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供給變遷中的經濟法功能研究》主要內容:福利是一個跨越經濟學、倫理學、哲學、社會學、政治學、法學等多學科領域的概念,具有豐富的內涵與外延。它往往錶現為各種名目繁多的公共補貼、現金資助、社會服務並伴隨著錯綜復雜的實施體係、靈活多樣的實施方式,尤為重要的是,它是特定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背景的産物,不可避免地帶有各自國傢獨特的曆史傳統與價值觀念的深刻印跡。然而,透過錶象理性審視,不難發現在這些處處彰顯“差異”的現象背後,實則貫穿著一條體現“共性”的演進綫索,這即是圍繞利益分配所展開的自由放任主義與國傢乾預主義的論爭及其實踐。因而,盡管福利問題本身帶有個性、多元化與地方性的特點,但均無法迴避對以國傢為主導的福利模式與以市場為主導的福利模式進行不斷的權衡與探索。
而經濟法——蘊含國傢與市場的辯證關係並將之作為基本的認知範式、追求實質平等旨在實現社會公共利益,沒有理由排斥對福利的關注。這是因為,一方麵,經濟法的基本命題都是圍繞國傢與市場的關係而展開,這當然不能忽略國傢與市場的福利角色——是需要國傢實施福利乾預抑或放任市場自發調節促使個體為自身福利承擔責任的問題;另一方麵,經濟法奉行實質平等與社會公益的基本目標,旨在改變社會成員間的在資源、機會、條件、結果上的不平等境遇,增進社會整體的利益。而常常最為直觀地體現這種實質不平等現象的即是在關乎人們福利需求的經濟社會領域,如收入保障、勞動就業等,對此,經濟法亦須作齣迴應。
當“福利”與“經濟法”發生牽連時,經濟法便被置於一個社會現實的場景下,産生諸如經濟法在這樣的社會場景中扮演怎樣的角色、其地位如何的涉及法律與社會關係的議題,用一個規範的概念錶達,即是經濟法的功能。《福利供給變遷中的經濟法功能研究》即嘗試從福利的視角探究經濟法的功能。這意味著福利問題是全書的論證背景,而從中推及經濟法的功能是全書的論證主題。將要展開的是,什麼是福利與福利的供給,福利的供給呈現怎樣的變遷曆程;在福利供給變遷中經濟法究竟具有怎樣的法律功能,其功能又是如何生成的,它具有怎樣的功能限度,最終又如何實現。具體內容由六章構成。
第一章——福利供給的理論概說。本章構成全書論證的前提部分,主要闡釋福利與福利供給兩個基本的概念。為此,本章首先選取經濟學、倫理學、哲學、政治學、法學中的福利思想進行考察,提齣福利已經從早期的偏重於個人“效用判斷”的概念發展成為一個跨越多學科、具有多種蘊涵的政治經濟術語,尤為重要的是它與當代政府的活動密不可分,實際上代錶著一種有彆於傳統行政目的的新的政府目的,其核心即在於進行福利配給與實施。在此基礎上,本章對於福利供給的本質、內容、主體、方式進行揭示,並將之與傳統的行政目的以及公共經濟學上的公共産品供給進行比較。本章的主要任務是將全書的邏輯起點進行限定,以便為後文論證的展開提供條件。
第二章——福利供給的變遷與爭鳴:以福利供給模式為視角的考察。本章以福利供給模式為視角,集中考察福利供給的變遷曆程,在評析有關觀點爭議的基礎上,對這一曆程進行總結,指齣這是一個以實現利益均衡配置為目標、對國傢與市場的福利角色進行不斷權衡的過程。它演進的方嚮是謀求政府的功能角色與市場的機能並重,並就福利供給的內容、主體及方式進行具體變革,推動一種新的供給模式的建立。在這一過程中摺射齣有關福利需求與社會分配、國傢乾預與市場調節、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關係的基本命題,為引入經濟法功能的分析提供瞭一個重要的社會背景與實證基礎。
第三章——福利供給變遷中經濟法功能的定位。本章提齣全書的中心命題:在福利供給變遷中經濟法具有利益配置的功能與社會整閤的功能。這是開啓法律與社會互動論證的序幕。本章首先迴答的是,為什麼要從福利供給變遷中探尋經濟法的功能,在“福利供給變遷”與“經濟法功能”二者之間究竟具有怎樣內在的關聯;然後分彆就福利供給變遷中經濟法的利益配置功能與社會整閤功能之蘊意進行具體闡釋;最後提齣從福利供給變遷探究經濟法功能的意義,這即是改變經濟法功能的認知進路與傳統定位,以及進一步完善經濟法“需要國傢乾預論”的正當性基礎。
第四章——福利供給變遷中經濟法功能的生成。圍繞上一章提齣的中心命題,本章將具體論證:經濟法的利益配置功能與社會整閤功能的生成原因是什麼,它們又是如何生成的?這是法律與社會互動的論證重點。考慮到福利供給的變遷總是體現在相關法律製度的變化上,故本章首先從福利供給變遷中經濟法功能生成的製度背景入手,指齣這些製度均存在一定的片麵性與局限性,無法全麵擔負福利供給變遷中提齣的在內容、主體與方式上的重建任務。而經濟法的利益配置功能與社會整閤功能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這錶明經濟法功能的生成並不是封閉與自我證成的,而是立足於外在的現實動因。那麼,為什麼是經濟法而非其他的法律部門生成瞭這樣的功能呢?關鍵在於經濟法內部的結構屬性為其功能的生成提供瞭條件,這實際上契閤瞭法律社會學上結構功能主義的分析路徑,揭示齣經濟法的功能是藉助內部的結構特點而與外在社會現實産生關聯的狀態。
第五章——福利供給變遷中經濟法功能的限度。本章進一步論證的是在福利供給變遷中經濟法存在功能的限度,也就是經濟法功能受到各種因素的製約從而難以在社會係統中發揮實效。這種限度既可能是經濟法“與生俱來”的,即經濟法無法應對所有的福利問題;亦可能是社會現實劃定的,尤其是當以我國為考察基點時,經濟法功能發揮的社會基礎尚顯薄弱;還可能是經濟法的規範因素決定的,即經濟法既有的規範體係無法滿足需要。總之,經濟法功能的限度是在法律與社會互動過程中必須考慮的因素,它們構成瞭經濟法功能實現的製約因素。
第六章——福利供給變遷中經濟法功能的實現。本章旨在論述經濟法功能的實現過程。在福利供給變遷中經濟法功能的實現,即是將經濟法的利益配置功能與社會整閤功能轉化為現實的存在,並以一種新的供給模式的形成作為功能實現的標誌與結果。如果把經濟法功能的生成看作是從係統內部探究經濟法與社會發生關係的狀態,那麼,經濟法功能的實現便是從係統外部探究經濟法的社會效果。這實際上構成瞭法律與社會互動論證的一個完整鏈條。為此,本章將從經濟法功能實現的條件、經濟法功能實現的途徑、經濟法功能實現的階段、經濟法功能實現的具體法律機製幾個層麵展開論證。
發表於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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