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晚期英國法中的最高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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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
作者:[英]諾曼·多恩
出品人:
頁數:0
译者:楊尚東
出版時間:2018-5
價格:46
裝幀:
isbn號碼:9787562080534
叢書系列:
圖書標籤:
  • 法律
  • 法律史
  • 中世紀
  • 英國法律史
  • 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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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世紀晚期
  • 英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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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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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中世紀的英國普通法是人類法律現象中的奇特景觀,一覽其復雜的曆史進程以及令狀、契約、習慣交織的法律體係,簡直令人望而生畏。若不是長期的研習和充分的文獻儲備,想對這一領域發錶真知灼見幾乎是不可能的。但是作者諾曼·多恩卻並未畏懼問題的艱深,他以其廣博的曆史知識和概念分析能力試圖嚮讀者展示瞭一幅中世紀晚期法律權威基礎的理論和實踐圖景。作者提齣瞭兩條看似對立的角度來審視法律的權威基礎的內在張力。其中一條思路與現代實證主義法學相呼應,而另一條思路以自然法學傳統為參照。當然,這並不是說中世紀的英國普通法傳統的理論與實踐就已經存在實證主義和自然法的明確主張,而是這些要素同時共存於其中,並構成有趣的理論張力。本文的寫作思路也是沿著這種張力展開,*章和第二章基本上在處理與實證主義相關的要素,而後麵的章節則觸及自然法理論、道德要素和理性要素在普通法中的意義和作用。

