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刑事裁判司法论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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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罗洪启
出品人:
页数:368
译者:
出版时间:2017-1
价格:0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562072416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清史
  • 法律史与法律文化
  • 明清
  • 政治史
  •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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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清代刑事裁判司法论证研究 以刑部命案为中心的考察》以清代刑部“驳案”与“说帖”中的人命案件为基本材料,对清代刑事裁判的司法论证过程及特色进行微观考察。除导论与结论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首先通过对清代律典中人命犯罪的罪名体系的考察,分析传统律在逻辑结构、犯罪分类等方面的特征;第二章分析清代司法官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第三章分析清代司法官员在适用法律时如何解释法律;第四章分析清代司法官员法律推理的“形式”因素;第五章分析刑事司法官员法律推理中的“实质”因素;最后的结论部分对清代刑事裁判的司法论证特色进行总结,并探讨其对增强当代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借鉴意义。

《大清律例》的逻辑:刑罚考量与司法正义的交织 本书不涉及“清代刑事裁判司法论证研究”这一具体书名,而是以一种更为宏观和基础性的视角,深入剖析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特别是《大清律例》中,刑罚的设立、适用及其背后所蕴含的逻辑与价值取向。我们将探究,在历史的长河中,古代中国是如何构建一套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刑事司法体系,以及这套体系如何在维护社会秩序、回应社会矛盾的过程中,体现其独特的正义观。 一、 刑罚的哲学根基:惩罚、教化与社会秩序 中国传统刑罚的设立,并非仅仅是孤立的惩罚手段,而是植根于深厚的儒家哲学与法家思想之中。其核心在于“惩前毖后,惩恶扬善”。刑罚的首要目标是惩罚犯罪者,以其痛苦来抵偿其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满足公众的情感需求,维护社会公平。但同时,刑罚又承载着更深远的教化意义。“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威不可测,则民不畏。”刑罚的公开性和明确性,旨在让民众了解禁忌,从而自觉避免触犯法律,达到“刑讯之法,以驱劝民教,劝民忠孝”的目的。 《大清律例》作为中国古代成文法的集大成者,其刑罚条文的制定,充分体现了这种惩罚与教化的双重功能。例如,“杖一百,刺面”等肉刑,其严酷性固然是为了震慑,但也被视为对罪犯身心的双重惩罚,意在使其铭记教训,不敢再犯。而流放、徒刑等,则是在惩罚的同时,将犯罪者从熟悉的环境中剥离,使其在陌生之地反思己过,并可能通过劳动改造重新融入社会。 更深层次而言,刑罚的设立与社会秩序的维护紧密相连。儒家强调“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并非完全否定刑罚,而是指出在不同阶层适用不同程度的约束。对于士大夫阶层,更多的是道德规范和政治规劝,而对于普通民众,刑罚则是维持社会结构稳定、防止社会失序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种等级化的思维,也体现在刑罚的量刑和执行上。例如,同样的罪名,贵族与平民所受的刑罚轻重往往不同,这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不同群体在社会结构中扮演角色的认知。 二、 刑罚的适用原则:罪刑法定、罪疑唯轻与情理法结合 尽管历史悠久,中国传统刑罚的适用并非漫无边际,而是遵循着一系列基本的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司法实践的内在逻辑。 首先,罪刑法定的理念在《大清律例》中有所体现,尽管其形式与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有所区别。法律明确规定了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相应的刑罚,避免了任意定罪的可能。律文条项清晰,罪名明确,为司法官员提供了基本的裁量依据。当然,这种法定性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对于新兴的社会现象,法律的滞后性可能导致难以将其纳入现有条文之中。 其次,罪疑唯轻的原则,在中国传统司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意味着在证据不足,无法确凿证明被告有罪的情况下,应当倾向于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这一原则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对司法过错的警惕。它要求司法官员在定罪量刑时,必须以充分的证据为基础,而非主观臆断或道听途说。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传统司法实践中,情理法结合的原则贯穿始终。法律条文是基础,但法律并非僵化的教条,而是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及社会普遍认可的情理进行综合判断。 