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道德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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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冯川
出品人:
页数:227
译者:
出版时间:2013-12
价格:48.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516135372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黑格尔研究
  • 道德哲学
  • 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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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对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伦理思想的解读、总结和评价,目的是探讨黑格尔伦理学的发生原因、逻辑体系、核心思想、对于伦理学的意义,及理论上的缺陷。本书的意义在于,通过历史解读和文本解读,以及与黑格尔自身体系和其他哲学家伦理思想的比较,运用黑格尔自身的辩证发展逻辑,综合总结和评价其伦理精神学说,从而从共同体精神这一个侧面,发现黑格尔哲学研究乃至整个伦理学研究一直遗漏的重要方面,即伦理就是一种共同体精神。

《公民社会中的权利与义务:现代国家伦理的根基》 本书聚焦于19世纪以来,尤其在后康德哲学传统中,关于“社会”与“国家”之间复杂张力的深刻探讨。我们试图在不直接援引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具体结构或断言的前提下,梳理和分析构成现代伦理共同体运作的基石性概念:个人权利的界定、公民义务的内涵,以及国家作为实现普遍良善的制度形态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 本书首先从对“自由”概念的精细化辨析入手。自由并非仅仅是消极意义上的免于干涉,而是一种积极的、内嵌于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存在状态。我们追溯了从卢梭到早期自由主义思想家(如密尔)关于个体意志与社会规范之间冲突与调和的争论,并将其置于一个更广阔的伦理场域进行考察。个体自由的实现,必须以承认他者自由的同等有效性为前提。这种相互承认的机制,构成了社会交往的初始道德规范。 第一部分:权利的谱系与界限 本书的第一个核心部分致力于厘清“权利”在现代社会中的多重维度。权利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投射,更是历史和社会结构性力量作用的结果。我们详细分析了私有财产权的伦理基础——财产如何在从自然占有向社会契约转化的过程中,获得了其道德上的正当性。这不是一个纯粹经济学的问题,而是一个关于个人主体性如何通过物质媒介得以实现的问题。没有被社会所确认和保护的“所有权”,便失去了其作为一种“权利”的伦理意义。 紧接着,我们探讨了契约自由的伦理限制。如果社会契约是道德生活的起点,那么这种契约的有效性必须服从于更高的、非约定的道德要求。本书批判性地审视了绝对契约论的局限性,指出某些基本的人性尊严和生存条件不应被纳入可供交易的范畴。我们考察了功利主义在处理权利冲突时的内在困境,并提出了一种强调“程序正义与实质平等互嵌”的权利保障模型。这种模型要求国家不仅要确保人们有“做某事的权利”,更要确保他们有“成为有能力行使这些权利的人”的条件。 第二部分:义务与共同体的伦理结构 如果说权利是关于个体能“要求什么”,那么义务则是关于个体应该“贡献什么”。本书深入剖析了公民义务的道德驱动力。义务的履行不应仅仅基于强制性的法律惩罚,更应源于对共同体价值的内在认同。 我们区分了不同层次的义务:最基础的是“消极义务”,即不伤害他人的义务;在此之上,是“积极义务”,例如纳税、服兵役或参与公共生活。我们论证了这些积极义务如何超越了单纯的社会契约论,上升到一种“伦理的必然性”——即为了维持一个有意义的、能保障我们自身自由和权利的社会结构,我们有责任去维护它。 本书花费大量篇幅讨论了“公共精神”(Civic Spirit)的培养。一个健康的共同体需要其成员具有一种超越狭隘个人利益的视野。这种精神的缺失,是导致现代社会中个体疏离感和政治冷漠加剧的深层原因。我们探讨了教育、文化机构在重塑这种共同体意识中的作用,强调了“公民美德”的实践性而非仅仅是抽象的教条。 第三部分:国家形态的道德反思 本书的第三部分将视线投向了国家这一宏大结构。国家并非一个工具性的实体,而是一个承担着历史使命和伦理责任的复杂组织。我们探讨了国家合法性的道德基础,这远超出了“主权者的意志”或“历史的偶然性”。合法性要求国家必须致力于促进其公民的“普遍福祉”(General Well-being),但这里的“福祉”必须被理解为一种具有道德深度而非纯粹物质富足的概念。 我们对“行政权力”的道德界限进行了审视。国家机器的运行效率与对个体尊严的尊重之间,时常存在张力。本书主张,在任何情况下,国家行动都必须接受“比例原则”的检验,即国家为实现某一公共目标所采取的限制手段,不得过度侵犯个体已有的道德地位。 此外,本书还特别关注了国家在处理内部差异和外部关系中的道德选择。在处理族群、阶层差异时,国家如何保持中立性,同时又积极促进实质性的平等?在国际关系中,民族国家的利益追求是否可以无限制地凌驾于普遍的人道主义考量之上?这些议题被置于一个关于“历史正义”与“现实权力”的辩证框架内进行分析。 结论:作为持续实践的伦理生活 全书的论点汇聚于一点:道德哲学并非一套静态的规则手册,而是一个指导人类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结构中,持续性地追求更完善的共同生活形态的指南。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点总是在变动,对自由的理解需要不断地自我批判和修正。本书旨在为读者提供一套批判性的工具,用以审视我们当下所处的制度环境,并思考如何在一个日益原子化的世界中,重建和维系有道德深度的公民生活。我们最终的关切在于,如何使现代政治制度能够更有效地体现人类对相互尊重、责任共担和共享尊严的永恒追求。

