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宪权,1955年生于上海,1979年进入华东政法大学学习。后进入荷兰鹿特丹伊拉斯漠大学进修。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刑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重点学科刑法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荷兰艾柔默斯大学法学博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主要从事刑法学教学和研究。获“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先进工作者”、“国家高等教育教学名师”、“上海市教书育人楷模”、“宝钢教育基金全国优秀教师”、“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高等教育教学名师”等荣誉称号。著有《金融风险与犯罪惩治》、《证券市场与证券犯罪探论》等著作,并在《法学》、《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等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四百余篇。
发表于2024-11-24
刑法学研究(第4卷) 2024 pdf epub mobi 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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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金融市场也在逐步完善过程中。由于金融产品不断变动的特点,导致与金融相关的民商事法律的不断修正,由此导致与金融相关的犯罪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金融犯罪是对金融市场的最大侵害,研究金融犯罪对维持健康的金融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卷特组织了华东政法大学的在读博士生和硕士生就金融犯罪展开一组笔谈。笔谈围绕金融犯罪展开了热烈讨论——既涉及我国金融犯罪立法的沿革,也涉及中外立法模式的比较;既有对我国金融犯罪现状和趋势的宏观研究,也有针对具体罪名的微观研究;在微观研究中,既有对既有犯罪含义的重新诠释,也有对司法实务中新出现事物的处理意见。限于篇幅,笔谈的文章或许仅仅是浅尝辄止,但我们希望该组笔谈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激起学术界和实务界对金融犯罪的关注,从而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
本卷“学者专稿”一栏刊登的是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张绍谦教授和赵运锋博士研究生的《民营企业原罪问题探究》。文章认为,由于我国法律不完善,导致有些民营企业家在创业初期,实施过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如何评价这一行为,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所谓企业原罪,是指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实施的,根据当时法律视为是犯罪,根据现在法律也是犯罪的仃为。由于企业在现阶段守法经营,为社会创造财富,如何正确认识之前的犯罪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作者认为,刑法介入企业原罪的原则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即对企业原罪应当采取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策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民营企业地位不断提升,作用不断加大的今天,这篇论文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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