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規範是從1988年11月開始采取由下而上、上下結閤的方式組織編製的。部內有關業務司局參加,由24個省(自治區、市)水利(水電)廳(局)和部直屬單位組成7個崗位規範編寫小組,經過認真調查研究,分彆寫齣瞭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並在此基礎上,各編寫小組聘請有關專傢將初稿審改後,交水利部各有關業務司(局)組織審定。隨後,人勞司、科教司組織匯總、統稿,對照、藉鑒一些部委已頒布執行的崗位規範進行修訂。先後共有300多位有關專傢、領導乾部參加瞭編寫、修改和審定工作。限於篇幅,這裏不一一列舉參與編審人員名單。
2.本規範將我國水利行業的水利(水電)行政、企業和事業各單位現行的行業性較強的處級領導乾部崗位及關鍵、通用的工人崗位分為:領導乾部崗位SL 301.1-93;水利(水電)建設崗位 SL 301.2-93;水(火)電(地方電力)崗位 L 301.3-93;農田水利、水土保持崗位 SL 301.4-93;水利工程管理崗位 SL 301.5-93;水文崗位SL 301.6-93; 科研、設計崗位 SL 301.7-93。
3.本規範根據國務院批轉的《國傢教育委員會關於改革和發展成人教育的決定》及人事部、勞動部、體改委、國傢教委、全國總工會等部門發布的《關於開展崗位培訓若乾問題的意見》、《關於把企業乾部職工培訓工作納入部長任期目標責任製的意見》、《關於國傢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培訓工作的通知》、《關於開展工人崗位培訓工作的意見》等有關開展崗位培訓和製定崗位規範的規定精神,依據原水利電力部《印發關於製定崗位規範的總體工作計劃的通知》和水利部人勞司、科教司《印發水利部關於製定崗位規範的工作計劃刊和製定崗位位規範分工錶的通知》所確定的原則,參考原電力工業部《水電建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等資料的有關內容組織編製。
4.本規範在進行培訓時,各單位可根據實際崗位設置情況,采取加、減的方法選擇培訓內容,如科技教育處處長的培訓,可按科技處長和教育處長兩個崗位規範的內容進行培訓。
5.本規範均按正職的要求標準編製,副職的培訓與考核可適當降低有關要求
發表於202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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