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6

出版者:法律出版社
作者:陈卫佐
出品人:
页数:671
译者:陈卫佐
出版时间:2015-1-1
价格:0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511869876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律
  • 民法
  • 陈卫佐
  • 法学
  • 法典
  • 德国民法典(第四版)
  • 民法典
  • 德国民法
  • 法律
  • 法规
  • 德语
  • 法律文本
  • 法学
  • 德国法律
  • 法律参考
  • 法律研究
想要找书就要到 本本书屋
立刻按 ctrl+D收藏本页
你会得到大惊喜!!

具体描述

迄今为止《德国民法典》最好的中译本,2015年最新版本,民法学人必备工具书!

《德国民法典》第1版于2004年、第2版于2006年、第3版于2010年出版后,获读者普遍好评和广泛认可。为了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德国民法典的最新动态,译注者依据德国民法典的最新版本重新进行了翻译、修订。

第4版对比了德国民法典的德文原版与多个英、法、日文译本,力求使译文更为准确;吸纳了读者的批评意见,并参考截至2014年7月的德语文献,对全书的注解进行了更新和完善,使译文和注解的质量又上一个新台阶。

本书是拥有中、德两国法学博士学位的陈卫佐教授、历时十多年的劳动成果,无论在严谨态度和翻译技巧,还是在学术功底和专业水平上,均堪称最值得信赖的德国民法典最新译本、和具有相当学术价值的民法著作。