中世紀晚期英國法中的最高權威:權力、法律與教會的交織 本書深入剖析瞭中世紀晚期(約13世紀末至15世紀)英格蘭法律體係中“最高權威”的復雜麵貌。在這一動蕩而充滿變革的時代,法律的權威並非單一或明確,而是由王權、教會、普通法(Common Law)傳統以及新興的衡平法(Equity)等多個權力中心共同塑造和爭奪。 第一部分:王權與普通法的鞏固 中世紀晚期的英格蘭,國王被視為“法律的源頭”(Fountain of Justice)。本書首先考察瞭金雀花王朝(Plantagenet)晚期君主,特彆是愛德華一世和愛德華三世時期,他們如何通過司法改革和立法活動來確立王室司法機構的至高無上地位。 一、國王法院的擴展與整閤: 我們詳細審視瞭王座法庭(Court of King’s Bench)、下議院(Court of Common Pleas)和財政部(Exchequer)在法律實踐中的作用。這些法院通過巡迴審判(assizes)和對地方司法機構(如郡縣法庭)的監督,有效地將法律標準從威斯敏斯特的宮廷輻射到全國各地。關鍵在於分析這些法院如何通過判例的積纍和對既有習慣法的“發現”與“闡釋”,構建起一套具有全國約束力的“普通法”。 二、議會的崛起與立法權: 議會在中世紀晚期逐漸從一個僅嚮國王提供建議的機構,演變為具有立法權的實體。本書探討瞭議會立法(Statute)的齣現對普通法權威的挑戰與補充。例如,1351年的《叛國罪法》(Statute of Treason)明確界定瞭嚴重危害王權的罪行,這直接限製瞭國王在沒有議會授權下解釋或創造“普通法罪行”的自由裁量權。我們分析瞭議會如何通過“請願”(Petition)的方式,迫使國王糾正司法上的不公或填補法律的空白,從而確立瞭“議會至上”(Parliamentary Supremacy)的早期萌芽。 三、法律職業階層的塑造: 律師(Serjeants-at-Law)和法官群體在維持和發展普通法權威中扮演瞭核心角色。本書考察瞭這些專業人士的行會組織(Inns of Court),以及他們如何通過口頭辯論、法律文書的定型化和對“前例”(Precedent)的嚴格遵守,將法律知識轉化為一種排他性的專業權力。這種專業知識的壟斷,在一定程度上保證瞭普通法的連貫性,但也使其在麵對社會底層或新興的商業需求時顯得僵化。 第二部分:教會法與世俗法的邊界衝突 中世紀晚期英國法的一個核心張力在於世俗(普通法)權力與教會(教會法/羅馬法影響)權力之間的持續拉鋸。 一、教會管轄權的範圍: 教會法在中世紀英格蘭的司法體係中占據瞭重要地位,尤其是在涉及婚姻、遺囑認證、道德規範、異端和誓言(Oath)等方麵。本書詳述瞭英格蘭主教法庭如何依照《格雷西安教法匯編》(Decretum Gratiani)和後續教令,行使自己的司法權。教會法通常被視為更具“良心”和“理性”的法律體係,這使其在某些領域比普通法更具吸引力。 二、限製教會管轄權的鬥爭: 王室法院對教會法權力的擴張保持高度警惕。我們著重分析瞭“禁製令”(Writs of Prohibition)的使用。這是國王法院用來阻止主教法庭審理那些被認為屬於世俗管轄範圍案件的司法工具。例如,涉及土地産權、世俗契約或直接侵犯國王司法權的案件,都可能被禁製。這種鬥爭並非旨在廢除教會法,而是為瞭明確地將“最高權威”的最終解釋權鎖定在國王手中。 三、異端審判與王權乾預: 雖然異端審判(Inquisition)主要由教會發起,但中世紀晚期的英國君主很快意識到,異端活動可能威脅到政治穩定。本書考察瞭諸如1382年洛拉德派(Lollards)興起時,王室如何通過頒布諸如《De Heretico Comburendo》(1401年)等法令,將異端定為刑事犯罪,從而使教會的宗教懲罰(開除教籍)與世俗的刑事懲罰(火刑)相結閤,有效地使王權成為最終的宗教法律執行者。 第三部分:衡平法作為對普通法的修正 普通法雖然在全國範圍內確立瞭權威,但其對形式的過分依賴和對特定救濟手段(主要是金錢賠償)的限製,導緻瞭大量社會不公的案件無法得到公正處理。這催生瞭對“最高良心”(Supreme Conscience)的訴求,即衡平法的興起。 一、大法官的良心法庭: 本書的核心論點之一是,衡平法的權威並非建立在挑戰普通法之上,而是建立在承認普通法的不足,並由國王的首席大臣——大法官(Chancellor)——代行國王的“良心”職能。隨著普通法庭在救濟形式上的僵化,越來越多的上訴者(特彆是那些無法獲得禁令或特定履行令的當事人)轉嚮大法官尋求“天理”(Natural Justice)。 二、衡平救濟的創新性: 衡平法法庭(Chancery)引入瞭普通法體係中不存在的救濟手段,如“特定履行令”(Specific Performance)和“強製禁令”(Injunction)。這些救濟手段直接作用於被告的個人良知和行為,而非僅僅是對其財産的補償。這種對個人行為的直接乾預,賦予瞭衡平法一種獨特且強大的權威性,尤其是在處理信托(Trust)關係、閤同履行和欺詐案件時。 三、權力範圍的界定與衝突: 本書追蹤瞭普通法法庭和衡平法法庭之間關於管轄權的摩擦,尤其是在15世紀末期。普通法法官對大法官“隨意”乾預既有判決錶示不滿。然而,通過愛德華四世和亨利七世時期對大法官職能的逐步製度化,衡平法逐漸確立瞭其作為普通法體係不可或缺的補充和修正力量的地位。衡平法的權威最終被理解為:在普通法未能提供公正救濟時,王權基於良心所授予的補充性最高權力。 結論:多重權威下的動態平衡 中世紀晚期英國法中的“最高權威”是一個動態的、多層次的結構。它不是一個單一的法律文本或一個獨占的法庭,而是王權、議會、普通法、教會法以及新興衡平法之間持續談判與妥協的結果。本書旨在錶明,正是這種在製度間的復雜張力和相互製衡,最終塑造瞭早期現代英國法律體係的堅實基礎。最高權威的最終歸屬,體現瞭統治者在維護秩序(普通法)與實現公正(衡平法)之間的微妙平衡藝術。

作者簡介

諾曼·多恩 威爾士大學卡迪夫學院教授,劍橋大學法學博士。西方學界研究教會法的權威,英國教會協會的法律顧問,擔任《教會法雜誌》的主編和“宗教與法律”係列叢書(勞特利奇齣版社齣版)的主編,自1990年齣版博士論文《中世紀晚期英國法中的最高權威》後,已齣版多部關於“法律與宗教關係”的著作。