情,指的是案件的具体情节,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以及被告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背景等。 理,指的是社会普遍认可的伦理道德观念,例如孝道、忠诚、仁爱等。 法,指的是《大清律例》等成文法条文。 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将这三者融会贯通。例如,对于盗窃行为,法律条文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但如果盗窃者是出于饥寒交迫,且盗窃数额微小,那么在量刑时,可能会考虑到其“情”上的可悯之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酌情减轻刑罚。同时,这种考量也需要符合社会普遍的“理”,即不能因为同情而纵容犯罪。这种情理法的结合,使得中国传统司法在追求程序正义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实体正义的实现,试图在法律的刚性与人情的温度之间寻求平衡。 三、 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审级制度、证据规则与官员的裁量权 《大清律例》的实施,离不开一套相对完善的司法运作机制。虽然其与现代司法制度存在诸多差异,但其内在的运行逻辑同样值得深入探讨。 审级制度是维持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大清律例》规定了三级审判,即县、府、中央(刑部)。案件在地方审理后,如有不服,可以上诉至上一级。这种多级审判的设置,旨在通过层层监督,减少地方官员的徇私舞弊,保证司法审判的准确性。各级司法官员在审判过程中,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地方官员负责初步审讯和定案,中央的刑部则负责复核,确保案件符合律例,并对重大案件进行最终裁决。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对司法权力进行制约和平衡的尝试。 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受到重视。尽管古代的证据收集和认定方式与现代有很大不同,但《大清律例》中明确规定了“十不准”等原则,例如“不准私讯,不准严刑逼供”。这意味着司法官员在取证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不能随意动用酷刑。口供、证人证词、物证等,都是司法官员需要考量的证据形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的证据规则往往更加依赖于“口供”,且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标准也相对宽松。 官员的裁量权是中国传统司法中一个复杂而关键的因素。在法律条文具有一定弹性的情况下,司法官员的个人素质、价值判断和对情理的把握,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判结果。这既带来了司法实践的灵活性,能够应对法律条文的不足,但同时也可能为腐败和偏见提供了空间。《大清律例》中的“酌情”和“从重从轻”等条款,都赋予了官员一定的裁量空间。如何在这种裁量权与司法公正之间取得平衡,是中国古代司法长期面临的挑战。 四、 历史的遗产:反思与启示 对《大清律例》中刑罚的设立与适用的深入考察,不仅仅是对历史的回顾,更是对中国传统司法智慧的挖掘。其严密的逻辑,对秩序的重视,以及在情理法之间的权衡,都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如此,我们也应看到其局限性。等级森严的社会结构,对“人治”的过度依赖,以及证据规则的相对薄弱,都使得其难以完全满足现代社会对公正、平等和人权的要求。 然而,其所蕴含的“惩前毖后、教化于民”的理念,以及对“罪疑唯轻”原则的重视,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现代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如何更好地平衡惩罚与矫正,如何在法律的刚性与人性的关怀之间找到最佳结合点,如何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实体正义,这些问题,在对中国传统司法体系的考察中,或许能为我们带来新的思考与启示。 本书旨在通过对《大清律例》刑罚的深入剖析,展现中国古代司法体系的内在逻辑与价值取向,为理解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与实践提供一个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视角,从而为我们理解当下和思考未来提供宝贵的历史借鉴。

作者简介

目录信息

绪 论 1
一、问题与意义 1
二、基本概念 4
三、文献综述 5
四、材料与方法 12
五、创新与不足 15
六、结构安排 19
第一章 清代人命犯罪的罪名体系 21
一、引 言 21
二、律文之间的罪名关系 24
三、律文与条例之间的罪名关系 28
四、不同条例与不同门律例之间的罪名关系 33
五、结语:实质正义观影响下的律典结构 38
第二章 清代刑事裁判中的事实认定 40
一、引 言 40
二、发现主义——清代刑案事实描述的特征 43
三、清代刑案事实认定中的证据意识 47
四、清代刑案事实认定中的情理判断 54
五、结 语 61
第三章 清代刑事裁判的法律解释 62
一、引 言 62
二、清代刑事裁判法律解释方法的多元性 64
三、清代刑事裁判法律解释的功能 74
四、清代刑事裁判法律解释的价值取向 82
五、结 语 88
第四章 清代刑事裁判的形式合理性论证 90
一、引 言 90
二、断罪引律令:严格型形式合理性论证 94
三、比附援引:弱化型形式合理性论证 99
四、援引成案:形式合理性论证之延伸 107
五、结 语 115
第五章 清代刑事裁判的实质合理性论证 117
一、引 言 117
二、维护纲常礼教与教化百姓:实质合理性论证之伦理取向 121
三、刑罚轻重比校与当事人利益考量:实质合理性论证之现实取向 127
四、犯罪预防与社会控制:实质合理性论证之功能取向 133
五、结语:实质合理性论证——由法外到法定的演变 137
结 论 139
一、律、例、案与情理 139
二、寻求“情法之平”的正义观 142
三、非规则型法与非终局性裁判 145
参考文献 148
附 录 157