《法兰西民法典:一部奠定现代民事法律的基石》 序言 法律,是社会赖以维系的基石,是规范个体行为、保障社会秩序的无形之手。自古以来,不同文明、不同时代的人们都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着各自的法律体系。在世界法律史上,有一部法典,以其深远的影响力、精妙的条文设计和对个人权利的深刻阐释,成为了现代民事法律的典范,它便是《法兰西民法典》,亦常被称为《拿破仑法典》。 《法兰西民法典》的诞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承载着法国大革命的理想与波澜,凝聚了众多法学家的智慧与心血。它犹如一座巍峨的殿堂,汇集了罗马法、习惯法以及启蒙思想的光辉,将纷繁复杂的民事关系梳理得井井有条,为整个西方乃至世界的民事法律发展指明了方向。本书旨在深入剖析这部伟大法典的精神内核、核心原则、重要制度以及其在历史长河中的演变与影响,以期读者能深刻理解民事法律的精髓,体会其在构建公平正义社会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 第一章:历史的熔炉——法兰西民法典的诞生背景 法国大革命的炮火,不仅摧毁了封建专制的旧秩序,也为建立一个全新的、基于理性与平等的社会奠定了基础。在革命的洪流中,统一的、现代化的民事法律成为一项迫切的需求。在此之前,法国的法律体系混乱不堪,各地习惯法林林总总,中央集权的法律也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这种法律上的碎片化,严重阻碍了商品流通、经济发展,也难以有效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 拿破仑·波拿巴的崛起,为这部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强大的政治推力。他深知,一部统一的、清晰的民法典,是巩固革命成果、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统一和经济繁荣的必要工具。1800年,拿破仑亲自任命了由四位杰出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肩负起编纂民法典的重任。这四位法学家——特龙歇、乌德利、波尔兹以及皮特,他们不仅拥有深厚的法学造诣,更具备开阔的视野和改革的勇气。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委员会成员们夜以继日地工作,他们广泛研究法国各地的习惯法,借鉴罗马法的宝贵经验,并充分吸收了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关于自由、平等、财产权等重要原则。每一次的草案都经过了国家委员会和最高法院的审议,吸取各方意见,不断打磨和完善。1804年,《法兰西民法典》最终颁布,它以其严谨的结构、精炼的语言和深刻的法理,赢得了广泛赞誉,并迅速在法国乃至欧洲传播开来。 第二章:理性与平等的宣言——法兰西民法典的核心原则 《法兰西民法典》的伟大之处,在于它所确立的一系列深刻影响深远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是对旧制度的反叛,更是对未来社会形态的积极构想。 私权神圣不可侵犯(La propriété est un droit inviolable et sacré): 这是法典中最核心、最震撼人心的原则之一。它明确了财产权是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基石,国家不得任意侵犯。这一原则的提出,是对封建等级制度下财产不均和任意剥夺的有力否定,它鼓励个体通过劳动创造财富,并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种对私有财产的坚决保护,极大地激发了社会成员的创造力和生产积极性,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契约自由(La liberté contractuelle): 法典承认和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允许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使得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过去基于身份、等级的强制性关系,转变为基于自由意志和等价交换的平等关系。契约自由原则,促进了商品经济的繁荣,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社会经济活动更加灵活和高效。 法人平等(L'égalité civile): 法典宣布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消除了基于出身、职业、宗教等因素形成的法律特权。无论贵族还是平民,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尽管早期存在一些局限),在法律上都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义务。这种法律上的平等,是法国大革命最宝贵的遗产之一,它为建立一个现代、公正的社会奠定了基础,为后来的社会进步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家庭的法律基础: 法典对家庭关系进行了系统规定,强调了婚姻的法律性质,确立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虽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法典仍然体现了一定的父权色彩,但其将家庭关系置于法律规范之下,避免了过去家庭事务的任意性和神秘性,为现代家庭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章:宏大叙事中的精妙构建——法典的主要构成与重要制度 《法兰西民法典》并非一部枯燥的法律条文集合,而是一部逻辑严密、体系清晰的法律巨著。它将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按照逻辑顺序,分为几个主要的部分,层层递进,构建起一个完整的民事法律体系。 第一编:人(Des personnes): 这一编主要规定了人的法律地位,包括公民的权利能力,如出生、死亡、婚姻、亲子关系等。它界定了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在法律上的相互关系。对婚姻的法律规定,标志着婚姻从一种宗教或社会习俗,转变为一项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 第二编:财产及其不同种类的取得(Des biens et des différentes modifications de la propriété): 这一编是法典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详细阐述了物权制度。法典区分了动产和不动产,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所有权“绝对、专属、永恒”的界定,充分体现了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同时,法典也对地役权、不动产租赁等做了规定,为财产的利用和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编:取得财产的不同方式(Des différentes manières dont on acquiert la propriété): 这一编处理了财产的变动和流转问题,包括继承、赠与、买卖、交换等。其中,关于合同的规定是重中之重,法典详细阐述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解除等,为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尤其是对买卖合同的详细规定,更是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继承制度(Des successions): 法典对遗产的继承进行了详细规定,确立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法定继承的顺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家庭的血缘关系,优先保障了近亲属的继承权。遗嘱继承则赋予了死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体现了其对个人意志的尊重。 担保制度(Des privilèges et hypothèques):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法典规定了物权担保和人身担保两种主要形式。抵押(hypothèque)和质押(gage)等担保制度,为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了重要的保障,降低了信用风险,促进了金融活动的开展。 时效制度(De la prescription): 法典规定了权利的取得和消灭时效,即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则丧失该权利。时效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避免权利的长期不稳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鼓励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避免权利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章:传世的影响——法兰西民法典的深远意义 《法兰西民法典》的诞生,不仅仅是法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更是世界法律史上的一个伟大事件。它的影响,超越了国界,穿越了时空,至今仍在熠熠生辉。 对现代民法典的母本作用: 《法兰西民法典》以其科学的体系、先进的原则和精炼的语言,成为了许多国家制定民法典的蓝本。从比利时、卢森堡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再到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法兰西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甚至在亚洲,如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民法典,也能看到其深刻的印记。 推动了法治的进步: 法典的颁布,意味着法律的统一化、清晰化和普遍适用,这为法治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它将权力置于法律之下,保障了个人的基本权利,促进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私有财产的保障、契约自由的原则,为市场经济的繁荣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法律支撑。法典创造了一个公平、可预测的交易环境,极大地促进了商品流通、投资和经济的整体发展。 对启蒙思想的伟大实践: 《法兰西民法典》是对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等启蒙思想家关于自由、平等、人权等理念的伟大实践。它将抽象的哲学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条文,使其深入人心,成为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 结语 《法兰西民法典》,这部诞生于革命时代的伟大法典,历经风雨,至今仍散发着智慧的光芒。它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文本,更是一种精神象征,代表着理性、平等、自由和对个体权利的尊重。深入研读《法兰西民法典》,我们不仅能了解现代民事法律的源头,更能体会到法律在构建美好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这部法典所蕴含的深刻法理,至今仍是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实践者宝贵的财富,它将继续激励我们探索和完善法律,为实现更加公正、繁荣的社会而不懈努力。

