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院,现为日本学士院会员,东京大学名誉教授。
星野教授被称为当今日本民法学界的“第一人”他的研究领域涉及了日本民法的方方面面,星野教授对民法研究的热爱是建立在对市民社会中人的强烈关注的基础之上的,在民法研究之外,作者还撰写了大量深入探讨社会、人生的论著,比如《法学者的心声》、《民法劝学》、《法律与爱》、《私法中的人》等名篇。
主要著作有:
《借地借家法》(法律学全集)(有斐阁,1969年)
《民法论集》第1卷至第9卷(有斐阁,1970~1999年)
《民事判例研究》第2卷、第3卷(全5卷)(有斐阁,1973~1990年)
《民法概论》(1-4)(良书普及会,1971~1986年)
《相邻诉讼和法的作用》(编著,有斐阁,1984年)
《民法的焦点(1)总论》(有斐阁,1987年)
《心之曲》(有斐阁,1987年)
《民法--财产法》[(财团法人)广播电视大学教育振兴会,1994年]
《家族法》[(财团法人)广播电视大学教育振兴会,1994年]
《法学入门》[(财团法人)广播电视大学教育振兴会,1995年]
《民法的进程》(岩波书店,1998年)
《法学者的心声》(有斐阁,2002年)
发表于2024-11-20
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 2024 pdf epub mobi 电子书
星野英一(ほしのえいいち、1926年- ),当今日本民法学界的“第一人”。现代日本民法学科带头人,在上世纪80—90年代,其民法学理论在日本被认可为通说。其著作《私法中的人》在中国国内产生了较大影响。 关于其著作《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梁慧星教授曾说:星野英一...
评分 评分星野英一(ほしのえいいち、1926年- ),当今日本民法学界的“第一人”。现代日本民法学科带头人,在上世纪80—90年代,其民法学理论在日本被认可为通说。其著作《私法中的人》在中国国内产生了较大影响。 关于其著作《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梁慧星教授曾说:星野英一...
评分 评分其实民法理论并不高深,关于是看什么人学什么人写。 星野英一的书属于那种小学生都能够看懂的书,在这里,所谓民法的博大精深的抽象理论,显得是胡吹,用来吓唬外行而已。
图书标签: 民法 法学 星野英一 法律 法学方法 民法学 日本民法 日本
该书是为了方便读者更好地学习民法而编撰的一本帮手型书籍。它分为12讲。本书的内容最初是为了满足《法学教室》杂志的各种名目(有的为特集的序论,有的为常设栏目)而编写的。虽然本书收集了不同性质的内容,但笔者认为它与书名相吻合。
书中很多内容登载在《法学教室》杂志时曾采用了与编辑对话的访谈录方式。当然,我本人也以对话体的形式写了一些内容。同时,将论文形式的文章改为对话体的也不少。但是,涉及日本民法学说历史的第三部分(PARl’3)中的第2款,我们认为使用对话体形式不太恰当,所以,仍然采用了书面体的形式。
该书旨在为大学生或者自学民法的读者提供帮助。它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在第二部分(PART2)中,从第3讲至第7讲,围绕教科书的教学与学习方法,阐述了学习民法,不仅要从纵向,而且也要从横向层面来加以学习的观点。这样,可以更深刻、更细致,也就是说可以更立体化地加深对民法的了解。第二部分(PART2)主要论述了既要从纵向又要从横向的层面来理解民法。另外,通过横向学习更有利于理解和加深纵向的学习。
这种学习,读者一般会安排在上完课或看完教材以后来加以复习。不过,以预习的形式来加以学习,我认为效果会更明显。
另一方面,不管从纵向还是从横向来学习民法,我们更多地是要钻人民法中学习。但是,我们也应该跳出民法,站在民法之外(的角度)来学习、考察民法。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嫌。这和各位读者平常所学的解释论有点不同。这些内容收录在第一部分(PARTl)和第三部分(PART3)中,其学习的意义以及概观在第 1讲的说明中有所阐述。当然,该书不能穷尽所有的问题,仅就其中一部分进行了说明。也就是说,在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这方面,在第2讲中只谈及了宪法和民法的关系。另外,在第三部分(PART3)的第8讲和第9讲中也谈到了现今各位读者正在学习的“民法”的民法学历史形成以及日本民法学界的诸位大师。
第四部分(PART4)中所收的三篇文章与以上谈及的问题有些相异。它和第二部分(PART2)有些相近似,主要是对最近新出现的法律站在立法的视角来探讨它的问题点。
第1讲是对民法整体的概观。
这些对民法的学习至关重要。遗憾的是很多教科书中都没有提及。
但是,本书在第二部分(PART2)为这些内容添加了一些新的色彩。因此,(读者)有兴趣的话,可以轻松地阅读自己感兴趣的那部分。当然,这些内容都是代表该学术范畴最高水准的内容,所以,希望各位读者对它能够产生兴趣,并能进一步阅读与此相关的论文、论著等。
对于本书——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的提法,可能有一些读者会心存疑虑。我们之所以强调“另一种”,主要是想和民法的“普通学习方法”有所区别。那么,民法的“普通学习方法”又是怎样的呢?