一、《驳案新编》“人命”案例表 157
二、“杀死奸夫”律交叉援引本门及他门律例表 171
三、《刑案汇览》“人命案”法律解释(部分) 175
四、《刑案汇览》三编援引成案案例表 182
· · · · · · (收起)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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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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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率地说,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阅读一部关于古代司法论证的书籍,最大的挑战往往在于术语的晦涩和逻辑的跳跃性。然而,我发现这本书在保持学术深度的同时,似乎在努力构建一座沟通的桥梁。我感受到作者并非只是在向同行展示其研究成果,而是真诚地希望将清代法律思维的复杂性传递给更广泛的读者。特别是当涉及到那些涉及地方权力网络和宗族纠纷的案件时,那种地域性的司法惯例和中央集权的法规之间的张力,被刻画得淋漓尽致。我所感受到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僵硬,更是一张由人情、官场规矩、以及对皇权天意的敬畏所编织出的复杂网络。这种多维度的解读,使得原本可能枯燥的“论证过程”瞬间鲜活了起来,让我看到了清代法律实践的生动与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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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翻开这本书时,我立刻被作者那种近乎“考古学家”般严谨的笔触所折服。它没有陷入空泛的宏大叙事,而是直接切入了清代律例文本的肌理之中,如同拆解一台精密的古董钟表,细致入微地考察每一个齿轮的咬合方式。我个人关注的焦点一直在于,在“大义灭亲”、“维护纲常”这些至高无上的道德准则面前,具体的法律程序是如何被“驯化”和解释的。很多时候,法律论证的终点并非是“客观事实的还原”,而是“道德合乎性的确认”。这本书似乎就致力于描绘出这样一幅图景:法官们如何巧妙地将事实认定与道德评价融合,形成一种看起来无懈可击的“司法结论”。我尤其期待看到书中对“疑案难案”的处理模式的剖析,比如在证据不足或存在明显悖论的情况下,权力层级如何通过程序性的论证来最终“锁定”判决,这比单纯的案例汇编要来得更有启发性,因为它触及了权力运作的底层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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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历史爱好者的角度来看,这本书成功地将“清代社会史”与“法律史”进行了有机融合,而非简单的并列叙述。它展示了法律文本是如何被社会环境不断地“重新解释”和“协商”的。我最欣赏的是,它并没有将清代的司法描绘成一个停滞不变的静态系统,而是展现出其内部的张力与适应性。比如,面对新的社会问题或突发的灾害事件,司法论证是如何快速地进行“变通”的,以及这种变通在多大程度上被认为是合乎“祖制”的。这种对制度“韧性”的研究,是非常宝贵的。它使得读者在阅读时,不仅仅是在学习法律知识,更是在学习一种古老的、以等级和伦理为核心的“说理艺术”。这本书为我们理解古代政治文化中“合规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微妙平衡,提供了极为坚实的文本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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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最令我惊喜的一点,是它在梳理司法文书演变脉络时的细致程度。我一直认为,研究历史制度,不能只看最高层的颁布的律例,更要看基层执行者是如何记录和传递信息的。那些奏折、批示、以及地方衙门的文书,才是理解司法实践的“活化石”。我注意到,作者似乎将极大的精力放在了对这些一手资料的辨识和解读上,这使得我们得以窥见“论证”是如何从一个模糊的“意见”逐渐被文字固定下来,并最终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判决依据”的过程。这种对过程的关注,极大地提升了此书的价值。它让我们明白,每一次“论证”的背后,都承载着胥吏的体力劳动、官员的政治考量以及文书规范的自我约束。这种从微观到宏观的构建方式,让我对清代司法行政的运转有了更立体和深刻的认识,远超我初次拿到书时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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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清代刑事裁判司法论证研究》的书名乍一看似乎有些学术化,但作为一名对历史和法律制度抱有浓厚兴趣的普通读者,我还是被它所散发出的那种深邃感所吸引。我最初的期望是,它能为我揭开清代那个庞大而复杂的司法体系的神秘面纱,让我理解在没有现代法治概念的时代,法官们是如何依据祖宗之法和当时的社会伦理来构建他们的“正当性”的。我特别好奇书中是否会深入探讨“情理”在审判中的作用,毕竟传统司法强调“人情与法”的结合,这与我们今日所推崇的铁面无私似乎大相径庭。一个好的历史著作,不应仅仅是罗列判例,更重要的是要还原出当时审判者内心的逻辑链条。我希望能从这本书中看到,那些错综复杂的证据链条是如何在清代的文官系统中被层层审查和论证的,以及地方士绅、胥吏在其中扮演了何种影响判决的非正式角色。如果这本书能将冰冷的条文置于具体的社会情境中去考察,展现出司法过程的动态性和人性化(或非人情化)的一面,那它无疑就是一本引人入胜的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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