作者简介

陈卫佐,1967年8月9日生于南宁市,祖籍广西陆川县古城镇盘龙村,汉族,无党派人士。   1990年获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获德国萨尔大学(UniversittdesSaarlandes)法学硕士学位(LL.M.),2004年获德国萨尔大学法学博士学位(doctoriuris)。   受海牙国际法学院的邀请,于2012年7月30日至8月3日用法文为海牙国际法学院2012年夏季讲习班讲授国际私法特别课程——《中国国际私法的新法典编纂》(Lanouvellecodificationdudroitinternationalprivéchinois)。荣获洪堡基金会(AlexandervonHumboldtStiftung/Foundation)所授予的“有经验的科学家研究奖学金”(ForschungsstipendiumfürerfahreneWissenschaftler),自2012年1月1日起以“洪堡学者”身份在位于德国汉堡的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   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洪堡学者”。自2004年10月起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自2010年11月16日起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国际私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2003年4月至今为法国斯特拉斯堡国际比较法学院(Facultéinternationalededroitcomparé)客座教授,已先后用法文为国际比较法学院2003年至2012年每年4月、2014年4月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办的春季讲习班和2003年8月在奥地利格拉茨、2009年8月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举办的夏季讲习班讲授比较法;2005年4月至2010年4月为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UniversitédeStrasbourg)客座教授;2010年1月至2月为法国巴黎政治学院(SciencesPoParis)访问学者(法国政府奖学金获得者);2010年2月至3月为比利时鲁汶大学(KatholiekeUniversiteitLeuven)客座教授;2012年6月1日至7月29日为瑞士比较法研究所(InstitutSuissededroitcomparé/SwissInstituteofComparativeLaw)访问学者(范卡尔克奖学金获得者)。国际比较法学会(InternationalAcademyofComparativeLaw)合作会员(associatemember,2013年至今);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2年至今)、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5年至今)。   曾于1996年7月1日至8月31日以海牙国际法学院1996年博士奖学金获得者身份,在海牙国际法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98年5月至2004年4月为德国萨尔大学欧洲法研究所研究人员[其中1998年5月至8月为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短期研究奖学金获得者,2001年6月至2004年4月为德国瑙曼基金会(FriedrichNaumannStiftung)博士奖学金获得者]。   主要学术成果:专著及其他独立完成的著作,包括:法文专著《中国国际私法的新法典编纂》(Lanouvellecodificationdudroitinternationalprivéchinois),已发表于《海牙国际法学院讲演集》(RecueildescoursdelAcadémiededroitinternationaldeLaHaye/CollectedCoursesoftheHagueAcademyofInternationalLaw)第359卷,莱顿/波士顿,MartinusNijhoffPublishers2013年法文版;专著《比较国际私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规则和原理的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拉丁语法律用语和法律格言词典》,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德文专著WeizuoChen,RückundWeiterverweisung(Renvoi)instaatsvertraglichenKollisionsnormen,PeterLangGmbHEuropischerVerlagderWissenschaften,FrankfurtamMain,2004(《国际条约的冲突规则中的反致和转致》,法兰克福,彼得·朗欧洲科学出版社2004年德文版,被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列为关于海牙国际私法公约的一般参考文献之一,专著《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梁慧星主编的“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之一);《德国民法典》(译注),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版、2006年第2版、2004年第1版。此外,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瑞士比较法研究所《国际私法年刊》(英文)、法国《国际法杂志》(法文)等中外法学期刊上发表了论文40余篇。

