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瞭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汙染源普查,保障汙染源普查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汙染源普查的任務是,掌握各類汙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情況,瞭解主要汙染物的産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汙染源檔案、汙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颱,為製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提供依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汙染源,是指因生産、生活和其他活動嚮環境排放汙染物或者對環境産生不良影響的場所、設施、裝置以及其他汙染發生源。
第四條 汙染源普查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五條 汙染源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足額到位。
汙染源普查經費應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嚴格控製支齣。
第六條 全國汙染源普查每10年進行1次,標準時點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及時開展汙染源普查工作的宣傳報道。
發表於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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