任。主要學術成果:《中國司法能動性的開啓及其規製》(《廈門大學學報》2004年第5期)、《民事訴訟收費製度改革的理念及路徑》(《法律科學》2006年第1期)、《民事程序法》(廈門大學齣版社2007年版)、《訴訟法案例精解》(廈門大學齣版社2005年版)等。
目錄
證據製度是訴訟製度的核心組成部分,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英國思想傢邊沁所言,“證據是正義的基礎”,“證據的範疇即為知識的範疇”。也如王利明教授所指齣的,正義是司法程序所期盼的目的,而證據法則是為達成這一目的而必需的製度化手段之一。在我國的審判製度改革中,證據製度的改革是其突破口也是受關注的問題,並直接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及法律的適用進而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發生作用。
我國目前尚未對證據製度單獨立法,有關證據問題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三大訴訟法中,盡管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中相關的證據規則及具體適用有各自的特點,但也存在許多共性,因此,《高等學校法學精品教材係列:證據法》作瞭一個有益的嘗試,盡可能將民事訴訟證據製度、刑事訴訟證據製度、行政訴訟證據製度共同納入研究視野,闡述其各自的特點並指齣其共性。《高等學校法學精品教材係列:證據法》既對證據法中的基本理論問題如證據能力、證據種類、證明責任、證明標準等進行瞭深入的研究,也對近年來證據製度改革中齣現的許多難點問題如證據規則的建構、事實認定中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授予與規製等問題進行瞭具有建設性的探討,在注重基礎知識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的同時,力求體現新的立法、司法和學術研究動態。
證據是事實認定的基礎,而事實認定是法律適用的前提,證據製度的健全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我國三大訴訟法中對證據的規定比較粗疏,未能為司法實務提供明確的指引,也給案件的審理帶來許多睏惑。為改善這一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先後齣颱瞭《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乾問題的意見》、《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乾問題的規定》、《關於執行若乾問題的解釋》、《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關於行政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等,在一定程度上健全瞭證據製度。同時,我國陸續頒布的一些法律,例如《電子簽名法》和《公證法》等也彌補瞭關於證據方麵一些專門問題規定上的不足。當前,我國三大訴訟法的修改已列人人大立法規劃並已進入實質性修改階段,我們相信,我國的證據製度也將逐步得以完善。
發表於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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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法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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