目录信息

diyi编总则(第1条至第240条)
diyi章人(第1条至第89条)
diyi节自然人、消费者、经营者(第1条至第20条)
第二节法人(第21条至第89条)
diyi目社团(第21条至第79条)
diyi分目一般规定(第21条至第54条)
第二分目已登记社团(第55条至第79条)
第二目财团(第80条至第88条)
第三目公法上的法人(第89条)
第二章物和动物(第90条至第103条)
第三章法律行为(第104条至第185条)
diyi节行为能力(第104条至第115条)
第二节意思表示(第116条至第144条)
第三节合同(第145条至第157条)
第四节条件和期限(第158条至第163条)
第五节代理和意定代理权(第164条至第181条)
第六节允许和追认(第182条至第185条)
第四章期间、期日(第186条至第193条)
第五章消灭时效(第194条至第225条)
diyi节消灭时效的对象和持续时间(第194条至第202条)
第二节消灭时效的停止、暂不完成和重新开始进行(第203条至第213条)
第三节消灭时效的法律效果(第214条至第225条)
第六章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第226条至第231条)
第七章担保的提供(第232条至第240条)
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241条至第853条)
diyi章债务关系的内容(第241条至第304条)
diyi节给付义务(第241条至第292条)
第二节债权人的迟延(第293条至第304条)
第二章通过一般交易条款来形成法律行为上的债务关系(第305条至第310条)
第三章因合同而发生的债务关系(第311条至第361条)
diyi节成立、内容和终止(第311条至第319条)
diyi目成立(第311条至第311c条)
第二目在消费者合同和特殊交易形态的情形下的各项原则(第312条至第312k条)
diyi分目在消费者合同的情形下的适用范围和各项原则(第312条至第312a条)
第二分目订立于营业场所外的合同和异地交易合同(第312b条至第312h条)
第三分目电子商务合同(第312i条至第312j条)
第四分目不同的约定和证明责任(第312k条)
第三目合同的改订和终止(第313条、第314条)
第四目单方面的给付确定权(第315条至第319条)
第二节双务合同(第320条至第327条)
第三节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的约定(第328条至第335条)
第四节定金、违约金(第336条至第345条)
第五节解除;在消费者合同的情形下的撤回权(第346条至第361条)
diyi目解除(第346条至第354条)
第二目在消费者合同的情形下的撤回权(第355条至第361条)
第四章债务关系的消灭(第362条至第397条)
diyi节履行(第362条至第371条)
第二节提存(第372条至第386条)
第三节抵销(第387条至第396条)
第四节免除(第397条)
第五章债权的转让(第398条至第413条)
第六章债务承担(第414条至第419条)
第七章多数债务人和债权人(第420条至第432条)
第八章各种债务关系(第433条至第853条)
diyi节买卖、互易(第433条至第480条)
diyi目一般规定(第433条至第453条)
第二目特种买卖(第454条至第473条)
diyi分目试验买卖(第454条、第455条)
第二分目买回(第456条至第462条)
第三分目先买(第463条至第473条)
第三目消费品买卖(第474条至第479条)
第四目互易(第480条)
第二节分时居住权合同、关于长期休假产品的合同、媒介合同或交换系统合同(第481条至第487条)
第三节贷款合同;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融资援助和分期供应合同(第488条至第515条)
diyi目贷款合同(第488条至第505条)
diyi分目一般规定(第488条至第490条)
第二分目消费者贷款合同的特别规定(第491条至第505条)
第二目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融资援助(第506条至第509条)
第三目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分期供应合同(第510条)
第四目不可缺少性、适用于生计发起人(第511条至第515条)
第四节赠与(第516条至第534条)
第五节使用租赁合同、用益租赁合同(第535条至第597条)
diyi目适用于使用租赁关系的一般规定(第535条至第548条)
第二目关于住房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49条至第577a条)
diyi分目一般规定(第549条至第555条)
diyia分目保持措施和现代化措施 (第555a条至第555f条)
第二分目租金(第556条至第561条)
diyi亚分目关于租金的约定(第556条至第556c条)
第二亚分目关于租金额的规定(第557条至第561条)