作者简介

冯川 1970年生于南京。本科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毕业于南京大学,博士毕业于东南大学人文学院伦理学专业。硕士期间在南京大学一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证书班学习。2008年受聘为南京大学一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讲师。

主要研究方向为法伦理、法理学与法哲学,硕士期间师从张中秋教授、杨春福教授,博士期间师从樊和平(樊浩)教授,主要研究黑格尔法哲学与法伦理。近期主要研究方向为主体性哲学。

发表的主要论文有《从混乱到和谐一一评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论黑格尔伦理学的几个突出创见》、《儒家思想的社会契约性质》、《黑格尔法哲学再诠释》、《论经济行为和伦理行为的契合》、《对中国矿难的法律经济分析》等,译作有“2002年的美国最高法院”等,译著有《法治与发展》等。

目录信息

前言
第一章 黑格尔伦理体系的哲学背景
第一节 去伦理的理性
一 整体性伦理的幻灭
二 人的主体性的突进
第二节 自由的悖论
一 法国大革命前后的西方
二 法国革命
三 德意志民族国家
第三节 客观精神的背景
一 在精神哲学中的地位
二 基本概念与概念体系
三 主要思想的联系
第二章 抽象法:人格
第一节 人格的概念规定
一 人格之法哲学基础
二 人格的定在
第二节 人格与精神
一 抽象法的性质
二 人的存在与确证
第三节 抽象法与抽象人格
一 抽象法之“抽象”
二 抽象法与自由意志的自在
三 抽象法的主观法性质
第三章 主观意志的法:道德
第一节 道德与主观意志的法
一 故意——责任:道德的个体主观性
二 意图——福利:个体主观性的扬弃
三 善与良心:主观意志的法
四 主观意志法的辩证定在
第二节 自由的善
一 善、自由与道德
二 义务
三 良心
第三节 主观的自由
一 道德的主观性与自由
二 自由意志的自为
三 向客观自由的过渡
第四章 客观意志的法:伦理
第一节 伦理与伦理实体
一伦理的本性
二伦理实体
三伦理实体与自由
第二节 自然的伦理实体:家庭
一 爱与婚姻的伦理意义
二伦理感的起源
三 伦理人格及其解体
第三节 异化的伦理实体:市民社会
一 市民社会:一个需要的体系
二 市民社会的伦理意义
三 市民社会的异化
第四节 复归的伦理实体:国家
一伦理精神的定在
二 内部法与作为内在伦理实体的国家
三 国际法与作为外在伦理实体的国家
四 世界历史与普遍精神的实现
第五节 伦理与客观的自由
一 自由与伦理的客观性
二 作为解放的义务与个体的美德
三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第五章 法哲学体系中伦理精神的辩证本性
第一节 伦理精神的辩证运动
一 伦理精神的意志形态及其自我运动
二 伦理精神的定在
三 客观精神的圆圈
第二节 伦理精神的概念辩证法
一 普遍和个别
二 自在与自为
三 概念与定在
第三节 作为精神发展的客观环节的伦理精神
一 理念的真实
二 历史的必然
三 善与幸福的现实性
四 道德、伦理与法
第四节 “从实体出发”
一 实体的自由
二 “从实体出发”的伦理观
结语黑格尔伦理法哲学的再诠释
参考文献
索引
· · · · · · (收起)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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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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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地把握了黑格尔法哲学的从个别到普遍的理路,突出了共同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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