它是在大学教学当中普遍使用的一种方法,或者是众多教科书中所描述的方法。诚然,这种说法您可能还不太明白。
那就是对于已经形成的或者是现有的民法,也可以说是“满足于现状”的“民法”尽量客观地来对待,事实上却多从自己的立场去对待之。也就是说,其中共通的一点就是,对于由众多的法律条文作为解释、适用众多的判例、包含有解释的众多学说等庞大的素材而形成的“民法”的现有状况进行系统性地整理,以便于学生和读者理解。特别是近来,各位读者都比较重视以初学者为对象的“体系理解”。可以说很少有像本书这样重视横向学习,且站在民法之外来审视民法的做法。
当然,有关民法的教科书各式各样。授课老师不同,其授课的重点也迥然不同,从而导致教学方法有所差异,不能完全说学习的效果就很差。但是,众多老师的授课基本上是按照教科书和相关联的法律条文来进行说明的。而且,授课老师也要求学生“课堂上必须要带六法全书”。在谈及民法各种制度的时候,肯定有不少的老师会说明它的来由。总之,我认为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最近一两年内出版的是年轻老师甚至是一些骨干教授的各类颇具特色的教科书。——事实上,我们这一代所接受的教育、所阅读过的教科书基本上都是如此。
诚然,教科书中所整理的法学体系的素材,来自于法律条文以及用于解释和适用的判例。因此,在课堂上,自然就要阅读法律条文、引用判例,并对之加以说明。
但是,各位读者毕业以后所面对的法律问题并不局限于大学里所学的法律知识。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也许遇到的情况要远远多于课堂上所学的。那时就需要我们具有寻找相关法律条文并对之加以解释的能力。虽然理解快、知识多是一件好事,但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培养敏锐的判断力和发现问题能力的重要性。这些能力是在课堂的法律学习中,通过分析素材,也就是通过阅读法律条文、判例、合同书等的练习过程就能达到的。
法律条文即使和普通的日常用语相同,其中也仍有不少还包含有其他不同的意思。此外,法律条文当中也存在许多独特的用词。因此,为了准确地了解法律条文,(我们)有必要准确地理解法律用语。
另外,也要注意在民法当中,不仅仅有法律条文,而且还有许多“法律条文中没有的民法原则”。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从第3讲到第6讲对法律的学习方法进行了一些整理。也就是说即使是“进入民法当中学习”的这种学习方法,也要从横向的方面来加以考虑。第7讲的“法律精神”,从题目上来看,也可以将它放入第一部分(PARTl),但作为该书的一个篇章,我们还是认为放人该处比较适当。
不过,《法律教室》的特集后面都附有具体的案例,可以说如果只阅读本书所收的序论,的确有点抽象。若有可能,还是想请感兴趣的读者阅读《法律教室》的特集刊。
将“从外部来学习”民法这一观点写入教科书的书籍并非没有,如前所述的加藤雅信的著作。但是,法学院的授课因为都是以“从内部”来学习法律为中心,所以,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从外部来学习”民法这一做法。我个人的论著——广播电视大学的教材2]以及河上正二的《历史中的民法》(日本评论社,2001年)等都是一种新的尝试。但是,将来法科大学院成立后,在强调从“民法中学习”的同时,作为一种学习的补充,这种方法以及这类教科书是非常重要的。
总之,该书虽然提供的是有关民法的一种新的教育、学习方法,它同时也提出了有关民法学的一种新主张,一个新命题。
在后记当中,我写了一些个人的感怀。其目的是想对“艰苦探索”民法教育这一时代的历史留下一些只言片语。
我们也曾考虑为此类书籍制作事项索引,但是,如果认真严密地去加以制作,就有必要制作几种类型的索引。这样,会比该书本身还要厚,所以,只好忍痛割爱取消了制作法律条文和判例索引的念头。
该书能够成型面世,得益于有斐阁书籍编辑第一部的酒井久雄部长和藤本依子女士。藤本女士在本杂志编辑部“法学教室”编辑室工作时,就该书进行了策划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调至书籍编辑部后,仍然和渡边真纪女士一起进行策划和商谈。当然,该书能得以出版是各个时期的编辑室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致以诚挚的谢意。
看着玩玩尚可;装帧优秀;内容良莠不齐。
评分翻译减一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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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怀着很大的希望看的,可不知是因为文化差异还是这书不适合我,反正我好像是没看到什么能引起思想火花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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