第三分目出租人质权(第562条至第562d条)
第四分目合同当事人的更换(第563条至第567b条)
第五分目使用租赁关系的终止(第568条至第576b条)
diyi亚分目一般规定(第568条至第572条)
第二亚分目期间不确定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73条至第574c条)
第三亚分目期间确定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75条、第575a条)
第四亚分目因雇佣而出租的住宅(第576条至第576b条)
第六分目在所出租的住宅上的住宅区分所有权成立的情形下的特别规定(第577条、第577a条)
第三目关于其他物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78条至第580a条)
第四目用益租赁合同(第581条至第584b条)
第五目农业用地用益租赁(第585条至第597条)
第六节使用借贷(第598条至第606条)
第七节物的消费借贷合同(第607条至第610条)
第八节雇佣合同和类似的合同(第611条至第630h条)
diyi目雇佣合同(第611条至第630条)
第二目治疗合同(第630a条至第630h条)
第九节承揽合同和类似的合同(第631条至第651m条)
diyi目承揽合同(第631条至第651条)
第二目旅行合同(第651a条至第651m条)
第十节居间合同(第652条至第656条)
diyi目一般规定(第652条至第655条)
第二目消费者贷款合同的媒介(第655a条至第655e条)
第三目婚姻媒介(第656条)
第十一节悬赏广告(第657条至第661a条)
第十二节委托、事务处理合同和付款服务(第662条至第676h条)
diyi目委托(第662条至第674条)
第二目有偿事务处理合同(第675条至第675b条)
第三目付款服务(第675c条至第676h条)
diyi分目一般规定(第675c条至第675e条)
第二分目付款服务合同(第675f条至第675i条)
第三分目付款服务的提供和使用(第675j条至第676h条)
diyi亚分目付款行为的许可;付款证明文书(第675j条至第675m条)
第二亚分目付款行为的实施(第675n条至第675t条)