關於本書譯者:

楊尚東 四川平昌人,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講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

關於“法律與宗教經典文庫”主編:

佀化強 重慶大學特聘研究員,博士生導師。2007年8月至2008年8月公派留學美國福德漢姆大學法學院。

苗文龍 法學博士,重慶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目錄資訊

001 序 言
004 縮寫錶

001 導 論
009 第一章 權威與同意:平民主義的視角
041 第二章 人定法:實證主義視角
073 第三章 自然法:超越道德的法律
102 第四章 正義、法之嚴格規定和公正
131 第五章 司法決定和理性的權威
163 第六章 普通法中的良知
193 第七章 危害與不一緻
219 結束語

225 相關法律、法規簡錶
230 相關案例年鑒錶
239 參考文獻
253 索 引
· · · · · · (收起)

讀後感

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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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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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價

评分☆☆☆☆☆

我一直對歐洲中世紀的法律體係感到著迷,特彆是英國,它獨特的法律發展路徑總是讓人産生無限的好奇。“中世紀晚期英國法中的最高權威”,這個題目讓我對書中將要探討的內容充滿瞭期待。我首先設想,作者會對當時的法律淵源進行詳盡的梳理,從日耳曼習慣法到羅馬法的潛在影響,再到教會法和王室法的互動。我想,書中必定會重點分析諾曼徵服之後,英格蘭法律體係是如何在吸收和融閤中發展壯大的。特彆是在法律的統一性和適用性方麵,王室法庭扮演瞭怎樣的角色,以及它是如何逐漸超越地方性習慣法的?我期待書中能看到大量的案例研究,那些具體的審判過程,特彆是那些涉及土地糾紛、繼承權或者人身傷害的案件,它們是如何被當時的法律所處理的?這些實踐性的案例,能夠讓我們更直觀地理解法律的運作和權威的來源。我也好奇書中會如何論述“自由”的概念在中世紀晚期英國法中的演變,以及這些“自由”是如何與法律權威相互關聯的。例如,《大憲章》所確立的自由,在後來的法律發展中是如何被解釋和應用的?這本書的意義,我想在於它能為我們提供一個關於法律權威形成機製的深度剖析,讓我們看到法律是如何在復雜的社會和政治環境中,一步步確立其至高無上的地位的。

评分☆☆☆☆☆

這本書的名字就勾起瞭我無限的遐想,中世紀晚期英國法中的最高權威,僅僅是這個題目,就足以讓我腦海中勾勒齣那個充滿神秘感和權力鬥爭的時代。我尤其好奇,在那個法律體係尚未完全成熟,君主權力、教會影響以及封建領主勢力交織在一起的復雜局麵下,究竟是誰,或者說是什麼,能夠被認為是“最高權威”?是國王的諭令?是教會法庭的判決?抑或是某種古老的習慣法?我想這本書一定深入探討瞭法律思想的演變,追溯瞭英格蘭法律體係從起源到形成的關鍵節點,特彆是那些標誌著法律權威確立的重要事件和裏程碑。我設想著作者會細緻地分析當時的社會結構,每一個階層在法律形成過程中的作用,貴族、教士、商人、農民,他們各自如何影響並被法律所塑造。這本書的價值,我相信不僅僅在於梳理法律條文的演變,更在於揭示法律背後的權力運作和意識形態。它或許會讓我們看到,法律的“最高權威”並非一成不變,而是隨著曆史的車輪不斷被重新定義和爭奪。我對書中所描繪的法律實踐充滿瞭期待,比如具體的案例分析,當時的法庭審判流程,以及普通人在法律糾紛中的遭遇,這些鮮活的細節將是理解那個時代法律精神的關鍵。我甚至希望書中能觸及到法律與宗教、與道德觀念之間的微妙關係,因為在中世紀,這些領域往往是密不可分的。總而言之,這本書對我而言,是一扇通往曆史深處,探尋法律之根的窗戶,充滿瞭知識的誘惑和思考的空間。

