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濤,1972年生,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香港大學普通法碩士,比利時根特大學比較法碩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曾任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研究方嚮為經濟法、商法、法律史。曾在《法學》《現代法學》《環球法律評論》等學術刊物上發錶論文30餘篇,齣版專著《法律適用的和諧與歸一——論法官自由裁量權》《內部交易規製論》等。
埃及法是世界古代法係中的一支。本書對古代埃及的法律製度進行瞭係統的曆史研究。作者從法的淵源和作用入手,通過曆史的敘事,對古埃及的行政法律製度、土地法律製度、調整交易的法律製度、婚姻傢庭和繼承製度、犯罪與刑罰製度、司法製度、訴訟製度進行瞭全麵的考察,並在此基礎上總結瞭古埃及法律製度的基本特徵。本書是對古埃及法研究的一次有益嘗試,填補瞭法學史研究的空白。
發表於2024-12-18
古埃及法研究 2024 pdf epub mobi 電子書 下載
圖書標籤: 法學 曆史 法學文庫 古埃及 古埃及法 曆史學 世界史 法製史
1. 古埃及法律更接近判例法,法老規定法律。 2. 古埃及女性有較高的法律地位,可以擁有和處置財産,也可以成為訴訟的主體和客體。 3. 古埃及不存在貨幣,仍用以物易物的原始方式進行交易,但已有抽象的貨幣單位。
評分1. 古埃及法律更接近判例法,法老規定法律。 2. 古埃及女性有較高的法律地位,可以擁有和處置財産,也可以成為訴訟的主體和客體。 3. 古埃及不存在貨幣,仍用以物易物的原始方式進行交易,但已有抽象的貨幣單位。
評分1. 古埃及法律更接近判例法,法老規定法律。 2. 古埃及女性有較高的法律地位,可以擁有和處置財産,也可以成為訴訟的主體和客體。 3. 古埃及不存在貨幣,仍用以物易物的原始方式進行交易,但已有抽象的貨幣單位。
評分1. 古埃及法律更接近判例法,法老規定法律。 2. 古埃及女性有較高的法律地位,可以擁有和處置財産,也可以成為訴訟的主體和客體。 3. 古埃及不存在貨幣,仍用以物易物的原始方式進行交易,但已有抽象的貨幣單位。
評分一般,直接討論法律的部分不多,可以當作社會史讀讀。但在中文埃及學研究中具有開創意義,更多古埃及法律的研究還要指望國外學者去埃及挖碑銘挖紙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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