第三亚分目责任(第675u条至第676h条)
第十三节无因管理(第677条至第687条)
第十四节寄托(第688条至第700条)
第十五节旅店主人处物的携入(第701条至第704条)
第十六节合伙(第705条至第740条)
第十七节共同关系(第741条至第758条)
第十八节终身定期金(第759条至第761条)
第十九节不完全的债务(第762条至第764条)
第二十节保证(第765条至第778条)
第二十一节和解(第779条)
第二十二节债务约定、债务承认(第780条至第782条)
第二十三节指示证券(第783条至第792条)
第二十四节无记名债券(第793条至第808条)
第二十五节物的出示(第809条至第811条)
第二十六节不当得利(第812条至第822条)
第二十七节侵权行为(第823条至第853条)
第三编物权法(第854条至第1296条)
diyi章占有(第854条至第872条)
第二章关于土地上权利的一般规定(第873条至第902条)
第三章所有权(第903条至第1017条)
diyi节所有权的内容(第903条至第924条)
第二节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第925条至第928条)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第929条至第984条)
diyi目转让(第929条至第936条)
第二目取得时效(第937条至第945条)
第三目附合、混合、加工(第946条至第952条)
第四目物的出产物和其他成分的取得(第953条至第957条)
第五目先占(第958条至第964条)
第六目拾得(第965条至第984条)
第四节因所有权而发生的请求权(第985条至第1007条)
第五节共有(第1008条至第1017条)
第四章役权(第1018条至第1093条)
diyi节地役权(第1018条至第1029条)
第二节用益权(第1030条至第1089条)
diyi目物上的用益权(第1030条至第1067条)
第二目权利上的用益权(第1068条至第1084条)
第三目财产上的用益权(第1085条至第1089条)
第三节限制的人役权(第1090条至第1093条)
第五章先买权(第1094条至第1104条)
第六章物上负担(第1105条至第1112条)
第七章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第1113条至第1203条)
diyi节抵押权(第1113条至第1190条)
第二节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第1191条至第1203条)
diyi目土地债务(第1191条至第1198条)
第二目定期土地债务(第1199条至第1203条)
第八章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第1204条至第1296条)
diyi节动产质权(第1204条至第1272条)
第二节权利质权(第1273条至第1296条)
第四编亲属法(第1297条至第1921条)
diyi章民法上的婚姻(第1297条至第1588条)
diyi节婚约(第1297条至第1302条)
第二节婚姻的缔结(第1303条至第1312条)
diyi目婚姻能力(第1303条至第1305条)
第二目婚姻的禁止原因(第1306条至第1308条)
第三目婚姻能力证明(第1309条)
第四目结婚(第1310条至第1312条)
第三节婚姻的废止(第1313条至第1318条)
第四节死亡宣告后的再婚(第1319条至第1352条)
第五节婚姻的一般效果(第1353条至第1362条)
第六节夫妻财产制(第1363条至第1563条)
diyi目法定财产制(第1363条至第1407条)
第二目约定财产制(第1408条至第1557条)
diyi分目一般规定(第1408条至第1413条)
第二分目财产分别制(第1414条)
第三分目财产共同制(第1415条至第1557条)
diyi亚分目一般规定(第1415条至第1421条)
第二亚分目由夫或妻管理共同财产(第1422条至第1449条)
第三亚分目由配偶双方共同管理共同财产(第1450条至第1470条)
第四亚分目共同财产的分割(第1471条至第1482条)

第五亚分目延续的财产共同制(第1483条至第1518条)

第四分目选择性财产增加额共同制(第1519条至第1557条)
第三目夫妻财产制登记簿(第1558条至第1563条)
第七节离婚(第1564条至第1587条)
diyi目离婚原因(第1564条至第1568条)
diyia目在离婚之际的婚姻住宅和家庭用具的处理(第1568a条、第1568b条)
第二目离婚配偶的扶养(第1569条至第1586b条)
diyi分目原则(第1569条)
第二分目受扶养权(第1570条至第1580条)
第三分目给付能力和顺位(第1581条至第1584条)
第四分目扶养请求权的形成(第1585条至第1585c条)
第五分目扶养请求权的终止(第1586条至第1586b条)
第三目供给的均衡(第1587条)
第八节教会义务(第1588条)
第二章亲属(第1589条至第1772条)
diyi节一般规定(第1589条、第1590条)
第二节世系(第1591条至第1600e条)
第三节扶养义务(第1601条至第1615o条)
diyi目一般规定(第1601条至第1615条)
第二目子女及其未相互结婚的父母的特别规定(第1615a条至第1615o条)
第四节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一般法律关系(第1616条至第1625条)
第五节父母照顾(第1626条至第1711条)
第六节辅佐(第1712条至第1740条)
第七节收养(第1741条至第1772条)
diyi目未成年人的收养(第1741条至第1766条)
第二目成年人的收养(第1767条至第1772条)
第三章监护、法律上的照管、保佐(第1773条至第1921条)
diyi节监护(第1773条至第1895条)
diyi目监护的成立(第1773条至第1792条)
第二目监护的执行(第1793条至第1836e条)
第三目家庭法院的照料和监督(第1837条至第1848条)
第四目青少年福利局的协助(第1849条至第1851条)
第五目免除若干义务的监护(第1852条至第1881条)
第六目监护的终止(第1882条至第1895条)
第二节法律上的照管(第1896条至第1908k条)
第三节保佐(第1909条至第1921条)
第五编继承法(第1922条至第2385条)
diyi章继承(第1922条至第1941条)
第二章继承人的法律地位(第1942条至第2063条)
diyi节遗产的接受和拒绝、遗产法院的照料(第1942条至第1966条)
第二节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责任(第1967条至第2017条)

diyi目遗产债务(第1967条至第1969条)
第二目对遗产债权人的公示催告(第1970条至第1974条)