评分☆☆☆☆☆

這本書的書名,“中世紀晚期英國法中的最高權威”,引發瞭我對那個時代法律與權力之間復雜關係的深思。我猜測,作者會首先勾勒齣當時英國社會的權力版圖,國王、貴族、教會各自的地位和影響力。然後,本書可能會深入探討,在這樣一個多極化的權力結構中,法律的權威是如何被確立和維係的。特彆是我對“普通法”如何在全國範圍內獲得普遍認可和適用感到好奇。書中必然會包含大量對早期王室法院判決的分析,以及這些判決是如何逐漸形成具有約束力的判例的。我也想知道,在那個時代,法律的“閤法性”來源於哪裏?是國王的授權,還是某種普遍接受的社會契約?書中或許還會涉及到一些重要的法律思想傢和法學傢,他們是如何通過理論的構建來支撐法律權威的。這本書的意義,在於它能夠讓我們看到,法律的權威並非是簡單的權力壓製,而是思想、製度和實踐共同作用的結果。

评分☆☆☆☆☆

這本書的名字“中世紀晚期英國法中的最高權威”,本身就包含著一種探尋和追溯的意味。在那個君主製、貴族製和教會權力並存的時代,究竟是什麼能夠淩駕於其他所有權力之上,成為法律的最終裁決者?我猜想,作者會從不同角度來審視這個問題,而不僅僅局限於國王的諭令。也許,書中會詳細分析當時法律思想傢的觀點,他們是如何理解和闡釋法律的閤法性與權威性的。比如,當時的法學傢是如何論證國王的權力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的?或者,教會法在多大程度上影響瞭世俗法的權威?我特彆期待書中能夠涉及一些關於“正義”和“公平”的討論,這些抽象的概念在中世紀的法律實踐中是如何被具體化的?它們是如何成為法律權威的重要支撐的?書中或許還會探討法律的程序和形式,例如,一套嚴謹而公正的審判程序,本身就能夠增強法律的權威性。我好奇作者會如何分析當時的法律文本,比如那些重要的法典或者判例匯編,它們是如何被視為權威的來源的?這本書的價值,我想在於它能夠讓我們看到,法律的最高權威不僅僅是權力壓製的産物,更是思想、原則和製度共同構建的復雜體。

评分☆☆☆☆☆

一看到“中世紀晚期英國法中的最高權威”這個書名,我的腦海中立刻浮現齣那個充滿衝突與融閤的時代。我設想,作者會首先描繪齣當時錯綜復雜的權力格局:國王、貴族、教會,以及新興的商人階層,他們各自在法律事務中扮演的角色。然後,本書可能會深入分析“普通法”是如何在這種格局中脫穎而齣的,以及它作為一種全國性法律體係,是如何逐漸獲得至高無上地位的。我特彆好奇書中會如何探討“判例法”的形成和發展。那些早期王室法官的判決,在多大程度上被後來的法官所遵循,並成為法律權威的基石?這本身就是一個引人入勝的學術課題。此外,我也期待書中能詳細介紹當時主要的法律機構,比如王室法院、衡平法院等等,它們是如何運作的,以及它們之間的權力劃分和製約關係。我想,書中很可能會分析《大憲章》等重要法律文獻,探討它們在確立法律原則和限製王權方麵的曆史作用。這本書的價值,我想在於它能夠讓我們看到,法律的權威並非是靜止的,而是在與各種社會力量的互動中不斷演變和鞏固的。

评分☆☆☆☆☆

“中世紀晚期英國法中的最高權威”,僅僅是這個書名,就足以讓我感到一種學術上的吸引力。我設想,作者必定會對那個時代錯綜復雜的法律體係進行一次徹底的梳理。我會期待書中對國王權力、貴族特權、教會法的影響以及習慣法的地位進行詳細的分析,並探討它們之間如何相互作用,最終形成一種“最高權威”。特彆是我對“普通法”的形成過程感到好奇,它是如何在全國範圍內逐漸取代地方性習慣法,並成為一種統一的法律體係的?書中肯定會涉及大量的案例研究,那些真實的訴訟案件,以及法官是如何通過判決來確立法律原則的,這對我來說是極具吸引力的。我也想知道,在那個時代,“法律”本身是如何被理解的?是國王的意誌,還是某種超越國王的原則?書中或許會探討一些重要的法律文獻,比如《大憲章》的影響,以及它們是如何在法律權威的構建中發揮作用的。總而言之,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能夠為我們提供一個深刻的視角,去理解法律權威是如何在中世紀晚期英國形成的。

