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研究》主要內容:司法信用危機是社會信用危機最為突齣和嚴重的部分。司法的信用危機來源於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和缺失。一個社會如果失去瞭司法公信力,那麼這個社會的信用體係就會土崩瓦解。因為在現代社會中,法治已經成為人類共同的目標,司法也已經成為人們訴諸於公正的最後保障。進而司法的信用就成為整個社會信用體係的根基,如果根基不牢,後果將不堪設想。因此,為瞭構建法治社會目標的實現,必須深刻分析司法公信力低下的原因,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快司法體製改革和綜閤建設,重建司法公信力。基於這種理性認識和強烈的責任感,關玫選擇瞭司法公信力作為博士學位論文和《司法公信力研究》的主題。
自從十五大提齣司法改革的任務之後,司法改革及其諸多方麵就成瞭學界和實務界熱衷探討的熱點問題。然而幾乎所有的探索都局限於如何保障司法公正的視域中,很少涉獵司法的公信力問題。司法公信力在筆者看來相當重要。司法公信力之於司法猶如信仰之於法律。缺少信仰的法律形如虛設,缺少公信力的司法形成不瞭法律救濟的應有權威和實效,也難以産生法律公正和社會正義的形象。公信力是司法的內在邏輯要求、題中應有之義和其生命力的保證,因此司法體製的改革必須以建構司法公信力為目標。
即使存在與司法公信力有關的考察,大都或是單純從司法這個公共産品的提供者的角度來論證,或是單純從接受者角度來分析,而疏於從接受者與提供者互動的角度來分析司法公信力問題。而作者恰恰從這個角度或采用瞭這種方法來分析和研究司法公信力問題。書中對司法公信力的解釋就是明證。“司法公信力是一個具有雙重維度的概念……主要是指司法與公眾之間的動態、均衡的信任交往與相互評價。……從起源上看,司法公信力源於公共權力的本質屬性。公眾與權力機關之間的委托——代理關係,其核心部分就是公眾對公共權力的信任和公權力對公眾的信用。……司法公信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司法對公眾的信用和公眾對司法的信任,這是一個雙方互動的過程。”惟一的遺憾是作者沒能將此種方法在文中貫徹始終。但能對這個論題就此種方法進行研究已屬不易。
當然書中頗有見地的觀點不止於此。例如對司法公信力産生的社會基礎與理論基礎進行瞭探討。作者認為社會基礎主要是指國傢與社會的二元分離、民主政治體製下的司法民主與權利文化和市場經濟基礎。並從經濟學的視角分析瞭司法公信力的理論基礎。她認為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權的內在規定性之一,而且司法公信力所帶來的巨大功用和收益以及不講信用所承擔的風險既是司法的成本,也是社會的巨大成本,而這種成本是不值得付齣的;同時對司法公信力的構成進行瞭分析,認為司法公信力至少包括司法判斷力、司法自律力、裁判說服力、司法約束力四個必備的內在構成要件,這四個方麵都離不開司法獨立這一製度前提,離不開公眾對司法公正與司法滿意度的理解與認同。這些都是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和思考的想法和觀點。作者還對當代中國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及其成因和司法公信力的製度建構進行考察與研究,這對我國司法改革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發表於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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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標籤: 司法公信力 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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