第三目继承人责任的限制(第1975条至第1992条)
第四目遗产清册的编制、继承人的无限责任(第1993条至第2013条)
第五目延期抗辩权(第2014条至第2017条)
第三节遗产请求权(第2018条至第2031条)
第四节多数继承人(第2032条至第2063条)
diyi目继承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第2032条至第2057a条)

第二目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2058条至第2063条)
第三章遗嘱(第2064条至第2273条)
diyi节一般规定(第2064条至第2086条)
第二节继承人的指定(第2087条至第2099条)
第三节后位继承人的指定(第2100条至第2146条)
第四节遗赠(第2147条至第2191条)
第五节负担(第2192条至第2196条)
第六节遗嘱执行人(第2197条至第2228条)
第七节遗嘱的做成和废止(第2229条至第2264条)
第八节共同遗嘱(第2265条至第2273条)
第四章继承合同(第2274条至第2302条)
第五章特留份(第2303条至第2338条)
第六章继承不够格(第2339条至第2345条)
第七章继承的抛弃(第2346条至第2352条)
第八章继承证书(第2353条至第2370条)
第九章遗产买卖(第2371条至第2385条)
附:陈卫佐译注之《德国民法典》第4版对第3版的条文修改
(修正、增加和废止)情况一览表
第1版译后记
· · · · · · (收起)

读后感

评分

评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 (法中论坛首发,转载请注明) (作者:章正璋) 发表于2010-7-6 http://www.jurachina.cn/viewthread.php?tid=1852&page=1 【按:本论文最初发表在<中德私法研究>2009年总第5卷上,因为一些朋友学生没有该杂志,所以特发布在此,大家共同学习,共同切磋...  

评分

上学期的私法折磨死人,但最后20来天的准备时间还是太少,最终也没敢去考试。借着教材,原书和这部很给力的翻译,对德国的民法理论和有了很多初步了解,此书贵在条款注解相当详细,足见作者对德国民法之精通。虽然法律尤其是德语的法律生造专有词汇很多,但是此书对我这毫无法...  

评分

译者最大的问题是中文水平太差。母语水平都如此之差,居然试图不改变句子结构就翻译拗口到爆的德语长句!结果就是译文既不像中文,更不像德语。信不信不知道,达是完全不及格的。从第一句就发现味道不对,既没有中文的美感,反而保留了德国绕口的长句结构。建议翻译者先回去学...  

评分

译者最大的问题是中文水平太差。母语水平都如此之差,居然试图不改变句子结构就翻译拗口到爆的德语长句!结果就是译文既不像中文,更不像德语。信不信不知道,达是完全不及格的。从第一句就发现味道不对,既没有中文的美感,反而保留了德国绕口的长句结构。建议翻译者先回去学...  

评分

上学期的私法折磨死人,但最后20来天的准备时间还是太少,最终也没敢去考试。借着教材,原书和这部很给力的翻译,对德国的民法理论和有了很多初步了解,此书贵在条款注解相当详细,足见作者对德国民法之精通。虽然法律尤其是德语的法律生造专有词汇很多,但是此书对我这毫无法...  

用户评价

评分

这本书的深度和广度令人咋舌,但最让我感到惊喜的是它所蕴含的“体系精神”。它没有仅仅局限于介绍德国本国的法律条文,而是非常高明地将这些条文置于整个欧洲大陆法系乃至世界民法发展的宏大叙事之中。在一些关键章节的开篇或结尾,作者会进行跨法域的比较性观察,探讨例如与法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典之间的异同。这种对比性的视角,极大地拓展了我的视野,让我明白,我们所学习的法律概念,并非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人类文明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公平正义理解的结晶。这种跳出“本国中心论”的宏大视角,使得阅读过程充满了知识的碰撞和启迪。它不仅仅教会了我“是什么法”,更让我思考了“为什么是这个法”,这种对法律哲学层面的探索,是许多同类著作所缺乏的宝贵财富。