评分☆☆☆☆☆

“中世紀晚期英國法中的最高權威”,這是一個極其引人入勝的題目。它讓我開始思考,在那個君權、貴族權和教會權相互交織的時代,法律的至高無上地位究竟是如何被確立的。我猜想,本書會從對當時主要法律淵源的梳理開始,包括王室法、習慣法和教會法,並詳細分析它們之間的關係和演變。我尤其期待書中能夠深入探討“普通法”的發展曆程,以及它如何在全國範圍內逐步統一,並最終成為法律的基石。那些早期王室法官的判決,是如何被視為權威的來源,並在此基礎上發展齣判例法體係的?這本身就是一個令人著迷的研究方嚮。此外,我也好奇書中會如何論述法律的“正義”觀,以及這些抽象的觀念是如何在中世紀晚期英國的司法實踐中得到體現的。我想,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能夠為我們提供一個深刻的洞察,去理解法律權威的形成過程,以及它在中世紀社會中所扮演的關鍵角色。

评分☆☆☆☆☆

讀罷這本書,我腦海中湧現齣的第一個念頭便是,原來我們今日所熟知的法律體係,其根基如此古老而又盤根錯節。這本書對於“中世紀晚期英國法中的最高權威”的探討,絕非簡單地羅列法律條文或權力機構,而是深入到那個時代的思想脈絡之中,去挖掘法律權威的源頭活水。作者似乎以一種極其嚴謹的態度,層層剝繭,為我們展現瞭從早期盎格魯-撒剋遜法,到諾曼徵服後的法律融閤,再到蘭開斯特王朝時期法律體係的逐漸成熟這一漫長過程。我尤其被書中對於“普通法”的形成過程的細緻描繪所打動。這個概念本身就蘊含著一種“自下而上”的權威力量,與當時君權至上的思潮似乎形成瞭一種有趣的張力。書中肯定會涉及大量的案例研究,那些發生在普通人之間的糾紛,以及王室法官如何通過判例來確立和鞏固法律的權威,這無疑是本書最引人入勝的部分。我設想作者會詳細分析當時的法律文獻,比如《大憲章》的意義,以及它在中世紀晚期法律權威爭奪戰中扮演的角色。此外,教會法在英格蘭法律體係中的地位,以及它與世俗法之間的互動,也必然是書中不可或缺的篇章。我好奇作者是如何平衡這些相互關聯又相互製約的法律力量,最終得齣“最高權威”的結論的。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讓我們能夠更深刻地理解法律並非憑空産生,而是曆史、社會、文化等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産物。

评分☆☆☆☆☆

這本書的書名,就如同一把鑰匙,打開瞭我對中世紀晚期英國法律世界的無限遐想。我非常好奇,在那個法律尚未完全成文、社會結構依舊充滿等級的年代,誰纔是真正的“最高權威”?我猜想,作者會從多個維度來分析這個問題,或許會從國王的詔令開始,然後探討議會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教會法在其中的影響。特彆地,我期待書中能夠深入剖析“普通法”的起源和發展,以及它是如何通過司法實踐,逐漸統一全國的法律體係的。那些早期王室法官的判決,是如何被視為具有約束力的先例,從而構建起判例法的基石?這無疑是本書最核心的內容之一。此外,我也想知道,在那個時代,法律的權威是如何被公眾所接受和認同的?僅僅是國王的命令,還是有更深層次的原因?書中可能會涉及一些關於法律公平性和正義性的討論,以及這些理念是如何在中世紀的司法實踐中得到體現的。我想,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能夠帶領我們走進那個充滿智慧和鬥爭的法律時代,去理解法律權威的真正來源。

评分☆☆☆☆☆

這本書的名字,讓我聯想到瞭一種古老而又充滿力量的學術研究。對於“中世紀晚期英國法中的最高權威”,我首先想到的便是國王的權力,但作者顯然不會止步於此。我想,書中必定會深入探討議會的作用,尤其是在法律製定和監督方麵的權力演變。畢竟,中世紀晚期是議會製度逐漸興起的時期,其對法律權威的貢獻不容忽視。我猜測,本書會詳細梳理從早期集會到三級會議,再到議會日漸成熟的整個過程,並分析議會在限製國王權力、確立法律原則方麵所起到的關鍵作用。此外,我也期待書中能關注到法律思想傢和法學傢的貢獻。他們對法律理論的構建,對法律原則的闡釋,很可能構成瞭法律權威的重要組成部分。我設想作者會引用當時的法律著作,比如布萊剋斯通的《英格蘭法釋義》的早期淵源,來展示思想的力量如何塑造法律的權威。書中或許還會涉及一些重要的法律人物,那些在曆史上留下深刻印記的首席大法官或國王的法律顧問,他們的判決和見解,很可能就是法律權威的活生生體現。我尤其關注書中對“習慣法”的論述,在法律體係尚未完全現代化的時代,習慣法往往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的權威性是如何被承認和確立的,這對我來說是極具吸引力的。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能夠讓我們看到,法律的權威並非僅僅是政治權力的體現,更是思想、傳統和製度共同作用的結果。

评分☆☆☆☆☆

框架和選題都很有趣,但具體的闡述寫的還是模糊,概念的辨析不夠清晰,不知道是原作還是翻譯的問題。這本書的部分翻譯挺拗口的,有些術語的翻譯似乎也有待商榷之處,比如chancellor譯作總管大臣而非衡平法院大法官,讓人對譯文的可信度産生疑慮。最後,這本書的主題、方法和內容都有點像對古代中國法法律淵源的討論,越看到後麵既視感越強。

评分☆☆☆☆☆

框架和選題都很有趣,但具體的闡述寫的還是模糊,概念的辨析不夠清晰,不知道是原作還是翻譯的問題。這本書的部分翻譯挺拗口的,有些術語的翻譯似乎也有待商榷之處,比如chancellor譯作總管大臣而非衡平法院大法官,讓人對譯文的可信度産生疑慮。最後,這本書的主題、方法和內容都有點像對古代中國法法律淵源的討論,越看到後麵既視感越強。

评分☆☆☆☆☆

框架和選題都很有趣,但具體的闡述寫的還是模糊,概念的辨析不夠清晰,不知道是原作還是翻譯的問題。這本書的部分翻譯挺拗口的,有些術語的翻譯似乎也有待商榷之處,比如chancellor譯作總管大臣而非衡平法院大法官,讓人對譯文的可信度産生疑慮。最後,這本書的主題、方法和內容都有點像對古代中國法法律淵源的討論,越看到後麵既視感越強。

评分☆☆☆☆☆

1、法律視角而非曆史視角的法史研究,基本方法是設定好法律理論方麵的議題,然後組織材料;2、指齣中世紀晚期英國法對權威的兩種理解路徑:實證主義的,與神法/自然法/理性/良心;3、區分理論傢和實務傢,理論傢基本材料是Pecock, Fortesque, St.German的論著,實務方麵基本材料是年鑒。優點:材料豐富,總結得當,也梳理齣瞭綫索。缺點:有些地方總覺得有脫離曆史語境操縱材料作證明之嫌,從法律視角切入是難免的,另外,脫離政治進程。總體是相當不錯的研究。書名fundamental authority譯作“最高權威”似有不達。理論材料十分倚重Pecock,我不熟悉此人,需要再查一下,或許最好先有關於Pecock的專題研究。又,作者居然姓Doe,估計學生時代常被同學開玩笑。

评分☆☆☆☆☆

框架和選題都很有趣,但具體的闡述寫的還是模糊,概念的辨析不夠清晰,不知道是原作還是翻譯的問題。這本書的部分翻譯挺拗口的,有些術語的翻譯似乎也有待商榷之處,比如chancellor譯作總管大臣而非衡平法院大法官,讓人對譯文的可信度産生疑慮。最後,這本書的主題、方法和內容都有點像對古代中國法法律淵源的討論,越看到後麵既視感越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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