评分

这本书的装帧设计真是一绝,那种厚重又带着点历史感的米黄色封皮,拿在手里沉甸甸的,仿佛能感受到它背后沉甸甸的法律重量。我本来以为这种专业领域的书籍会是那种枯燥乏味的排版,但翻开内页才发现,排版布局非常清晰,字体选择也考虑到了长时间阅读的舒适度,这对于我们这种需要频繁查阅条文的读者来说,简直是福音。我记得有一次深夜还在研究某个复杂的合同条款,如果排版稍有不慎,眼睛真的会吃不消,但这本书在这方面做得非常到位,页边距的留白恰到好处,使得核心的法条内容得以凸显,而不是被密密麻麻的文字淹没。而且,它在关键概念的术语使用上,保持了极高的一致性,这在跨章节学习和引用时尤其重要,省去了我反复核对不同翻译版本的麻烦。可以说,光是拿到手里,抚摸着它坚实的封面,阅读体验就已经超越了许多同类书籍,那种对知识的尊重感,从书籍的物理形态上就能被清晰地传达出来。

评分

这本书的结构安排,实在是体现了编者深厚的学术功底和对法律逻辑的深刻理解。它并非简单地将所有法律条文堆砌在一起,而是构建了一个层层递进、逻辑严密的知识体系。例如,在处理涉及物权和债权关系时,作者首先用极具条理性的方式梳理了基础概念,然后才深入到具体的权利救济途径。我尤其欣赏它在引入复杂概念时所采用的“渐进式教学法”,它不会一开始就抛出那些拗口的德语法律术语,而是先用相对通俗的语言勾勒出框架,再逐步引入精确的法律语言进行补充和深化。这对于非科班出身,但有志于深入了解大陆法系民法精神的读者来说,简直是打开了一扇窗。相比于一些教科书的“一锤子买卖”式的讲解,这本书更像是有一位耐心的导师在身边,循循善诱,让你在不知不觉中,构建起了稳固的法律思维大厦。这种构建而非罗列的叙事方式,极大地降低了学习曲线的陡峭程度。

评分

对于语言的考量,这本书的处理也堪称典范。我阅读的这个版本(假定是高质量的中文译本),其译文的精准度和流畅性达到了一个极高的水准。很多时候,法律语言的翻译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一个不慎就会导致意义的偏差,甚至南辕北辙。但这里的译者显然对德语法律术语有着深入的母语级别的理解,他们没有采用那种生硬的、逐字对应的翻译腔,而是努力在保持法律原意的准确性的前提下,使用了完全符合中文法律语境的表达方式。阅读起来,几乎感觉不到翻译的痕迹,思绪可以顺畅地跟随作者的逻辑前进,不会因为拗口的句子结构而被迫停下来进行二次解读。这种高质量的语言呈现,无疑是让这样一部深度著作能够被广泛接受的关键因素之一,它让晦涩的知识变得可亲近,为读者铺设了一条平坦的理解之路。

评分

说实话,我一开始有点担心这本重量级的法律著作在“实战应用”方面的表现,毕竟很多理论著作往往只停留在象牙塔层面,对于现实中形形色色的法律纠纷,显得有些苍白无力。然而,这本书却出乎意料地充满了“烟火气”。它不仅仅是条文的复述,更像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分析的汇集。在阐述到某一特定法律后果时,作者总会巧妙地穿插一些基于历史判例的讨论,这让那些原本抽象的法律条文瞬间“活”了起来。我记得研究到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边界时,书中引用了几个非常经典的判例,分析了在不同社会经济背景下,法院是如何权衡当事人利益的。这种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写法,让我深刻体会到,法律条文不是僵死的教条,而是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中寻求平衡的艺术。这极大地提高了我在处理实际法律问题时的判断力和说服力。

评分

评分

评分

评分

评分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6 onlinetoolslan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本书屋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